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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施恩行善的罪(参看第三十四题引言)。其中有些罪与正义或公道有关,就是那些不公道伤害近人而犯的罪。可是,恶表似乎特别相反爱德。为此,在这里应该讨论恶表(scandalum)。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恶表是什么。
    二、恶表是不是罪。
    三、恶表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四、恶表是不是死罪。
五、完人是否能受恶表的影响。
六、完人是否能立恶表。
七、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神性之善。
八、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第一節         恶表是「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是「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参看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八节的「圣经夹注」),这个定义似乎不恰当。因为:
    一、恶表是罪,如同我们所要讲的(第二节)。可是,按照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二十七章)里的话,罪是「相反天主法律的言行或欲念。」所以,上述的定义是不足的,因为它没有提到思念或欲念。
二、此外,在德行或正直(正当)的行为之间,一个比另一个更为有德或更为正直;祇有那最正直的,才会不是不大正直的。所以,如果恶表是一些不大正直或正当的言行,那么除了至善者之外,其余所有的德性行为,都是恶表了。
三、此外,机会是一种偶然的原因。可是,不应该把偶然的东西放在定义里的,因为它不构成类别。所以,把「机会」放在给恶表所下的定义里是不恰当的。
四、此外,无论一个人做什么,都可能是使另一个人跌倒或堕落的机会;因为偶然的原因多不胜举。为此,如果恶表是提供别人堕落的机会者,那么任何言行,都可能是恶表了。这似乎是不合理的。
五、此外,一个人如果使自己的近人见怪或不悦,或者使他软弱无力,就是给他堕落的机会。可是,恶表是与使人见怪和使人软弱无力分别并列的;因为(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四章二十一节里说:「更好是不吃肉,不喝酒,不作什么能使你的弟兄见怪或不悦,或给他立恶表,或使他软弱无力的事。」所以,上述的恶表定义是不恰当的。
反之  耶洛尼莫注释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的「你知道法利塞人听了这话等等」时说:「如果我们读到『那立恶表的』这话时,须知它的意思是:『那用行为或言语,引人堕落者』。」(玛窦福音批注,卷二)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耶洛尼莫在同一段文字里说:「希腊文的scandalon,我们可以把它译作使人见怪(或不悦、反感),堕落(或跌倒),或碰撞。」当一个人走在一条形体的路上的时候,遇到一个阻碍,可能他会碰到它,因而跌倒;这样的阻碍,就是scandalon (绊脚石)。
同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条精神的路上时,可能因着另一个人的言语或行为而使自己跌倒或堕落;也就是说,一个人可能用他的威迫利诱,或不良的榜样,引诱别人犯罪。这就是真正的scandalon,即所谓的恶表。
可是,没有一样东西,由于它的本质,就能使人在精神方面堕落的,除非它缺少某种正直性;因为凡是完全正直的,反而能保护人,使他不致失足而堕落。所以,那「提供堕落机会的不大正当的言行」被称为恶表,是恰当的。
释疑  一、不好的思念或欲念,隐藏在心中;所以不能像使人堕落的一个阻碍物那样,给人提示出来的。因此,不能把它们归属在恶表之下。
    二、说一样东西不大正当或正直,不是说有一样别东西比它更正直,而是说它缺少一些正直性,或者因为它本身是坏的,例如罪;或者因为它外表上看来不好,譬如说,一个人在邪神庙里俯食(参看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节)虽然这件事本身不是罪,祇要这样去做的时候,没有什么不良的用意,可是,由于它看起来类似或近似崇拜偶像,可能成为引人堕落的机会。为此,(保禄)宗徒在得撒洛尼前书第五章二十二节说:「各种看来是坏的事,要远避。」所以,把恶表称作「不大正当的,是恰当的;这样,一方面既可以包括那些本身就有罪的事,另一方面又可以包括一切外表上看来是不好的事。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五题第二及三节;第八十题第一节),除了自己的意志以外,没有一样东西可以成为使人犯罪、即精神堕落的充分原因。为此,别人的言行,祇能是一种不完全的原因,多少能引人堕落。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我们不说,恶表是「使人堕落的原因」,却祇说是「使人堕落的机会」,亦即一个不完全的原因,但并非常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再者,并没有理由,为什么在定义里不应该提及偶然的东西;因为一样东西,对某一个人来说,是一样偶然的东西;可是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是一样本身相宜的东西;如同在「物理学」卷二(第五章)里,也把偶然的原因,放在命运的定义里了。
四、一个人的言行,可能以两种方式,成为另一个人犯罪的原因,即本然的和偶然的。本然的,就是一个人,用他坏的言语或行为,故意想引另一个人犯罪;或者虽然他没有这样的用意,可是他的行动是属于这样的性质,本来就会引人犯罪的,例如一个人公然犯一个罪,或者做一些外表上看来像是罪的行为。如有这样的情形,那个做这种行为的人,是本然地提供堕落的机会。所以,他行为叫做「主动的恶表」。
一个人的言行,是使另一个人犯罪的偶然的原因,就是如果他既无意想引另一个人犯罪,也没有做什么本来就能引诱气质不良的人犯罪的事;譬如说,一个人嫉妒另一个人的善行。这时,那做出正直行为者,在他方面,并没有提供什么使人堕落的机会;祇是这第二个人,把这个行为变成了犯罪的机会;如同罗马书第七章八节所说的:「罪恶遂乘机借着诫命,在我内发动各种贪情。」所以,这是没有主动的,而祇有「被动的恶表」;因为那行为正直人,在他方面,并没有提供给另一人蒙受败坏或堕落的机会。
所以,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在某一个人方面是主动的恶表,同时在另一个人方面又是被动的恶表;例如一个人因受另一个人的引诱而犯了罪。有时有主动的恶表,而无被动的恶表;例如一个人,用言语或行为,引诱另一个人犯罪;而这第二个人却不同意。有时祇有被动恶表,而无主动的恶表,如同方才所讲的。
五、「软弱无力」是说易于受恶表的影响。「见怪」是说对那犯罪者表示反感;有时这种反感可能没有堕落的后果。而「恶表」表示导致跌倒或堕落的碰撞或冲击。
第二節         恶表是不是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似乎不是罪。因为:
    一、罪不是必然发生的;因为所有的罪都是出于自愿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一题第六节;第七十四题第一节;第八十题第一节)。可是,玛窦福音第十八章七节说:「恶表免不了要来。」所以,恶表不是罪。
    二、此外,没有一个罪是从敬爱之情来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七章十八节说:「好树不能结坏果子。」可是,恶表可能来自敬爱之情;因为玛窦福音第十六章二十三节记载主对伯多禄说:「你是我的绊脚石(恶表)。」耶洛尼莫解释说:「那位宗徒的过错,是出于他的敬爱之情,决不会是由魔鬼所唆使的。」所以,并非一切恶表都是罪。
    三、此外,恶表是指一种冲撞。可是,人并非每次冲撞都会实际跌倒。所以,既然罪是一种精神方面的跌倒,所以恶表可能是没有罪的。
反之  恶表是「不大正当的言行」(第一节)。 可是,凡是有失正当或正直的事,便是罪。所以,恶表常含有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四),恶表有两种:在受恶表影响的人方面,是被动的恶表;在立恶表而给人堕落的机会的人方面,则是主动的恶表。准此,在受恶表影响的人方面,被动的恶表常是罪;因为他不会受恶表的影响,除非由于他多少在精神方面堕落了,而这就是罪。可是,可能有被动的恶表,而在那个主动者方面却没有罪,虽然有人把他的行动视为恶表而见怪,甚至堕落;例如一个人,因另一个人善的行为,而竟跌倒了。
同样的,主动的恶表,在那立恶表的人方面,常是罪。因为或者他所做的事是罪,或者如果那件事祇在外表上像是罪,他就本来应该为了爱自己的近人,而不去做它;因为爱德命人关心近人的得救。所以,如果他仍然去做那件事,他就相反爱德。
    不过,可能有主动的恶表,而在受恶表波及的人方面,却没有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释疑四)。
释疑  一、「恶表免不了要来」这句话,应该这样来解释:恶表祇有有条件的必然性,却没有绝对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凡是天主所预见的或预告的,必然会发生,祇要把这话与这样的预知放在一起来解释,如同在第一集里所讲过的(第十四题第十三节释疑三;第二十三题第六节释疑二)。
    我们也可以这样来解答:恶表不免要发生的这种必然性,是一种目的的必然性,因为它们有助于使「那些禁得起考验的人显出来」,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十九节所说的。
或者说,恶表必然会发生,这是由于人类目前的情况,不知小心提防犯罪。正如一个医生,看见一个人吃不适宜的东西,就会说,这个人必然要伤害自己的健康;他的话是说,如果这个人不改变他吃的东西话,就会伤害自己的健康。同样的,几时人不改变自己不良的生活方式,恶表必然会来的。
二、在那段文字里,恶表是应意的,泛指不论什么阻碍。因为伯多禄基督怀有敬爱之情,所以他才想阻止祂去受难。
三、没有一个人会受到精神方面的冲击,除非他在天主的道路上停顿不前,而这至少是一个小罪。
第三节  恶表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似乎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
    一、恶表是「不大正当的言行」。可是,这句话,不论对那一类的罪,都能适合。所以,每一个罪都是恶表;因此,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此外,每一种特别的罪,或每一种特别的不义,都是与其它的罪或不义分开的,如同「伦理学」卷五(第二章)所说的。可是,恶表不是与其它的罪分开的。所以,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三、此外,每一个特别的罪,是由某一构成伦理行为之种类的因素所形成的。可是,恶表是一些在别人面前所犯的罪。当众公然犯罪,固然是一种能加重罪恶的情况,却似乎并不构成罪的种类。所以,恶表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反之  一种特别的德性,有一种与之相反的特别的罪。可是,恶表相反一种特别的德性,即爱德。因为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五节说:「如果你因着食物使你的兄弟心乱,你便不是按照爱德行事。」所以,恶表是一种特别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恶表有两种:主动的和被动的。被动的恶表不可能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一个人,由于别人的言语或行为,可能犯任何一种的罪。别人的言语或行为,成为一个人犯罪的机会,这件事并不构成一种特别的罪;因为它并不表示一种特别的邪恶,相反一种特别的德性。
另一方面,主动的恶表可有两种解法,即本然的和偶然的。偶然的恶表,出乎主动者的用意之外;例如一个人,以他不正当的行为或言语,不是想使别人堕落,而祇是为满足他自己的愿望。在这样的情形下,就是主动的恶表,也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种类不是由那偶然的东西构成的。
主动而本然的恶表,就是一个人立意以他不正当的言语或行动,引别人犯罪。这时由于主动者的用意是在于某种特别的目的,所以产生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伦理行为是从目的那里取得其种类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为此,正如偷盗和杀人是特别的罪,因为它们表示想加于别人的一种特别损害的用意;同样恶表也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一个人想用恶表去加于别人一种特别的损害。这与兄弟规劝直接相反;因为兄弟规劝所关注的,是想除去某一种特别的损害。
释疑  一、无论什么罪,都可能是主动恶表的质料。可是,特别罪恶的形式,却能是来自目的的取向或用意,如同已经讲过的(正解)。
二、主动的恶表,可能是与其它的罪分开的;例如一个人,给人立恶表时所做的事,本身并不是罪,祇是在外表上像是一件坏事。
    三、恶表之所以成为一种特别的罪,并非由于上述的那种情况,而是由于目的的取向或用意,如同上面所讲的(正解)。
第四节  恶表是不是死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恶表似乎是死罪。因为:
    一、每一个相反爱德的罪是死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五题第三节;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八题第二节)。可是,恶表相反爱德,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引言;第二节;第三节「反之」)。所以,恶表是死罪。
    二、此外,除了死罪以外,没有什么罪应受永罚。可是,恶表应受永罚,如同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六节所说的:「无论谁,使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个跌倒,倒不如用一块驴拉的磨石,系在他的颈上,沉在海的深处更好。」因为,如同耶洛尼莫关于这段文字所说的:「为了这个罪,与其等到将来去受永罚,不如受一种短期的罚要好得多。」(玛窦福音批注,卷三)所以,恶表是死罪。
三、此外,每一个反对天主所犯的罪,都是死罪;因为祇有死罪使人背离天主。可是,恶表是反对天主的罪;因为(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二节说:「你们如此冲击弟兄们的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所以,恶表常是死罪。
反之  引人犯小罪,可能是一个小罪。可是,这也属于立恶表。所以,恶表可能是小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恶表是指使人易于倾倒的碰5撞。为此,被动的恶表,如果祇是碰撞,有时可能是小罪;例如一个人,由于别人一句不正当的说话,或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而引起小罪的骚扰。有时它却是死罪,如果碰撞终于使人跌倒或堕落了;例如一个人,由于别人说了一句不正当的话,或者做了一个不正当的行为,进而犯了死罪。
主动的恶表,如果是偶然的,有时可能是小罪;例如一个人,由于不大审慎,或者犯了一个小罪,或者做了一件本来不是罪,祇在外表上像是有罪的事。另一方面,有时它却是死罪;或者因为人犯的是大罪,或者因为他这样蔑视别人的得救,甚至于不肯放弃他自己所愿做的事,为能使人得救。
可是,如果立动的恶表是本然的;例如一个人想引别人犯罪,而他想引人去犯的,是一个死罪,那么他自己犯的,也是一个死罪。同样的,如果他想自己犯一个死罪,为能引别人去犯一个小罪,他也犯死罪。可是,如果他想自己犯一个小罪,为能引别人去犯一个小罪,那么祇是一个小罪。
释疑  这些话也已足以解答那些质疑了。
        第五节  完人是否也会有被动的恶表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完人似乎也会有被动的恶表。因为:
    一、基督是最完善的。可是,祂对伯多禄说(玛窦福音第十六章二十三节):「你是我的绊脚石(恶表)。」所以,其它的完人远比基督更能受到恶表的影响。
    二、此外,恶表是指一样放在神修路上阻止某人的障碍物。可是,就是完人,也能在神修生活的过程中,遇到阻碍,如同得撒洛尼前书第二章十八节所说的:「我们曾切愿到你们那里,我保禄确实一再地愿意去,但撒殚却阻止了我们。」所以,就是完人也能受到恶表的影响。
三、此外,就是完人也能犯小罪,如同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所说的:「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可是,被动的恶表,并非常是死罪,有时0祇是小罪,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四节)。所以,完人也可能有被动的恶表。
反之  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六节里的「谁使这些小子中的一个跌倒」,耶洛尼莫说:「请注意,那受恶表波及的,是一个小孩;因为大人是不会受恶表影响的。」(玛窦福音批注,卷三)
正解  我解答如下:被动的恶表,暗示那受恶表影响的人,心灵在向善方面有所动摇。可是,那坚固地依附于一样固定的东西的,是不会动摇的。大人亦即完人,依附惟一的天主,而天主的美善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他们虽然也依附自己的长上,那是因为这些长上依附基督,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四章十六节所说的:「你们要效法我,如同我效法了基督。」为此,虽然他们看见别人无论怎样言行不检,他们却总不偏离自己的正直,如同圣咏第一二四篇一及二节所说的:「依赖上主的人有如熙雍山,住在耶路撒冷里的永不动摇。」所以,在那些以爱完全依附天主的人身上,不会发现恶表,如同圣咏第一一八篇一六五节所说的:「爱慕祢法律的,必饱享平安,没有一点失足跌倒的危险。」
释疑  一、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释疑二),在这段文字里,恶表是按照它的广义来用的,就是指任何的阻碍。为此,主对伯多禄说:「你是我的绊脚石。」因为他企图阻止主受难的计划。
二、完人可能在进行外面的行动时受阻。可是,在内在的意志方面,他们不会受阻于别人的言行,而不归向天主,如同罗马书第八章三十八及三十九节所说的:「无论是死亡,是生活,都不能使我们与天主的爱相隔绝。」
三、完人有时由于血肉的软弱,而犯小罪;可是,他们不会因着别人的言语或行为,而受到真正所谓恶表的影响。不过,他们可能会有某种近似恶表或跌倒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七十二篇二节所说的:「我的脚几乎要跌跤。」
第六節         完人是否能有主动的恶表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完人似乎能有主动的恶表。因为:
    一、被动是主动的后果。可是,有人因着完人的言语或行为,而见怪或起反感(视完人的言语或行为为恶表),如同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二节所说的:「你知道法利塞人听了这话,起了反感吗?(视你的话为恶表吗?)」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二、此外,伯多禄在领受圣神之后,已到了完人的境界。可是,他后来却给外邦人立了恶表;因为迦拉达书第二章十四节说:「我一见他们的行为与福音的真理不合,就当着众人对刻法」,即伯多禄,「说:『你是犹太人,竟按照外邦人的方式,而不按照犹太人的方式过活,你怎么敢强迫外邦人犹太化呢』?」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三、此外,主动的恶表有时是小罪。可是,完人也能有小罪。所以,完人能有主动的恶表。
反之  主动的恶表,比被动的恶表,更与全德相反。可是,完人不能有被动的恶表。所以,他们远更不能有主动的恶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真正所谓主动的恶表,就是一个人所说的一句话,或所做的一个行为,本身就是使人堕落的机会;祇有不正当的言行才是这样的。可是,使自己一切的行为,都按照理性的规则,这属于完人的品德,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四章四十节所说的:「你们的一切都该照规矩按次序而行。」尤其是在那些他们不仅自己会做错,而且也会引人做错的事上,他们格外小心地这样去做。如果在他们的公开言行上,发现在节制方面有所缺失,这是由于他们人性的软弱;为此,这表示他们还没有做到完人的地步。不过,他们不会距离全德这么远的,以致背离理性的秩序,他们祇是稍有偏差。而这种偏差不会大到如此的地步,致使别人能合理地把它当作犯罪的机会。
释疑  一、被动的恶表常是由于某一个主动的恶表,可是,并不是常由于别人的主动的恶表,而是由于那受恶表影响的人自己的;也就是说,是他自己在为自己立恶表。
    二、按照奥斯定(书信集第二十八篇第三章)的主张,以及保禄宗徒自己的意见,伯多禄由于避开外邦人,免得使犹太人见怪,而犯了罪,因此应受批评;因为他这样做,是不很明智的行动,能引起那些已经归化的外邦人的反感。不过,伯多禄的行为,并不是一个这样重大的罪,以致别人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说他立了恶表。为此,他们所承受的是被动的恶表,而在伯多禄方面,却并没有主动的恶表。
    三、完人所犯的小罪,主要是在于一些突发的的内在动态;而这些动态,由于是隐密的,不会给人立恶表。不过,如果他们甚或在其外面的言语或行为上,犯了什么小罪的话,这些小罪都是这么轻微,本身不具恶表的能力。
第七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神性之善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神性之善。因为:
    一、奥斯定在「驳巴美尼安书」(卷三第二章)里说,如果怕有分裂的危险,就应该停止处罚罪恶。可是,处罚罪恶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因为这是一个公义的行为。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二、此外,讲解圣道是一件最属于神性的善事。可是,为了避免恶表,必须停止讲解,如同玛窦福音第七章六节所说的:「你们不要把圣物给狗,也不要把你们的珠宝投在猪前,怕牠们转过来咬伤你们。」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三、此外,既然兄弟规劝是一种爱德的行为,所以它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可是,有时为了爱德,必须把它省去,以免给别人立恶表,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之善。
四、此外,耶洛尼莫说,为了避免恶表,我们应该放弃那些可以省去,而无害于三种真理的事,这三种真理即「生命、公义和圣道」之真理(参看嘉乐之雨果 Hugo de s.Caro:玛窦福音批注,关于第十八章七节)。可是,遵行(福音)劝谕和乐善好施,屡次可以省去,而对上述的三种真理并无妨碍;否则凡把它们省去的,就常犯罪了。然而,这些事却是神性工作中之最大者。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神性的工作。
五、此外,避免犯罪是一件神性的善事;因为不论什么罪,都能给犯罪者带来神性方面的损害。可是,有时一个人似乎应该犯小罪,免得给人立恶表;例如一个人祇要犯小罪,就能阻止别人犯死罪;因为一个人必须尽其所能,阻止近人去受永罚,祇要这无害于他自己的得救,而犯小罪,不至于使人不能得救。所以,为了避免恶表,一个人必须放弃某种神性的善事。
反之  (大)额我略在「厄则克耳先知书论赞」(卷一第七篇)里说:「如果有人听了真理而起反感或视之为恶表,那么与其放弃真理,倒不如让恶表产生更好。」可是,神性之善尤其是属于真理的。所以,不可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恶表有主动的和被动的两种,可是现在这个问题,与主动的恶表无关;因为主动的恶表既是一些不大正当的言行,所以不可利用主动的恶表去做任何事情。
不过,这个问题与被动的恶表有关。为此,我们必须看看,什么是应该被放弃的,以免发生恶表。关于神性之善,必须分别清楚。因为其中有些是为得救所必需的,不可能放弃它们而不犯死罪的。没有一个人,为了要阻止别人犯罪,而应该去犯一个死罪的,这是很明显的。因为按照爱德的次序,一个人必须爱他自己的神性生命,胜于别人的神性生命。为此,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那为得救所必需的事。
此外,关于那些为得救不是必需的神性之善,似乎也应该分别清楚。因为源自这种神性之善的恶表,有时是从恶意来的;例如有人由于想阻止这种神性之善,而激起恶表。这就是那些法利塞人,听了主的道理,由于反感而形成的恶表。主在玛窦福音第十五章十四节里教训说,对于这样的恶表,应该予以轻视。
有时恶表是由于人性的软弱或无知而来的。这样的恶表,就是所谓「小子的恶表」。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必须把神性的善事隐藏起来,或者如果不致发生什么危险,有时应该把它们移后,直到把问题解释清楚,不再产生恶表之时为止。不过,如果已把问题解释清楚,而恶表继续存在的话,这似乎是由于恶意的缘故;这时似乎不再应该为了避免这样的恶表,而放弃神性的善事。
释疑  一、施行处罚,目的并不是在于惩罚本身,而是在于它能阻止罪恶的救治作用。为此,处罚之能分有公义的性质,就是因为它能阻止罪恶。可是,如果明明看到,处罚将会使人去犯更多更重的罪,这时处罚就不再是公义的一部分了。奥斯定的话就是这个意思;就是说,给某些人施以绝罚,怕会引起分裂的危险,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施以绝罚,就相反公义的真理。
二、关于宣讲圣道,必须注意两件事,即所讲的真理,以及讲的行为。第一件事是为得救所必需的;就是说,凡有宣讲道理之责的,不得讲相反真理的话,并应该按照时间与听众的需要,宣讲真理。为此,人绝不可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恶表,而把真理隐瞒起来,祇讲虚假的话。
不过,宣讲这个行为,本身却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二节)。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所应该说的话,好像关于其它慈悲或怜悯的工作一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讲的(释疑四)。
三、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三题第一节),兄弟规劝的目的,是在于纠正一个兄弟。为此,它之所以被视为是神性的善事之一,就是因为可以达到这个目的。可是,如果一个兄弟,因被规劝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那么情形就不同了。为此,如果为了避免恶表,而不进行规劝,并没有放弃什么神性的善事。
四、在「生命、圣道和公义」之真理里,不仅包括那为得救所必需的,而且也包括那使人藉以更完善地得救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三十一节所说的:「你们该热切地追求那更大的恩赐。」为此,即使是劝谕,以及慈悲的工作,都不可祇为了避免恶表,而就直接放弃它们。不过,有时为了避免「小子的恶表」,应该把它们隐藏起来,或把它们移后,如同前面所讲过的 (正解)。
可是,遵行劝谕,以及实行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有时却是为得救所必需的。那些许愿遵行劝谕的,以及那些有责任救济别人需要的,无论是在俗世方面,如给饥饿的人东西吃,或者是在神性方面,如教导无知的人,不管这种责任是来自一个人自己的职务,例如身为神长的人,或是来自正需救济者方面的需要,就都有上述的那种情形。这时,对于这些事情,应该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情一样地加以处理。
五、有人说,为了避免恶表,人必须犯小罪。可是,这话却表示着一种矛盾;因为如果这是应该做的事,就不再是坏事,或有罪的事了,罪不可能是一样随人选拣的东西。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某种情况,一件事不是小罪;而假设没有那种情况,同样的事却成为小罪。譬如说一句笑话,如果是毫无裨益地说的,是一个小罪;可是,如果是为了某一个合理的缘故而说的,那就不是一句无谓的闲话,也不是罪。小罪虽然不会使人失去得救所仰赖的恩宠可是祇因为它使人倾向死罪,能损害人的得救。
第八節  是否为了恶表而应放弃现世事物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为了恶表,似乎应该放弃现世事物。因为:
    一、我们应该爱近人的神性生命,胜于任何现世的事物;而恶表妨碍神性的生命。可是,我们为了自己更爱的东西,而放弃那些我们不大爱的东西。所以,我们应该放弃现世的事物,以免给近人立恶表。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规则,凡是能被放弃,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的,就应该放弃它们,以免发生恶表(参看第七节质疑四)。可是,的确可以放弃现世的事物,而无害于那三种真理。所以,为了避免恶表,应该放弃它们。
三、此外,没有一样现世的事物,比食物更加需要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食物,如同罗马书第十四章十五节所说的:「基督为他死了;你不可因着你的食物使他丧亡。」所以,远更应该放弃一切其它的现世事物,以免发生恶表。
四、此外,为能保全或收复现世的事物,最好的办法是向法庭投诉。可是,不可以向法庭投诉,尤其是如果因此而引起恶表;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节说:「那愿与你争讼,拿你内衣的,你连外衣也让给他。」格林多前书第六章七节也说:「你们彼此有诉讼的事,就各方面讲,已是你们的缺点了;那么,你们为什么不宁愿受点屈?为什么不宁愿吃点亏?」所以,我们似乎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五、此外,在一切现世的事物之中,比较不应该放弃的,似乎是那些与神性的事物有关联的。可是,为了避免恶表,也应该放弃它们。因为(保禄)宗徒在从事神性的播种时,没有接受现世的酬劳,「免得基督的福音受到妨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九章十二节所说的。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有些地区,不要求十分之一的捐献,以免发生恶表。所以,为了避免恶表,更应该放弃其它现世的事物。
反之  坎特布里的真福多玛斯(Thomas Contua-riensis)要求归还教会的财产,虽然国王因此而起反感,并形成恶表。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现世的事物,必须分别清楚。它们或者是我们自己的,或者是托我们代人经管的;例如托给神长经管的教会的财产,又如托给那负责公益的人经管的团体的财产。像这种托管的财产,便如存放的东西一样,必须由那些受托的人负责管理。所以,这样的财物,如同其它为得救所必需的事物一样,不得为了避免恶表,而予以放弃的。
另一方面,关于那些我们享有主权的事物,为了避免恶表,有时我们必须放弃它们,把它们分施出去,如果它们是在我们的手中,或不予以索还,如果它们是在别人手中;有时却不必放弃它们。可是,如果由于别人的无知或软弱,而发生恶表的话,这就是如同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小子的恶表」(第七节),就应该或者完全放弃那些事物,或者用一些别的方法,如用某种劝告,必须把恶表平息。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二十章)里说:「你应该这样让与,务使尽量不损害你自己,也不损害别人。如果你拒绝别人的要求,你仍然应该给他说出公道所在。的确,如果你纠正了做不公道要求的人,你实在给了他一些比他所要求的更好的东西。」
    不过,有时恶表是从人的恶意来的,这就是「法利塞人的恶表」。不可为了那些激起这种恶表的人,而放弃现世的事物;因为这样放弃,不仅有害于公益,因为这会使坏人有夺取财物的机会;而且也有害于那些夺取的人,因为他们一天拥有别人的财物,便一天是在罪恶之中。为此,(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三十一第十三)章里说:「有时我们应该容忍那些夺取我们财物的人,有时却应该在维持公道下,抵抗他们;希望这样不但我们可以保全自己的财物,也可以阻止那些夺取非己之财物的人丧失自己」
释疑  一、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质疑一了。
    二、假如容许坏人夺取别人的财物的话,就会损害生命和公义的真理。所以,不是常应该为了避免恶表,而放弃现世的事物。
    三、(保禄)宗徒的意思,并不是想叫人为了避免恶表,而完全放弃食物;因为吃东西是为保存生命所必需的。可是,他的意思是祇放弃某一类的食物,以免给别人立恶表,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八章十三节所说的:「我就永远不吃肉,免得叫我的兄弟跌倒。」
四、按照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卷一第十九章)里的话,主的这项命令,应该就心灵的准备来解释:即一个人应该有这种准备,宁愿忍受侮辱或欺诈,也不向法庭投诉,如果这样做有益。不过,有时这样做却并不有益,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及释疑二)。(保禄)宗徒的话,也应该予以同样的解释。
五、(保禄)宗徒所设法避免的恶表,是来自外邦人的无知,因为他们还没有那样的习惯。为此,更好暂时放弃这项权利,以便先教导他们,使他们知道,那是他们应尽的义务。为了同样的理由,教会在那些还不习惯捐献十分之一的地区,不要求这项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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