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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兄弟规劝︵correctio fraterna, 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它是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这个命令是否约束所有的人,或者祇约束长上。
    四、这个命令是否约束属下,命他规劝自己的长上。
    五、罪人是否也可以规劝别人。
    六、一个人受人规劝而变得更坏,是否还应该规劝他。
    七、是否在告发以前,先应私下规劝。
八、是否应在告发以前,先引进证人。
      第一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关于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的「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应该「由于热爱正义」,指责兄弟。可是,正义是与爱德不同的德行。所以,规劝兄弟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义德的行为。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以私下劝导的方式来进行的。可是,劝导是一种商议,而商议属于明智;因为一个明智的人,是一个﹁善于商议的人﹂,如同﹁伦理学﹂卷六︵第六章︶里所说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智德的行为。
    三、此外,相反的行为,不属于同一种德行。可是,容忍一个罪人,是一个爱德的行为,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彼此协助背负重担,这样,你们就满全了基督的法律。﹂这基督的法律,也就是爱德的法律。所以,规劝犯罪的兄弟,既与容忍他相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施舍是爱德的工作,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一节)。所以,规劝兄弟是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纠正一个为恶的人,是对付一个人的罪过,所应该采取的补救方法。可是,关于一个人的罪过,可以有两种看法:第一、看它有害于犯罪者自己;第二、看它波及并有害于别人,因为它伤害别人,或引别人犯罪,或对大众的利益有害,因为人的罪过扰乱大众的公义。
    为此,规劝一个为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以规劝作为补救的方法,为对付那为害罪人本身的罪恶。这就是真正所谓的兄弟规劝,直接是为纠正罪人的。可是,为一个人除害,就等于给他行善。而给一个人行善,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就是借着爱德,愿意我们的友人,或者使我们的友人,得到好处。因此,兄弟规劝也是爱德的行为;因为我们想用这个行为,替我们的兄弟除害,即罪恶。除去罪恶,比免掉外面的损失,或肉体的伤害,更是属于爱德之事;这是因为与其相反的德性之善,比肉体或外物之善,更与爱德接近。所以,兄弟规劝,比治疗肉体上的疾病,或救助外面物质上的需要,更是爱德的行为。
   另一种规劝,也是用作补救的方法,为对付为恶者所犯的危害别人,尤其危害公益的罪恶。这种规劝或纠正,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因为正义所注意的,就是要维持人与人之间的正直公平。
释疑  一、这项注解所讲的,是那属于正义行为的第二种规劝。如果它讲的是关于第一种规劝,那么它把正义视作一种一般性的德行,如同后来所要讨论的(第五十八题第五节);按照这个意思来说,一切的「罪过就是违法」,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四节所说的,因为它是相反正义的。
二、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十二章)里所说的,「智德在一切导向目的之事上,促使正直」,而商议和选择,就是关于这样的事。不过,当我们在智德的领导下,针对某种道德涵养性德行的目的,如节德或勇德的目的,而正直行事时,这个行为就属于其作为目的的德行。所以,在兄弟规劝时所说的劝告,既然其目的是在于除去兄弟的一种罪恶,而这样的行动是属于爱德的,所以很显然这样的劝告,主要是爱德的行为,爱德有如是出命者;其次,它也是一个智德的行为,智德有如执行和引导行为者。
三、兄弟的规劝,并非与容忍弱者相反;反之,它却是由此产生的。因为一个人之能容忍一个罪人,就是因为他对这个罪人并不感到困扰,反而对他怀有善意。结果他便设法改正他。
    第二节  兄弟规劝是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不是属于命令的事。因为:
    一、没有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属于命令的,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谁说天主命了一件不可能的事,是应该受诅咒的。」(参看伯拉纠:信德发微)可是,训道篇第七章十四节说:「你应观察天主的作为:祂所轻视的,谁能使之改正?」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二、此外,天主法律的一切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兄弟规劝却不归在十诫的任何一条之内。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之事。
    三、此外,疏忽天主的命令,是一个死罪,是圣善的人所不会犯的。可是,有些圣善而注意神修的人,并不规劝兄弟;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不仅是那些度平凡生活的人,而且就是那些度更齐全生活的人,也不规箴劝戒;而且其所以如此,不是为了爱德的义务,而是受了贪图私益的牵累。」所以,兄弟规劝并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四、此外,凡是属于命令的事,是应该做的事。所以,如果规劝兄弟真是属于命令之事,那么规劝犯罪的兄弟,就成为我们对他应该做的事了。可是,如果一个人欠人一样物质的东西,譬如说银钱,他就必须自己去找那债权人,付给他所欠的钱,而不得祇等债权人自己来找他为已足。为此,人也必须去寻找那些需要规劝的人,为能规劝他们。这似乎是一件不适当的事;一方面由于罪人很多,一个人是绝不足以去规劝他们的;另一方面修会会士们也应该离开自己的会院,出去规劝别人,这是不对的。所以,兄弟规劝不是属于命令的事。
反之,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如果你疏忽规劝,你就比那犯罪的人更坏。﹂(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除非由于这种疏忽而疏忽了某种命令,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兄弟规劝是属于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不过,必须注意,正如法律消极的命令,禁止犯罪的行为;同样,积极的命令,则导致德行的行为。犯罪的行为。本身就是恶的;不论它们是怎样完成的,何时完成的,何地完成的,它们总不能变为善的;因为它们在本质上,就是与不良的目的相连着的,如同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里所说的。为此,消极的命令,时时刻刻,常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德行的行为,不得随便怎样去做的,却必须遵照德行行为所要求的适当的情况;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应有的时、地、方式等条件之下完成的。由于凡是指向目的的事,是要看其目的的性质,而定其性质,所以在这些德行行为的情况中,主要应注意的,就是目的的性质,而目的即是德行之善。为此,如果一个德行的行为,因疏忽某一个情况,而导致完全失去了德行之善,这样的疏忽便是相反命令的。不过,如果关于某一情况的缺失,不完全破坏德行,那么虽然它不完全达到德行之善,它也不违犯命令。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九章)里说,如果祇是稍微偏离中庸之道,这并不相反德行;可是,如果远离中庸之道,那么德行就在这个行为中被破坏了。兄弟规劝,旨在纠正兄弟的错处,所以,凡是为达到这目的所必需的,就属于命令。不过,这并不是这样需要,甚至于时时处处都必须规劝犯错的兄弟。
释疑  一、人的一切善行,如无天主的帮助,就无效力;不过,人必须尽其能力去做。为此,奥斯定在「论劝戒与恩宠」(第十五章)里说:「由于我们不知道,谁是在被预定者之列,谁不是,所以我们的情感应受爱德的指导:希望人人都能得救。」为此,我们对所有的人,应该希望借着天主的助佑,尽好规劝的本分。
    二、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十二题第五节释疑四),一切有关为近人施恩的命令,都可以归在孝敬父母那条诫命内。
三、疏忽或不去规劝兄弟,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有功劳的,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爱德的缘故,而不去规劝某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说:「如果一个人不去指责或规劝为恶的人,因为他想等待一个更好的时机,或者因为担心他们会因规劝反而变得更坏,并去阻扰教导那些软弱者度圣善及虔敬的生活,甚至压迫他们背弃信仰;那么他不规劝,似乎不是出于自私的偏情,而是由于爱德的思量。」
第二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死罪的。就是,如同(奥斯定)在同一段文字里所说的,「几时一个人怕受人非议,或者怕受到肉体的痛苦或死亡」,心中念念不忘这些事,重视它们胜于兄弟的爱德。如果一个人,知道自己很可能会阻止某一个为非作恶的人去犯罪,却因恐惧或贪心,而不这样去做,似乎就有这样的情形。
第三种方式,不规劝兄弟,就犯一个小罪。就是几时一个人由于恐惧或贪心,延缓纠正自己兄弟的罪过;不过,不是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他们明明看见自己能够阻止兄弟犯罪,却仍然因着恐惧或贪心的缘故,而置之不理;因为在他的心里,他更重视兄弟的爱德。有时那些圣善的人,就是这样没有规劝为恶的人。
四、我们欠某一确定的人的东西,不管它是物质的东西也好,神性的东西也好,我们总必须把东西给他,不可等他来找我们,而要我们尽心去找他。为此,正如一个欠人债务的,到了时候,就应该去找债权人,以便把所欠的还给他,同样那在神性方面,负有照顾某人的责任的,就必须去找他,以便纠正他所犯的罪过。在另一方面,如果是这样的恩惠,不管它们是物质的也好,或是神性的也好,不是应该加于某一个确定的人,而是应该赐与我们所有一般的近人的,那么我们就不必去寻找授与恩惠的人,祇要施恩给那些遇到我们的人就够了;因为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应该把它视作一件机缘的事。」为此,他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我们的主警告我们,不可对彼此的罪漠视不理:不是去究察有什么值得指责的事,而是去纠正你所看见的不对的事。」(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一章)否则我们就变成窥探别人生活情况的侦探了;箴言第二十四章十五节反对此点说:「对义人的家,不要图谋不轨;对他的住所,不要加以破坏。」由此可见,修会会士们也不必离开他们自己的会院,去规劝作恶的人。
        第三节  兄弟规劝是否祇是神长的事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似乎祇是神长的事。因为:
    一、耶洛尼莫说:「司铎们应勉力去实行福音上的这句话:『如果你的兄弟得罪了你等等』(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参看奥利振:若苏厄书释义,第七篇)可是,司铎一名,习惯上是指管理他人的神长。所以,规劝兄弟似乎祇是神长的事。
    二、此外,兄弟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可是,形体的施舍,是那些在现世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较为富有者的事。所以,规劝弟兄也是那些在神性事务方面,位在人上者的事,即神长们的事。
    三、此外,规劝别人者,是在用他的规劝去推动那个人趋向更好的事。可是,在自然界,是在下者被在上者所推动的。所以,在那随从自然界秩序的道德界,规劝在下者也祇是那些在上的神长们的事。
反之  (「教会法律类编」)第二十四编第三题(第十四条)说:「无论是司铎,或是其它所有的信徒,对于那些迷失的人,都应该极其关心,为能或者规劝他们,使他们改过迁善,或者如果他们怙恶不悛,就把他们逐出教会。」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一节),规劝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特别设法祇用劝告去改正一个误入歧途的兄弟。这样的规劝,是每一个有爱德的人,所应该做的事,不管他是属下也好,或是长上也好。
不过,还有一种规劝,属于正义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谋求大众的利益;它不仅劝告一个兄弟,有时也惩罚他,使别人不敢效尤,再犯罪作恶。这样的规劝祇是长上的事;他们不仅负责劝告,而且也负责用惩罚去纠正罪行。
释疑  一、虽然兄弟规劝是人人的事,可是神长负有较重的责任,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一(第九章)里所说的。因为,正如一个人,应该特别给那些他负责照顾其现世利益的人,赐以现世的恩惠,同样他也应该对那些他负责照料其神性利益的人,特别赐以神性的恩惠,例如规劝、教导等之类的恩惠。为此,耶洛尼莫的意思并不是说,兄弟规劝祇是司铎的事,而是说,这特别是与他们有关的事。
    二、正如那有办法在形体方面给人帮助的,在这方面他是一个富有者,同样那赋有断事正确的智力,因而能纠正别人的恶行的,在这方面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在上者。
    三、即使在自然界,有些东西也彼此互相影响,由于在某方面,一个比另一个强;这是因为每一样东西,在某方面是在现实的状态下,可是在另一方面,对另一样东西来说,却是在潜能的状态下。同样的,一个人可以规劝另一个人;这是因为他在这另一个人犯罪的这件事上,具有正确的判断,虽然他并不是绝对地或在各方面都是在这另一个人之上。
第四節             人是否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因为:
    一、出谷纪第十九章十九节说:「触摸了这山的走兽,应用石头砸死。」(参看希伯来书第十二章二十节)撒慕尔纪下第六章六节至七节也说,上主击杀了乌匝,因为他伸手去扶住了约柜。可是,山和约柜象征神长。所以,神长不应该受其属下的纠正。
    二、此外,关于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的「我当面反对了他」这句话,「批注」(圣经夹注)上说:「有如一个同等地位的人」。所以,一个属下,既然与其神长地位不同,就不应该去诤谏他。
    三、此外,︵大︶额我略(在「伦理丛谈」卷五第十章里)说:﹁一个人不可僭越指责圣善者的行为,除非认自己比他更好。﹂。可是,一个人不应该认为自己比自己的神长更好。所以,不应该诤谏自己的神长。
反之  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不仅是对你们自己,就是对你们之中那位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也要表示怜悯或慈悲。」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怜悯或慈悲的工作。所以,就是神长也应该予以诤谏。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个属下,没有资格用强制性的处罚,对他的神长,去进行那种属于正义行为的纠正。可是,人人都有资格,对任何一个应以爱德相待的人,去进行那种属于爱德行为的兄弟规劝,如果发现那个人有一些需要加以纠正的事。因为来自一种习性或能力的行为,遍及一切属于这个习性或能力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例如视力遍及一切属于视觉的对象范围之内的事物。
    不过,既然一个德行的行为,应该配合适当的情况,所以一个属下,在诤谏其神长的时候,必须采取适宜的方式,不可鲁莽粗野,而要温文恭敬。为此,(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一节说:「不要严责老年人,但要劝他如劝父亲。」为此,狄奥尼修指责德莫斐勒斯(Demophilus)修士不对,因为他粗野地责骂了一位司铎,打他,又把他从圣堂里赶出去(书信集第八篇)。
释疑  一、几时一位神长受到粗野的叱责,甚或诽谤,似乎就是受到不适当的触犯。天主惩罚那些触摸山和约柜的人,就有这个意思。
二、「在众人前当面反对」(迦拉达书第二章十一节),这已逾越兄弟规劝的方式了。所以,保禄当时不会这样反对伯多禄的,除非因为他为了维护信仰,而多少已是与他地位相同。不过,一个地位不同的人,可以私下恭敬地诤谏。为此,(保禄)宗徒在哥罗森书(第四章)十七节里,吩咐他们劝告自已的神长,说:「请你们告诉阿尔希顿:﹃善尽你的职分﹄。」不过,必须注意:如有信仰的危险,就是当众,属下也应该指责自己的神长。为此,保禄虽为伯多禄的属下,由于深恐不久会对信仰发生恶表的危险,也曾公开地指责他。奥斯定有一段注释迦拉达书第二章十四节的文字说:「伯多禄给长上立下了榜样,无论在什么时候,万一他们迷失了正路,不可不愿意接受自己属下的诤谏。」(常用圣经批注)
三、一个人假定自己在各方面都比自己的神长更好,他就似乎显有自负的骄傲。可是,认为自己在某方面更好,这并不是什么自负;因为在这现世的生活里,没有一个人是没有缺欠的。也必须注意,如有人用爱德去诤谏自己的神长,这并非表示他认为自己高于别人,祇是想帮助一个「身居更高地位,因而有更大危险」的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
第五節             罪人是否应该规劝作恶的人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应该规劝作恶的人。因为:
    一、没有一个人,由于自己犯了罪,就可以不必遵守命令。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所以,一个人似乎不可因为自己犯了罪,就放弃这样的规劝。
    二、此外,神性的施拾比形体的施舍更为重要。可是,一个有罪的人,不应该不行形体的施舍。所以,他更不应该由于一个以前所犯的罪,而不规劝作恶的人。
    三、此外,若望壹书第一章八节说:「如果我们说,我们没有罪过,就是欺骗自己。」所以,如果一个人,由于犯了一个罪,而不能规劝自己的兄弟的话,就没有一个人能规劝作恶的人了。可是,这话(结论)是不合理的。所以,前面的那句话(前提)也是如此。
反之  依希道在﹁论至善﹂一书里写道:「那染有恶习的,不得纠正别人的恶习。」罗马书第二章一节也说:「你判断别人,就是定你自己的罪;因为你这判断人的,正作着同样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释疑二及三),一人有资格规劝作恶的人,是因为他赋有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可是,罪恶并不完全破坏人的本性,以致使罪人不再有任何正确的理智的判断,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八十五题第二节)。准此,罪人能有资格指正别人的罪过。
然而,一个以前所犯的罪,为了以下的三层理由,却成为这样去规劝别人的阻碍。第一、因为这个以前所犯的罪,使一个人不配去纠正别人。尤其是,如果自己犯的罪大,就不配去指责别人的较小的过错。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三节的「为什么你祇看见你兄弟眼中的木屑等等」,耶洛尼莫说:「祂是在说那样的人:他们屈伏于重大罪恶之下,却不肯容忍自己的兄弟所犯的较小的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一)
第二、如果规劝者的罪是众所周知的,那么这样的规劝,由于从此可能产生的恶表,而成为不适宜的;因为规劝者似乎不是出于爱德,而是为了彰显自己,才去规劝别人的。为此,关于玛窦福音第七章四节的:「你怎能对你的兄弟说等等」,金口若望阐释说:「为了什么目的呢?难道你是由于爱德,认为你可以救你的近人吗?不!因为你应该先救你自己。你所愿意的,不是为救别人,而是想用好话的教训,掩饰你自己的丑行,而企图别人赞美你的知识。」(玛窦福音注释∣未完成篇,第十七篇)
第三、由于规劝者的骄傲:即是说一个人,认为他自己的罪微不足道,心中自忖在别人之上,严苛判断别人的罪,好像他自己是一个义人似的。为此,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说:「控告别人的罪过,是善良的人的本分;坏人行此,则属越俎代庖。」(卷二第十九章)所以,奥斯定在同处又说:「几时我们需要指责某人,我们应该想一想,是否我们自己未曾犯过那样的罪。这时我们必须记住,我们是人,过去有可能犯那样的罪。或者过去我们也曾犯过它,祇是现在我们不再犯它;这时便应该记起大家都是软弱的,于是不是出于嫌恶,而是由于同情,才去规劝别人。可是,如果我们发现自己也有同样的罪,我们就不应该指责他,却要同他一起悲泣,请他同我们一起忏悔。」由此可见,如果一个罪人谦虚地规劝一个作恶的人,他并没有犯罪,也不会使自己再一次受处罚;不过,他因此指明,或在他兄弟的良心里,或至少在他自己的良心里,由于他以前所犯的罪,他应受处罚。
释疑  从以上的话,也可以知道各质疑的答案了。
        第六节  是否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因为怕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因为:
    一、罪恶是灵魂的病或衰弱,如同圣咏第六篇三节所说的:「上主,我的体力衰弱,求你怜恤我。」可是,那负责照料病人的,不应该因病人的反抗或轻蔑,而放弃照料,因为这时危险会更大,例如照料一个疯子。所以,人远更应该规劝一个罪人,不管他有怎样严重的反应。
    二、此外,按照耶洛尼莫的话,「生命攸关的真理,不得为了恶表,而被遗弃。」可是,天主的诫命是生命攸关的真理。所以,既然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节),似乎不应该为了怕那个受规劝的人有不良反应,而被遗弃。
三、此外,按照(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三章八节的话,不可去作恶,为得到善果。同理,不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可是,兄弟规劝是一件善事。所以,不应该为了怕那受规劝的人变得更坏,而放弃规劝。
反之  箴言第九章八节说:「你不要责斥轻狂的人,免得他恨你。」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你不必怕那蔑视者,在你规劝他时会侮辱你;你却应该慎防,不要使他生恨,而变得更坏。」所以,几时怕被规劝者会变得更坏,就应该放弃兄弟规劝。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三节),规劝作恶的人有两种。一种是属于神长的事,其目的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有强制能力。这样的规劝,不可为了怕受规劝者滋事,而被放弃。一方面因为,假如他不愿意自动改正,就应该用处罚来强迫他停止犯罪。另一方面也因为,假如他怙恶不悛的话,就可以这样藉纠正维护大众的利益:既能维持正义的秩序,又能以一儆百,使人不敢效尤。为此,一位法官,并不因为怕罪犯或其友人滋事,而不判决罪犯。
  第二种是兄弟规劝,旨在纠正作恶的人,它没有强制的能力,祇是单纯的劝导。为此,如果认为罪人可能不接受劝告,反而变得更坏,那么这样的兄弟规劝,就应该予以放弃;因为导向目的的方法,应该按照目的的需要,而权宜运用的。 
释疑  一、医生使用某种强制力,以对付一个不愿意接受治疗的疯子。这可与具有强制权力的神长所进行的规劝相比,却不能与单纯的兄弟规劝相比。
二、兄弟规劝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这是因为它是一个德行的行为。而它之所以为一个德行的行为,是因为它与目的相符。为此,几时它若有碍于目的,譬如说,一个人因着它而变得更坏,它就不再是一个生命攸关的真理,也不是一件属于命令的事。
 三、凡是被导向一个目的者,因其被导向这个目的而为善。为此,几时兄弟规劝有碍于目的,即有碍于纠正兄弟,它就不再是善的了。所以,放弃这样的规劝,并不是放弃行善,为避免恶果。
第七節            兄弟规劝的命令是否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兄弟规劝的命令,似乎并不命人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因为:
    一、在进行爱德工作的时候,我们应该首先仰法天主的榜样,如同厄弗所书第五章一到二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效法天主,如同蒙宠爱的儿女一样;又应该在爱德中生活。」可是,天主有时为了人的罪而公开惩罚人,并不预先私下警告他。所以,似乎不需要在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
二、此外,按照奥斯定在「反谎言」一书里的话:「我们从圣者的行实,可以知道,应该怎样去了解圣经的里诫命。」(参看「论谎者」第十五章)可是,我们发见,在圣者的行实之间,一个隐密的罪,未经事先作私下的劝告,就被公开告发的。例如在创世纪第三十七章二节里读到,若瑟「把自己的哥哥们所做的极恶的事,报告给他父亲」。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三、四及九节里,也读到伯多禄当众揭发阿纳尼雅撒斐辣暗自扣留田价的阴谋,并没有先私下劝告他们。圣经也没有记载,主在告发犹达斯之前,曾先私下劝告他。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三、此外,控诉是一件比告发更严重的事。可是,一个人可以公开控诉别人,不必事先私下劝告;因为「教会法律类编」(额我略九世卷五第一题第二十四条)祇规定:「控诉之前,先应签名。」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规劝,并非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四、此外,修会会士们一般地都遵行的习惯,似乎很可能并不与基督的诫命相反。可是,在各修会间,通行着这样的习惯:在会议中把某些人的罪过公布出来,事先却并没有什么私下的劝告。所以,这样的劝告,似乎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
五、此外,修会会士必须服从自己的神长。可是,一位神长,有时或者一概地命令全体,或者个别地命令个人,若他们知道一些需要改正的事,应向他报告。因此,他们似乎必须把这样的事,甚至在进行任何私下劝告之前,向神长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行私下劝告,并不是按照命令必然要做的事。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玛窦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的)「要在你和他独处的时候规劝他」说:「设法使他改过,但不要叫他难堪。因为他也许由于恼羞成怒,而可能开始为自己的罪过辩护;而你原想使他成为一个更好的人,反而使他变得更坏了。」(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四章)可是,我们受着爱德之命令的约束,必须提防戒慎,不可让兄弟变得更坏。为此,兄弟规劝的先后程序,是属于诫命范围之内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把罪公开告发,必须分别清楚。因为罪或是公开的,或是秘密的。如果罪是公开的,就需要一种补救的方法,不仅是为使那犯罪者变的更好,而且也是为使其它知道他犯罪的人,不致群起效尤。为此,这样的罪,必须公开加以斥责,如同(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二十节里所说的:「犯罪的人,你要在众人前加以斥责,为叫其余的人有所警愓。」这些话,应该把它们解作是指公开的罪而说的,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所解释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
在另一方面,如果是秘密的罪,那么似乎应该采用主(在玛卖福音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话:「如果你兄弟得罪了你等等」。因为如果他当着别人的面,公开地得罪你,他就不再是得罪你一个人,他也得罪其余他所滋扰的人。不过,由于即使是一个人秘密的罪,也能冒犯他的近人,所以似乎必须还要作进一步区分。因为有些秘密的罪,能损害近人的肉体或灵魂;譬如说,一个人图谋暗中出卖自己的祖国给敌人,或者一个异端教徒暗暗地使人背弃信仰。由于他这样在暗中犯罪,不仅得罪你个人,而且也得罪其它的人,所以必须立刻采取行动告发他,以便阻止他这样去害人家;除非有人或许坚确相信,祇要私下规劝他,就可以立刻防止这种坏事。
在另一方面,还有其它的罪,仅仅损害犯罪者自己,以及受到冒犯的你,这或者因为你受到犯罪者的伤害,或者因为祇有你知道这事。这时唯一的目的,应是拯救这个犯罪的兄弟。正如一个治疗肉体的医生,为了要使病人复原,如属可能,就不会割去一个肢体;可是,如果无法避免,就会割去一个较不重要的肢体,以便保存全身的生命;同样的,那想使自己的兄弟回头改过的,可能时,应该在他的良心上这样去纠正他,务使他能保留自己的名誉。因为,名誉是有益的,首先对罪人自己。这不仅是在现世的事物方面,因为一旦丧失了名誉,人在现世的事物上,就会蒙受许多损失;而且也在神性的事物方面,因为有许多人之避免犯罪,是为了怕受耻辱的缘故,所以,一旦发现自己的名誉已经丧失,就会肆无忌惮地犯罪了。为此,耶洛尼莫说:「应该单独规劝兄弟,以免他一旦变成恬不知耻,而继续犯罪。」(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五节)其次,应该维护犯罪的兄弟的名誉;一方面因为一个人的耻辱,会导致其余的人的耻辱,如同奥斯定在「致依波人」书中所说的:「如果有信奉圣名的人,无论是谣言,或者是实证,说他们做了不好的事,(蓄意窥伺的)人们就会追问、渲染,企图使人相信大家都是如此。」(书信集第七十八篇)另一方面也因为一个人的罪被公开之后,也会鼓励别人去犯罪。
不过,由于良心重于名誉,所以主愿意兄弟在名誉蒙受伤害的情形下,至少可藉公开告发使自己的良心摆脱罪恶。
由此可见,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应私下规劝,是命令所要求的。
释疑  一、无论什么秘密的事,天主都知道。所以,秘密的罪之与天主的判断,如同公开的罪之与人的判断。不过,天主有时也用一种内心的感召有如用私下的规劝,无论是在罪人醒着的时候,或者是在他睡着的时候,责备他们,如同在乔布传第三十三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有时借着梦和夜间的异像,当人躺在床上沈睡的时候,开启人的听觉,教训指导他们,叫人不要去做他所做的事。」
二、主既是天主,对祂来说,犹达斯的罪好像是公开的一般。所以祂本来可以立刻把它公布出来的。但祂没有公布,却祇用一些隐晦的话,警告犹达斯,关于他的罪。伯多禄因着天主的启示,知道阿纳尼雅撒斐辣的罪,于是他以天主的执行人的身分,揭发了他们的罪。至于若瑟,应该相信他曾警告过他的哥哥们,祇是圣经上没有记载。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罪,对他的哥哥们来说,已是公开的;所以是用多数来说的:「他控告了他的哥哥们」。
三、如果对许多人都有危险,这时主所说的那些话,就不适用了;因为犯罪的兄弟不是祇得罪你一个人。
四、在修会会士们集会时所作的公告,祇是关于一些微小的过失,并不影响名誉。所以,这样的公告,更好说是提醒遗忘的过失,而非真正的控诉或告发。不过,假使它们真有这样性质,以致损害到兄弟的名誉,那么,那这样公告兄弟的罪过的,是相反主的诫命的。
五、按照宗徒大事录第五章二十九节的「听天主的命应胜过听人的命」,不应该违反天主的诫命,去服从神长。为此,如果神长命某人告诉他,自己所知道的需要纠正的事,则应合理地了解这命令,即它应遵守有关兄弟规劝的程序,不管这个命令是一般地向大家所提出的,或者祇是个别地向某某个人提出的。在另一方面,假如神长明确相反主所规定的程序而出命,那么无论是那个发出命令的,或是那个服从命令的,都因不服从主的命令而犯罪;为此,不应该服从这样的神长。因为神长不是判断秘密之事的法官,祇有天主才是;所以,神长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去命任何有关秘密的事,除非由于某些迹象,例如由于恶名或猜疑,而已为人所知。如有这样的情形,神长就可以发命,就像一位法官,无论是政府的也好,或是教会的也好,都可以命人宣誓供述实情一样。
第八節             是否应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公开告发之前,似乎不应该先引进证人。因为:
  一、秘密的罪,不可使别人知道;因为,如果一个人这样做,更好说他是一个「揭发」罪行者,而不是一个「规劝」兄弟者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所说的(证道集,第八十二篇第七章)。可是,引进证人,就使别人也知道兄弟的罪。所以,如果罪是秘密的,就不应该在公开告发之前,先引进证人。
  二、此外,人应该爱人如己。可是,没有一个人会请证人证明他自己的秘密的罪。所以,人也不应该请证人证明兄弟所犯的秘密的罪。
三、此外,引进证人,是为证明一件事实。可是,关于秘密的事,证人不能提供什么证据。所以,引进这样的证人作证是没有用的。
四、此外,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以前,先应禀明长上。」(书信集第二一一篇)可是,禀明长上或神长,就是向教会报告。所以,在公开告发之前,不必引进证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八章第十五等节里所说的话,正与此相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宜经过中点。在规劝兄弟一事上,主愿意起点是秘密的,即兄弟在自己与他独处时规劝兄弟;可是,祂愿意终点是公开的,就是向教会告发。为此,在这两个极端之中间,宜有引进证人。这样,先向少数几个人,指出兄弟的罪。这些证人能是有用,而无阻障;这样至少可使兄弟的罪过获得纠正,而不至于在许多人面前受到羞辱。
释疑  一、有些人认为,应如此遵守规劝兄弟的先后步骤,即首先应该私下规劝兄弟,若他听从,那就好了。可是,如果他不肯听从,而他的罪是完全秘密的话,那么这些人主张,就不可再去进行这事;但若他的罪,由于种种迹象,已经开始为多个人所知,就应该遵照主的命令,继续进行进这事。然而这样的主张,相反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不可隐瞒兄弟的罪,「以免它在心里腐蚀」。
为此,应该采取不同的说法,即经过一次或一再私下规劝之后,几时还有改正的希望,就应该继续私下的规劝。可是,一旦我们可以有些把握来判断,私下规劝已没有什么效用,那么不论那个罪是多么秘密,也应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引进证人。除非我们或许认为,这样的行动,无补于兄弟的改正,反而会使他变得更坏;因为,如有这的情形,就根本不应该去规劝他,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六节)。
二、人为改正自己的罪过,并不需要证人;可是,为改正兄弟的罪过,这可能是必要的。为此,二者不可同日而语。
三、引进证人,可能有三种理由。第一、是为证明所责斥的事是一个罪,如同耶洛尼莫所说的(玛窦福音批注,卷三论第十八章十六节)。第二、是为证明,如果行为一再重复,就使人确信实有这样的行为,如同奥斯定在「修会生活规范」里所说的。第三、「为能证明,那个规劝兄弟的人,已经尽力而为了」,如同金口若望所说的(玛窦福音论赞,第六十篇)。
四、奥斯定的意思是说,在把事情告诉证人之前,应该先禀明神长,这是视神长为一个私人,可以比别人更有用;而不是禀明他,如同向教会投诉,就是说,如同禀明一个担任法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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