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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分为十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施舍︵eleemosyna,参看第三十一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十个问题:
一、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论施舍的分类。
三、哪一种施舍更好,神性的抑或形体的。
四、形体的施舍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五、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六、是否应以自己所需去从事形体的施舍。
七、是否应以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八、谁应施舍。
九、应给谁施舍。
十、应怎样施舍。
第一節                   施舍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没有爱德,就不能有爱德的行为。可是,没有爱德,能有施舍,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所说的:「我若把我所有的财产全都施舍给穷人,但我若没有爱德等等。」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舍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如同达内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可是,补偿是义德的行为。所以,施舍是义德的行为,而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献祭于天主,是一个崇拜的行为。可是,施舍是献祭于天主,如同希伯来书第十三章十六节所说的:「至于慈善和施舍,也不可忘记;因为这样的祭献是天主所喜悦的。」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而是崇拜的行为。
四、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说,为了一个好的目的而赠送,是一个慷慨的行为。关于施舍,尤其是如此。所以,施舍不是爱德的行为。
反之  若望壹书第三章十七节说:「谁若有今世的财物,看见自己的弟兄有急难,却对他关闭自己怜悯的心肠,天主的爱怎能存在他内?」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外表的行为,归属于那个与作这行为的动机有关的德行。可是,施舍的动机就是救济那有需要的人。为此,有人这样给施舍下定义说:施舍是「由于同情,并为了天主,给与一些东西于有急需者的行为」。而这样的动机,是属于慈悲或怜悯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四节︶。由此可见,实在地来说,施舍是慈悲或怜悯的行为。这一点,就是从它的名称也可以看出来的;因为在希腊文,「施舍」︵ελεημοσυνη︶这个词是从「怜悯」︵ελεειν︶引伸来的,它相当于拉丁文的「同情哀怜」︵miseratio︶。既然慈悲或怜悯是爱德的效果,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十题第二节;第三节质疑三︶,所以施舍是借着慈悲或怜悯而完成的爱德行为。
释疑  一、一个行为称为德行︵性︶行为,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祇从质料方面来看,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是行公义的事。可是,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可能没有德性。因为有许多没有义德之习性的人,却或者本诸自然理性,或者因为恐惧,或者因为希望能有所得,而行公义的事。第二,是从形式方面,说一个行为是德行︵性︶行为,例如一个义德的行为之成为义行,需要按照一位义人所行的方式;就是说,要行得迅速而乐意。像这样的一个德行︵性︶行为,不可能是没有德性。
    为此,在质料方面,施舍能是没有爱德;可是,在形式方面,即为了天主,迅速而乐意地施舍,完全依照它应有的方式,施舍就不可能是没有爱德的。
    二、一个本然发自某一德性的行为,并非不可以归属于另一个命令它或导引它指向自己目的的德性。施舍就是这样被列在补偿的工作之间的;这是因为怜悯忍受痛苦之人的行为,被导向补赎罪过的目的。如果把它导向平息主怒的目的,它就有祭献的特性,如此则是源自「崇拜」︵之德︶的命令。
    三、由上所述,已可知道质疑三的解答了。
    四、施舍属于慷慨,祇因为慷慨把那妨碍这一行为的阻障除去;这阻障能是从过分贪恋财物来的;因有这样的贪恋,一个人会成为守财奴。
第二节  施舍的种类是否分得适当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的种类似乎分得不适当。因为:
    一、一般将形体的施舍︵形哀矜︶分为七种:即饥饿的给他吃,口渴的给他喝,赤身裸体的给他穿,收留行旅,探望病者,赎回俘虏,以及埋葬死人;它们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探病饮食赎俘虏,衣裸留宿葬死人。」︵Visito, poto, cibo, redinio, tego, colligo, condo︶
    此外,一般又把神性的施舍︵神哀矜︶也分为七种:即教导无知者,化解疑惑者,安慰忧苦者,规劝犯罪者,宽恕冒犯者,忍耐磨难者,以及为众人祈祷;这一切也都包括在以下这句拉丁诗里:「教导(解惑)且归劝,安慰恕忍并祈祷。」︵Consule, castiga, solare, remitte, fer, ora︶不过,「教导」和「解惑」是合并在同一项里。
    这些不同的施舍,似乎分得不很适当。因为施舍的目的,是在于帮助近人。可是,一个近人被人埋葬,并不得到什么帮助;否则,主在玛窦福音第十章二十八节里所说的,「你们不要害怕那些杀害肉身,而后不能更有所为的人」︵参看路加福音第十二章四节︶,就不对了。准此,主在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三十五至三十六节,以及四十二至四十三节里,列举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时,也没有提到埋葬死人。所以,这些施舍似乎分得不大适当。
    二、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救助近人之急,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可是,人生除了以上所述之需要之外,还有许多其它的需要:例如盲者需要向导,跛者需要扶持,穷人需要财物。所以,把施舍这样来分类是不适当的。
    三、此外,施舍原为慈悲或怜悯的行为。可是,规劝犯罪者,似乎更是严厉的行为,而非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不应该把它列在神性的施舍工作之间。
    四、此外,施舍的目的,是在于供应所缺。可是,没有一个人,不是在某些事上缺欠知识的。所以,似乎人人都应该以其所知去教人人了。
反之  ︵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有知识的人应该注意,不可缄默不言;拥有财产的人应该戒慎,不可不慈悲为怀,乐善好施;从事技艺工作者,应该极其努力,务使他人也能分享他的技能;有向富有者进言的机会者,应该知所警惕,以免能为穷困求助,却因祇图自保,而应受处罚。」︵福音论赞,卷一第九篇︶所以,关于人们富有或匮乏方面的那些事情,以上所作的施舍分类,是分得适当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上述施舍的分类,是按照近人所有的种种不同的缺欠或需要,而适当地来定的:其中有的是关于灵魂方面的,而由神性的施舍来救助;其它的是关于身体方面的,则由形体的施舍来救助。身体的需要,或者是在生前,或者是在死后。如果是在生前,那么或者是关于人人都需要的事物方面,或者是偶然附加的特殊的需要。如有第一种情形︵生前︶,那么或者是内在的需要,或者是外在的需要。内在的需要有两种:一种是用固体的食物来解救的,即饥饿;关于它,我们有「饥饿的给他吃」。另一种则是用液体的饮品来解救的,即口渴;关于它,我们有「口渴的给他喝」。需要外在救助的一般需要,也有两种:一种是关于穿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赤身裸体的给他穿」。另一种是关于住的;关于这一点,我们有「收留行旅」。同样,如果是特殊的需要,那么或者是由于内在的原因,例如疾病,这时我们就有「探望病人」;或者是由于外在的原因,这时我们有「赎回俘虏」。关于死后之事,我们有「埋葬死人」。
    同样的,关于神性方面的需要,则以神性的行动,用两种方式来予以救助:第一种方式是祈求天主帮助;关于这一点,我们有「祈祷」,这是指一个人为别人祈祷。第二种方式是给以人力的帮助。这有三种方式:第一、是为帮助理智方面的不足;如果这种不足是在理论方面的,那么就用「教导」来加以补救;如果是在实用方面的,那么就用「解惑」来加以补救。第二、这种不足可能是在嗜欲能力之情方面,其中最大者为忧苦或哀愁;补救的方法,就是「安慰」。第三、不足可能是由于不正当的行为而造成的。这也可以从三方面来看:其一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既然罪恶来自他不正当的意志,所以采用的补救是「规劝」。其二是从被得罪者方面来看;如果被得罪的是我们自己,就用「宽恕」来补救。可是,如果被得罪的是天主或近人,那就「不是我们所能宽恕的」,如同耶洛尼莫在「玛窦福音批注」︵卷三关于第十八章十五节︶里所说的。其三是从不正当行为的后果方面来看;罪人因着这种行为,即使非其所愿,也会为那些与他一起生活的人带来麻烦;为此,就要用「忍耐或担待」来补救,尤其是对待那些由于软弱而犯罪的人,如同罗马书第十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强壮者,该担待别人的软弱。」不仅要担待他们由于软弱,藉不正当行为而带来的麻烦,而且也要担待他们所加的任何重担,如同迦拉达书第六章二节所说的:「你们应彼此协助背负重担。」
释疑  一、埋葬死人,针对身体死后所有的感官,诚然对死人没有益处。主说:「那些杀害肉身的,而后不能更有所为」,就是这个意思。所以,主也没有把埋葬死人,与其它的慈悲或怜悯的工作相提并论,而祇提及那些比较更明显的需要。不过,对死者的肉体所做的事,的确与死者有关:一方面使他能继续生活在人们的记忆里;假如不给他埋葬的话,人们就不会那样对他表示敬意。另一方面这与一个人生前爱护自己的身体也有关系;这种爱护,在他去世之后,凡是善心的人,都应该予以迎合。为此,有些人因埋葬死人而受到了褒扬,如多俾亚,以及那些埋葬主的人,如同奥斯定在「追荐亡者」一书里所写的︵第三章︶。
    二、所有其它一切的需要,都可以归在其内。因为盲目与跛足都是疾病;所以,引导盲人和扶持跛子,归在探望病人之内。同样的,帮助一个人应付任何外来的欺压,归在赎回俘虏之内。用以救济穷人的财物,祇是为了供应上述的需要而去寻求的。为此,没有理由要特别提出这种个别的需要。
    三、归劝罪人,以归劝这个行为来说,似乎含有公正严厉的意味。可是,从归劝者的用意是想使人远离罪恶这方面来看,这是一个慈悲和爱怜的行为,如同箴言第二十七章六节所说的:「爱者的鞭打,胜过恨者的拥吻。」
    四、并非一切无知都构成人的缺欠,祇有人应知而不知的那种无知,才是缺欠。用教导去补救这个缺欠,属于施舍的范围。不过,在实行时,应该遵从人物时地等客观情形的要求,如同在实修其它的德性时一样。
        第三节  是否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比神性的施舍更好。因为:
    一、给一个有更大需要的人施舍,更是一件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施舍之堪受称赞,是由于它救助一个有需要的人。可是,用形体的施舍去救助的肉体,比那用神性的施舍去救助的心神,在本质方面,实有更大的需要。所以,形体的施舍更好。
    二、此外,行善得到补偿,减少施舍的美誉和功劳。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及富有的邻人,怕他们也要回请而还报你。」可是,在神性施舍方面,常有一些补偿;因为谁为别人祈祷,自己也由此而得益,如同圣咏第三十四篇十三节所说的:「我的祈祷将回归我自己的胸怀。」那教导别人的,也能增长自己的知识。至于形体的施舍,就没有这样的情形。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三、此外,穷困者因施舍得到慰藉,这是施舍值得称述的地方。为此,乔布传第三十一章二十节说:「如果他的肺腑没有向我道谢」,而︵保禄︶宗徒在费肋孟书第七节说:「弟兄,借着你,圣徒们的心都舒畅了。」可是,形体的施舍,有时比神性的施舍,更能使穷困者惬意。所以,形体的施舍比神性的施舍更好。
反之  奥斯定在「山中圣训诠释」一书里,︵卷一第二十章︶,谈到︵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二节里的︶「求你的,就给他」这句话时,说:「你应该这样给,要无损于你自己,也要无损于别人。几时你拒绝别人所要求的东西,要︵给他︶指出公正的理由,不可让他毫无所得而离去。有时如果你规劝那提出不当要求的人,你就是提供了更好的东西。」可是,规劝是一种神性的施舍。所以,神性的施舍比形体的施舍,更为可贵。
正解  我解答如下:要比较这些施舍,可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简单地或绝对地来比较。如此,为了三层理由,神性的施舍应占第一位。第一,因为所赠与的东西更为高贵;也就是说,神性的礼物,胜过形体的礼物,如同箴言第四章二节所说的:「我要把好的礼物送给你们,你们不要放弃我的法律。」第二、由于得到帮助的主体;因为心神比肉体更为高贵。为此,正如一个人在照顾他自己的时候,对于自己的心神,应该比对于自己的肉体更加留神,同样他在照顾他的近人时,也应该如此;因为他必须爱人如己。第三、由于在帮助我们的近人时所做的行为;因为神性的行为,比那些有一点属于奴隶性的形体的行为,更为高尚。
    另一种比较的方式,是︵相对地︶在某一种特殊的情形下,即在某一样形体的施舍,比某一样神性的施舍更好时,去比较它们;例如应先给一个饿得要死的人提供食物,而不是应先教导于他,如同「哲学家」︵在「辩证论」卷三第二章里︶所说的:「对一个有需要的人来说,有钱比高谈哲理更好」;虽然简单或绝对地来说,谈论哲理是一件更好的事。
释疑  一、如果其它方面一切都相等,那么更好是给那有更大需要的人。可是,如果那个不大有需要的,是一个更好的人,而且需要更好的东西的话,那么更好给他。这就是这里所讨论的情形。
    二、补偿只要不是故意去寻求的,并不减少施舍的功劳及美誉;正如人间的荣誉,祇要不是故意去追求的,也不有损于德行一样。为此,萨鲁斯底谈论卡道(cato)说:「他越不求名,却越闻名。」︵论卡提里纳之政变,第五十四章︶关于神性的施舍,也是如此。不过,意图得到神性的美善,并非如同意图得到形体的利益那样,会减少功劳。
    三、施舍者的功劳,是由受恩者的意愿合理地得到满足来决定的,不是由于他不合理地得到满足。
第四节  形体的施与是否有神性的效果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形体的施舍似乎没有神性的效果。因为;
    一、没有效果超过原因的。可是,神性的善超过形体的善。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二、此外,亵圣贸易之罪,就是以形体的俗物,去交换神性的圣物。这是应该绝对避免的事。所以,一个人不可施舍,以求得到神性的效果。
    三、此外,原因增多,效果也增多。所以,如果形体的施舍能产生神性的效果的话,那么施舍越多,神性的利益越大。可是,这相反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第三等节,关于那个投两文钱在银库里的寡妇所读到的,因为按照主的判断,「她比众人投入都多」。所以,形体的施舍没有神性的效果。
反之  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六节说:「男人的施舍,将保存人︵得自天主的︶恩宠,有如保护瞳孔。」︵参看第十七章十八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形体的施舍,可以从三方面来看:第一、从它们的本体方面;如此,则祇能有形体的效果;这是因为它们供应近人形体方面的需要。
    第二、可以从它们的起因方面来看;即是说,一个人是为了爱天主和爱近人,而实行形体的施舍;如此则形体的施舍就产生神性的效果,如同德训篇第二十九章十三及十四节所说的:「你宁可为兄弟耗费你的银钱。要按照至高者的诫命,处理你的财宝;这比黄金为你更有益处。」
    第三、从效果方面来看;如此则也有神性的效果;这是因为近人受到了施舍的救助,就会为恩人祈祷。为此,那段圣经︵第十五节︶接着说:「应将施舍存在穷人的胸怀里,它必能救你脱免一切灾难。」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形体的施舍本体方面去看它们。
    二、施舍者并不是想用一样形体的东西,去购买一样神性的东西,因为他知道,神性的东西超过形体的东西无限倍;而他所想的,是借着爱德之热情,使自己堪得神性的效果。
    三、那个寡妇所给的,数量固然是少;可是在比例上,她给的更多;因此,可想她有更大的爱德热忱;而形体的施舍,就是从这种爱德的热忱,得到神性的效果。
第五節                   施舍是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舍似乎不是一件命令的事。因为:
    一、劝告与诫命不同。可是,施舍是一件劝告的事,如同达内尔第四章二十四节所说的:「大王!望你接纳我的劝告:怜贫济困,以抵偿不义。」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此外,人人都可以使用和保存他自己的东西。可是,如果他保存自己的东西,就不行施舍了。所以,不行施舍是可以的。因此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三、此外,凡是一件命令的事,总会在某一时候约束人的,致使违者就犯大罪。因为积极性的命令,到了一定的时候,就有约束力。所以,如果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就可以指出某一个一定的时候,届时人若不行施舍,就要犯大罪。可是,情形似乎不是如此。因为大致常可设想,那个有需要的人,能用别的方法加以救助;而用来施舍的东西,无论现在或将来,那施舍者自己也可能需要它。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四、此外,每一个命令都可以归在十诫之内。可是,这些诫命内,没有一条是与施舍有关的。所以,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反之  谁也不会因为没有遵守一件不是命令的事,而要受永罚的。可是,有人却因为不行施舍,而受永罚;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五章第四十一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施舍是一件命令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近人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凡是与爱近人有关的应有条件,也是一件命令的事。可是,爱近人,不仅要求我们应该对我们的近人怀有善意,而且也应该对他行善,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八节所说的:「我们爱,不可祇用言语,也不可祇用口舌,而要用行动和事实。」为能对别人怀有善意而行善事,我们必须救助他的需要;而这是要用施舍来实行的。所以,施舍也是一件命令的事。
    然而,由于诫命是关于德行的行为,所以行施舍是命令的事的方式,必然是按照行为一定属于德行的方式,也就是说,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可是,按照正当理性的要求,关于施舍者方面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受施者方面也应该注意一些事。关于施舍者方面,必须注意,他拿来施舍给别人的东西,应不是所需要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一章四十一节所说的:「你们应该把剩余的施舍给人。」所谓剩余的,不仅是针对他自己,因而是指他个人所不需要的东西来说的,而且也是针对那些他应负责抚养的人而说的。因为每一个人,首先应该照顾自己,以及他应该负责照顾的人,︵针对他们的需要,是指人格的需要,其中包括人格的尊严︶;如果尚有所余,才可拿来救助别人的需要。这就像大自然界之物,也是首先用它的营养力,吸收一切为保养自己的物体所需要的东西,然后用它的繁殖力,把所剩余的作为形成第二者之用。
    至于在受施者方面,他必须实在有需要;否则没有给他施舍的理由。可是,由于一个人不可能救济所有的人的需要,所以并没有命令,要人救济一切需要,祇有命令要人救济那些除非自己救济,就无他人救济的需要。因为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那么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就适用于上述的情形。
    为此,把自己所剩余的东西,拿来行施舍,以及施舍给那有极端需要的人,是命令的事。如无这样的情形,那么施舍就如同任何其它较大的善行,是一件劝告的事。
释疑  一、达内尔是在对一位不属于天主法律之下的国王讲话。为此,那些法律不是他所承认的,法律所命令的那些事,祇能劝他去做。或者也可以说,在达内尔所讲的那种特殊的情形里,施舍不是一件命令的事。
    二、对天主赐与人的现世的财物,人固然享有财物的所有权;但对财物的使用权,则不是单独属于一个人个人所有,而是也属于那些他能以自己的需要之外所剩余的东西去救助的人。为此,巴西略说:「如果你承认它们」,即现世的财物,「是天主赐给你的,莫非因祂没有把它们平均地分配给我们,就是不公平吗?为什么你富有,而别人乞讨呢?不是为了使你能立下善于理财的功劳,而他能得忍耐的赏报吗?你所保留起来的,是饥饿者的面包;你所储藏的,是裸裎者的衣服;你所让其腐蚀的,是赤足者的鞋履;你所埋藏在地下的,是匮乏急需者的银钱。为此,你原能救助的多少人,你却伤害了多少人。」︵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按照「教会法律类编」的记述,盎博罗修也有类似的话︵证道集,第八十一篇︶。
    三、有的时候,如果不行施舍,就犯大罪:就是如果在受施者方面,发现有着紧急而明显的需要,而且也看不出会有人立即救助他;在施舍者方面,如果他实有多余的东西,照他目前的情况估算,自己是不会需要的。他并不需要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形;因为这样的考虑,就是主在玛窦福音第六章三十四节里,所禁止的「对明天的顾虑」。施舍者祇应该按照大概一般的情形去判断,什么是多余的,什么是必要的。
    四、对近人所给与的一切救助,都可以把它们归在孝敬父母这一条诫命里。因为︵保禄︶宗徒曾作这样的解法。他在弟茂德前书第四章八节里说:「孝敬在各方面都有益处,因为有今生与来生的应许。」他说这样的话,因为孝敬父母这条诫命上,加有这个应许:「为使你在地上,延年益寿」︵厄弗所书第六章二至三节,参看出谷纪第二十章十二节︶。孝敬包括所有各种的施舍。
第六節                   是否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人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行施舍。因为:
    一、爱德次序的注意遵守,在行善的效果方面的,并不少于那在内心的热情方面的。可是,在爱德的次序上,行事不顾先后是有罪的;因为遵守爱德次序,是一件命令的事。所以,既然爱德的次序,命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近人,那么如果一个人剥夺自己所需要的东西,以便帮助别人,似乎就是犯罪。
    二、此外,谁把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给人,就是浪费自己的财物,是一个挥霍的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可是,没有一个有罪的行为是应该去做的。所以,不应该以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去行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可是,如果一个人,把他自己或他负责抚养的人所需要的东西施舍给人,他就似乎不照顾自己或他负责抚养的人。所以,凡以其所需去施舍的,似乎犯大罪。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十九章二十一节里说:「你若愿意是成全的,去!变卖你所有的,施舍给穷人。」可是,谁将其所有的,完全施舍给穷人,不仅施舍他所不需要的东西,也施舍他所需要的东西。所以,一个人可以用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行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之为必要,可以有两种说法。一种是说没有了它,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绝对不应该用这样需要的东西行施舍。譬如说,如果一个人是在急需之中,仅有足够的东西,以维持自己及其子女,或其它应由其抚养的人的生活,用如此所需要的东西去行施舍,就等于剥夺自己和自己的人的生命。不过,我说这话,并不排除以下这种可能发生的情形,即假如一个人放弃自己所需要的东西,就能帮助一位伟大的人物,支持教会或国家的话,那么冒自己以及自己人的生命的危险,去救助一位这样的人物,是一件值得赞扬的事;因为公众的利益,应该比个人的利益,更受人重视。
    按照另一种说法,说一样东西之为必要,是说没有了它,人就不能使自己,或者使那些他负责照顾的人,过那种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的生活。这样来看的所谓「必要的东西」,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数量;因为一个人在增加很多的财物之后,却仍然不能评为超过他这样的需要;同样在损失很多的东西之后,以其所余,仍能过那种适合其地位的生活。为此,用这样的「必要的东西」来行施舍,是好事。这不是一件命令的事,而是一件劝告的事。不过,抽取自己的东西,去施舍给别人,甚至所剩下的东西,不足以过一个适合自己地位和应付日常事务的生活,这是不对的;因为谁也不应该过不适于自己的生活。可是,这条规则有三个例外:第一、如果一个人改变自己的身份;例如弃俗进入修会。因为他这时是为了基督而放弃自己所有的一切,因改变自己的身分,而完成了一件完善的事。第二、如果一个人所捐出的,虽然是过适当的生活所必需的,却能很容易加以弥补,因而并不会产生很大的不便。第三、如果遇到一个人有极端的需要,或者国家有重大的需要。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割舍宜于自己地位的东西,为能供应更大的需要,这似乎是一个值得称赞的行为。
释疑  从上所述,可以容易看出各质疑的解答。
第七節       是否可用不义之所得行施舍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可以用不当之所得行施舍。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说:「要用不义的钱财交结朋友。」所以,可以藉行施舍,用不义之财去交结神性的朋友。
    二、此外,一切脏钱或不洁的收入,似乎都是不义之财。可是,卖淫所得乃是不洁的收入。为此,申命纪第二十三章十八节禁止用这样的钱去行祭,或向天主献礼:「你不可将卖淫的酬金,带到你天主的殿内。」同样的,赌博赢得的钱,也是不义之财;因为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四︵第一章︶里所说的:「我们本来应该给朋友的,却反而从他们那里这样赢得了。」因亵圣贸易而所得的利润,是最肮脏的;因为这样的贸易,是获罪于圣神。可是,可以利用这样所得的财物去行施舍。所以,一个人可以用不义之所得去行施舍。
    三、此外,大的坏事,比小的坏事更应该避免。可是,不归还别人的东西,比杀人的罪小,而一个人如果不去救助一个有极端需要的人,就是犯杀人的罪,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给那饿得要死的人东西吃罢!假若你不给他吃的,就是你杀死了他。」︵证道集,第八十一篇︶所以,在有些情形下,人可以用不当之所得去行施舍。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说:「用你们正当工作的收入去行施舍罢!你们不要想去贿赂那位审判者基督,求祂不要叫你与你曾剥夺其财的人对簿。不要用高利贷的所得去行施舍。我是在对我们为之分送基督圣体的信友们讲话。」︵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不当或不义之所得,可分三种。第一、不当得来的东西,从那个人那里得来的,就该归于那个人,不当所得之人,不得保留它;例如抢劫、偷窃、以及高利贷等得来的财物。人不得用这样的财物去行施舍;因为他必须把它们归还原主。
    第二、不当得来的东西,现在的所有人固然不得把它保留,却也不得归还给那从他那里得来的人;因为一人是相反正义把它得来的,而另一人则是相反正义把它给了人;例如亵圣贸易就有这样的情形,因为亵圣贸易时,授方与受方,双方都违反天主法律的正义。所以,不应把它归还给授方,而应作为施舍之用。对于所有不合法交易的类似情形,这条规则也都适用。
    第三、不当得来的东西,不是因为得来不合法,而是因为它是由一些不合法的事所产生的;例如妇女为娼所得之财物。这就是真正所谓的「脏钱或不洁的收入」。因为女人卖淫是行不洁之事,并相反天主的法律。不过,娼妓之取其所得并没有相反公道,也没有相反法律。因此,可以保留这种不当之所得,并用以行施舍。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书中所说的,「有人误解」主所说的这句话,「因而夺取别人的财物,并用其中一部去施舍给穷人,以为自己这样做,就是遵行主命。这样的解释,必须加以纠正。」︵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一切的财物都被称为不义之财」,如同他在「福音答问」一书里所说的,「因为只有为不义之人,这些才被视为钱财,不义之人把希望寄托在钱财之上」︵卷二第三十四章︶。或者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祂称钱财不义,因为钱财用富有的种种诱惑来;一2诱我们的热情。」︵路加福音注疏,卷七论第十六章九节︶或者如同巴西略所说的:因为「你继承其遗产的那些祖先之中,曾有人不公道地取得了别人的财物,虽然你不知道。」︵路加福音论赞,第六篇论第十二章十八节︶或者一切的财物之被称为「不义之财」,即「不公平之财」,因为它们不是公平地分配给所有的人:有人贫乏,有人过于富有。
    二、我们已经讲过了︵正解︶,怎样把营娼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可是,不得用这样得来的东西,在祭台上去行祭献;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恶表,另一方面是为了对神圣的事物表示尊敬。也可以以亵圣贸易的收入,作为施舍之用;因为这样的财物,不应该还给授方,他实在是理应失掉它们的。不过,关于用赌博而赢得的财物,如果有人从一个不能出让自己财物的人,如未成年者、精神病者等类的人,赢来了财物,或者如果有人企图从别人手里取得银钱,因而引诱他赌博,并用欺诈的手段,赢了他的钱,根据天主的法律,这些似乎都是不合法的。如有这样的情形,就必须偿还;因此,就不得用以去行施舍。而且根据成文的民法,这似乎也是一件不合法的事;因为民法普遍禁止如此谋利。不过,由于民法并不约束所有的人,而祇约束那些属这法律管制的人,而且民法也可能由于相反的习俗而废止,所以凡是受这法律约束的人,赢钱者都一律必须归还这样赢来的钱,除非偶然可能有相反的风俗习惯,或者是一个人从那引诱他赌博的人那里赢得的。如有这样的情形,他就不必偿还;因为如此输钱的人不配得到偿还。可是,祇要成文的法律还有效,赢方就不得合法地保留所赢得的财物。为此,在这样的情形下,他就应该把财物施舍给人。
    三、如有极端的需要,一切的东西都是属于公用的。为此,如果有人是在这样极端需要之中,又找不到一个愿意给他一些东西的人,就可以拿别人的东西来救自己。为了同样的理由,一个人也可以保留那属于别人的东西,把它作为施舍之用。如果除了拿别人的东西,没有其它的方法去救助有急需的人,那么就是拿别人的东西,也是可以的。不过,假如这样做而没有危险的话,就必须先征求物主的同意,然后去救助那有极端需要的穷人。
第八節                   位于他人权下者是否可以施舍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位于他人权下者,似乎可以施舍。因为:
    一、修会会士是在自己向其誓愿服从的长上的权下。可是,如果不允许他们行施舍的话,那么他们的会士身分将使他们有所损失了。因为如同盎博罗修所说的:「基督宗教的总纲,就是在于虔敬。」︵弟茂德前书注疏,论第四章八节︶而虔敬最值得推崇的方法,就是施舍。所以,那些位于他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二、此外,按照创世纪第三章十六节里的话,做妻子的是在自己丈夫的权下。可是,做妻子的可以施舍,因为她是自己丈夫的伴侣。为此,据说真福洛济亚︵Lucia︶没有通知自己的配偶,而自行施舍。所以,一个人虽是在别人的权下,这并无碍于他行施舍。
    三、此外,子女之属于父母权下,乃天性使然。为此︵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六章一节说:「你们作子女的,要在主内听从你们的父母。」可是,似乎子女可以用自己父母的财物来施舍给人;因为他们是继承人,财产多少是他们的。为此,既然他们可以用这财产,为肉体方面某种用途,那么为了自己灵魂的益处,他们似乎更可以用它来行施舍。所以,那些在人权下的,可以行施舍。
    四、此外,仆人是在主人的权下,如同弟铎书第二章九节所说的:「教训奴仆,在一切事上,要服从自己的主人。」可是,他们可以做些对自己的主人有利的事。如果他们为主人行施舍,尤其能有利于其主人。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
反之  不得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每一个人都应该以自己正当工作的所得,作为施舍之用,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中所说的︵证道集,第一一三篇第二章︶。可是。假如在人权下者可以行施舍的话,就是以别人的财物去行施舍了。所以,那些在人权下者,不可以行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凡是在人权下的,以其属下的身分来说,应该接受上司按其权力的管制;因为自然的秩序,要求在下者应该按照在上者来管理。所以,关于在下者属于其在上者的那些事情上,属下行事,不得逾越其长上所托者之外。
    为此,在人权下的,关于他属于别人之下的那些事物,除非他获有长上的许可,不得把任何东西去施舍给人。不过,假使关于某些东西,他不是属于其长上权下的,那么在这方面,他是自主的,不是在别人的权下。所以他就可以用这些东西去行施舍。
释疑  一、如果一个隐修士奉有长命,可以按照长上的委托,以其修院的财物去行施舍。可是,如果他没有长上这样的任命,那么既然他没有一样自己的东西,所以如无长上的许可,不管是明言的也好,或是因有某些充足的理由而假定的也好,就不能自行施舍,除非有极端的需要;因为在有极端的需要时,他也可以合法地去偷窃,以行施舍的。他也并不因此变得不如以前;因为如同在「论教会信端」一书里所说的:「把自己的财物逐渐施舍给穷人,固然是件好事,可是把它一次完全施舍,以便跟随基督,无忧无虑,而与基督同为穷人,却是更好的事。」︵第七十一章,作者为马赛的翟南德︶
    二、一个做妻子的,如果除了那为帮助担负婚姻重担的妆奁之外,还有其它的财物,不管这是她用自己的工作去赚来的也好,或是她用其它合法的手段去得来的也好,她都可以用这财物来行施舍,不必请求自己丈夫的许可;不过,这样的施舍应有节制,不可因她施舍过多,而使自己的丈夫陷于穷困。不然,她就不可没有自己丈夫明言的或假定的许可,而自行施舍;除非遇有紧要的情形,如同前面论隐修士所讲的︵释疑一︶。因为,虽然身为妻子的,在结婚时与其丈夫站在平等的地位,可是在关于治理家务方面的事上,「男人是女人的头」,如同︵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一章三节里所说的。至于真福路济亚,她所有的是一位未婚夫,不是一位丈夫;所以她可以征得了自己母亲的许可之后,去行施舍的。
    三、凡是属于子女的东西,也是属于父亲的。为此,子女不得把它施舍给人,︵除非祇是这么小的数量,可以假定父亲是会乐意的;︶除非是经父亲授权自己去分施某一个别的财物。这一点也适用于仆人。
一、   由此也可以知道,质疑四的解答了。
第九節                   是否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因为:
    一、德训篇第十二章四及六节说:「你要施恩给慈悲的人,不要帮助罪人。你要施恩与谦逊的人,不要施舍给不虔敬的人。」可是,有时那些与我们有密切关系的人,是罪人和不虔敬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舍给他们。
    二、此外,应该为得到永远的赏报,而行施舍,如同玛窦福音第六章十八节所说的:「你的父在暗中看见,必要报答你。」可是,永远的赏报,主要是以给圣者施舍去得到的,如同路加福音第十六章九节所说的:「要用不义的钱财结交朋友,为在你们匮乏的时候,好叫他们收留你们到永远的帐幕里。」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一书里,解释说:「谁是在永远的帐幕里?不就是天主的圣者吗?被他们收留在帐幕里的又是谁?不也就是那些对他们的需要,曾予以救济的人吗?」︵证道集,第一壹三篇第一章︶所以,给更圣善的人,比给有更密切关系的人,更应该施舍。
    三、此外,人与自己的关系最为密切。可是,人不能给他自己行施舍。所以,似乎不是一定要施舍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五章八节里说:「如有人不照顾自己的戚族,尤其不照顾自己的家人,即是背弃信德,比不信的人更坏。」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所说的,对于那些与我们有更密切关系的人,似乎是出于一件命数的事,要我们注意他们的福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要按照不同的等级的关系、圣德和益处。因为我们更应该施舍给一个更圣善得多,而更要救济的人,以及给一个对大众福利更有裨益的人,胜于施舍给一个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尤其是如果后者与我们的关系,并不是十分密切,我们没有迫切的义务来特别照顾他,他又没有十分急迫的需要。
释疑  一、我们不应该对一个「罪」人本身予以帮助;就是说,不应该鼓励他去犯罪;而是帮助他这个「人」;就是说,支持他的本性。
    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为了以下的两层理由:第一、因为它是根于爱德。从这方面来说,祇要施舍是按照爱德的次序去实行的,即在其它的条件都相同的情形下,我们应该先帮助那些关系更为密切的人,施舍就有功劳。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你知道自己的亲戚有什么需要,而你不轻忽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慷慨好施;因为更好你救助自己的亲戚,向外人求助,为他们是一件可耻的事。」第二、施舍之堪得永远的赏报,是由于受施者为施恩者祈祷功劳。奥斯定所说的话,就有这个意思。
    三、既然施舍是一种慈悲或怜悯的工作,所以正如一个人,严格地来说,不能怜悯他自己,除非祇是一种模拟的说法,如同以前所说过的︵第三十题第一节释疑二︶,同样的,严格地来说,没有一个人给他自己施舍的,除非他是代表别人行事。例如一个负责分配救济物资的人,如果他也有需要,就可以根据他配给别人的相同办法,自己也接受救济。
      第十节  是否应该大量施舍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大量施舍。因为:
    一、首先应该施舍给那些有更密切关系的人。可是,我们不应该这样给他们施舍,「使他们意图因此而成为更富裕」,如同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所说的。所以,也不应该大量地给其它的人施舍。
    二、此外,盎博罗修在同处说:「不可把自己的财物一次全部掷出或滥施,而要逐渐分施。」可是,大量地施舍,就是滥施。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三、此外,︵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后书第八章十三节里说:「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就是说,使别人靠我们的财物而游手好闲地生活;「叫你们为难」,就是说,变为贫困。可是,如果大量地施舍,就会有这样的后果。所以,不应该大量地施舍。
反之  多俾亚传第四章九节说:「若你多有,就该多施舍。」
正解  我解答如下:大量的施舍,可以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也可以从受施者方面来看。如从施舍者方面来看,一个人所施舍的,与其所有的财物相比时,是一个大的数量。这样施舍是值得称赞的;为此,主在路加福音第二十一章三及四节,称赞那个寡妇,因为「从她的不足中,把她所有的一切生活费都投上了」。不过,应该遵守在前面讨论把自己所需要的财物用来施舍时,所定的规则︵第六节︶。
    至于从受托者那方面来说,施舍之为大量,可有两种情形:第一、足以供应他的需要。按照这个意思的大量施舍,是值得称赞的。第二、大量到超过其需要救济的程度。这是不足为训的;更好施舍给多数真有需要的人。为此,︵保禄︶宗徒在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三节说:「我若把所有的财产,都施舍了,供给穷人们食物」;该处的「批注」说:「这提醒我们施舍时要小心,不要祇给一个人,而要给许多人,为能帮助更多的人。」
释疑  一、这个论证,是从超出受托者的需要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
    二、所引证的那段文字,是从施舍者方面去看大量的施舍。可是它的意思是说,天主不要一个人一下出让自己所有的财物,除非他改变自己的身分。为此,那里继续说:「除非像厄里叟那样,他宰杀了自己的牛,把他所有的,都分给穷人吃了,以免受到家务的牵累。」
    三、在引证的那段文字里,「这不是说,要使别人轻松」那些话,是指超出受托者所需要的大量施舍而说的;给人施舍,不应该是为使他能过一种舒适享受的生活,而是为使他得到救助。不过,关于这个问题,必须谨慎从事,因为人的处境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已惯于更讲究的生活,因而需要更好的衣食。为此,盎博罗修在「论神职职务」︵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施舍时,必须注意年龄和体质的孱弱。有时也要注意出身贵显所能引起的羞耻。此外也必须注意,他也许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由富者沦为穷人了。
关于以后的话,「叫你们为难」,这是指施舍者的大量。不过,如同那里的「批注」所说的,「他说这话,不是说」大量施舍「不是更好,而是因为他为那些软弱的人担忧,所以他教训他们要这样施舍,以免他们自己缺乏所需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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