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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之外在的行为或效果﹝参看第二十八题引言﹞:(一)论行善或施惠;(二)论施舍,这原是施惠的一部分﹝第三十二题﹞;(三)论兄弟规过,这原是一种施舍﹝第三十三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  是否更应该施惠给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四、  施惠是不是德行。
      第一节  施惠是不是爱德的行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行善或施惠(beneficentia)似乎不是爱德的行为。因为:
一、爱德主要是对天主。可是,我们不能施惠于天主,如同乔布传第三十五章七节所说的:﹁为祂有
何处?或者祂由你手中获得什么?﹂所以,施惠不是爱德的行为。
    二、此外,施惠主要是在于馈赠。可是,这是属于慷慨的事。所以,施惠是一种慷慨的行为,不是爱德的行为。
    三、此外,人所给的,或者是他所应该给的,或者不是他所应该给的。可是,给人一样应该给的恩惠,是属于公义或义德的行为;而给人一样不是应该给的恩惠,则是一样不受酬的恩惠,因而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所有的施惠,或是一个义德的行为,或是一个慈悲或怜悯的行为。所以,它不是一个爱德的行为。
反之  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把﹁给友人行善﹂,即施惠于友,列在友谊的行为之间。所以,施惠是一种爱德的行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施惠的意思就是加惠于别人。这个恩惠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第一、是从善的一般意义方面来看。如此,它就属于一般的行善或施惠,而是一种友谊的行为,所以也就是爱德的行为。因为爱的行为,也包括一个人愿意自己的友人幸福的善意,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第二十七题第二节﹞。可是,意志在有能力时,就会把它所愿意的事付诸实行。因此,给友人行善或施惠,是出自爱的行为。所以,以施惠的一般的意义来说,它是一个友谊或爱德的行为。不过,如果一个人给别人所行之善,是在善的某一特殊方面来看的话,那么施惠就会有一个特殊的性质,而属于一个特殊的德行。
释疑  一、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爱促使那些由它结合的人,发生相互的关系:它使在下者转向在上者,以便受其成全;又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从这方面来看,施惠是爱的效果。所以,在我们方面,不是我们施惠于天主,而是服从祂,因而尊敬祂。至于在天主方面,则是祂由于自己的爱,而赐恩于我们。
    二、关于馈赠,必须注意两件事:一件是所给的外在的东西;一件则是一个人对于喜爱财物的内在之情。这是属于慷慨的事,即约制这种内在之情,为能避免对财物有过度的贪恋,因而使人更乐于放弃自己的财物。为此,如果一个人赠送一样重大的礼物,而内心仍有希望把它保留下来的欲念,他便不是慷慨地赠与。但从所给的外在之物方面来看,施惠的行为,一般地来说,是属于友谊或爱德的事。为此,如果一个人,把他原本希望保留下来的东西,由于爱而送给人,这并无损于友谊,反能证明他的友谊完美。
    三、正如友谊或爱德,在所施与的恩惠上,看到善的一般性方面,同样义德在其上看到理应偿还的方面。而慈悲或怜悯则注意救济困苦或弥补缺欠。
      第二节  是否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我们不能裨益所有的人。﹂可是,德行并不驱使人去做不可能的事。所以,不必施惠给所有的人。
    二、此外,德训篇第十二章五节说:﹁你要施惠于义人,不必收留罪人。﹂可是,许多人是罪人。所以,不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三、此外,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说:﹁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可是,施恩于某些人,例如施恩于国家的公敌,或者加惠于被教会绝罚的人,是作无礼的事;因为谁做这样的事,就是与那种人相通。所以,施惠既是一个爱德行为,就不应该施惠给所有的人。
反之  ﹝保禄﹞宗徒在迦拉达书第六章十节说:﹁我们一有机会,就应向众人行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释疑一﹞,施惠是爱的效果,这是因为爱使在上者照顾在下者。可是人间的阶级,不是好像在天使之间那样,一成不变的;因为人能有许多缺欠;因此,那在一方面是在上的,在另一方面却是或可能是一个在下者。为此,既然爱德之爱应广及所有的人,所以施惠也应广及所有的人,不过,要按照时地的需要;因为德行的一切行为,必须要遵循适合的情况,而加以调节。
释疑  一、绝对地来说,我们不可能逐一施惠于所有的人;可是,关于每一个个别的人,这却是不无可能的事,即在某种个别的情形下,应该施惠给他的。为此,爱德命令人,虽然不是在实际行动上要施惠给某某人,可是在心灵上,却应该有准备,如有时间的话,施惠给任何一个人。不过,有的恩惠,是我们给所有的人都能做到的,即使不能逐一给每一个个别的人,至少概括地给所有的人,如同我们在为众信友或不信者祈祷时。
二、  在罪人内,兼有罪过和本性或天性二者。为此,在保存天性方面,应该帮助罪人;但不应该助长他犯罪,因为这样做,就不是行善,而是作恶了。
三、  被教会绝罚的人,以及国家的公敌,不得享受恩惠;因为这样可以防止他们为非作歹。可是,如果他们在天性方面急需救助,以免受到损伤,就应该帮助他们,但要适可而止。譬如说,免得他们因饥渴而死,或者蒙受类似的伤害,除非是按照公义他们应该受这些痛苦。
      第三节  是否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是更应该施惠于那些与我们关系更密切的人。因为:
    一、路加福音第十四章十二节说:﹁几时你设午宴或晚宴,不要请你的朋友、兄弟、亲戚。﹂可是,这些都是关系最密切的人。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密切的人,而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有需要的外人。因为那里﹝第十三节﹞接着说:﹁但你几时设筵,要请贫穷的、残废的等等。﹂
    二、此外,在战时帮助别人,是一件极大的恩惠。可是,在战场上,一个士兵更应帮助一个不相识的战友,而不应该去帮助一个敌方的亲戚。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
    三、此外,偿还所欠,先于白白地施惠。可是,施惠于对自己有恩的人,是偿还所欠。所以,更应该施惠给恩人,而不是给近人。
    四、此外,人应该爱自己的父母,胜于爱自己的子女,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九节﹞。可是,人更应该施惠给自己的子女,因为﹁不是儿女应为父母积蓄﹂,如同格林多后书第十二章十四节所说的。所以,不是更应该施惠给关系更密切的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八章﹞里说:﹁既然你不能裨益所有的人,所以你最好要照顾那些因着时地或其它任何的事由,与你好像有缘而更为密切结合的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恩宠与德行,仿效那由天主上智所定的本性的常规。可是,本性的常规是这样的:每一个自然的主动者,先将自己的行动,传达给那些比较更为接近自己的东西;例如火先烧热那更接近自己的东西。同样的,天主也是先给那些更接近祂的实体,沛降更丰厚的恩赐,如同狄奥尼修在﹁上天﹝天使﹞阶级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施惠是对他人的爱德行为。所以,我们对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也就更应该施惠。
    一个人与别人关系的亲疏,可以按照人们彼此之间,各种共同的连系来决定的;例如:亲戚则按照本性的连系,同一国籍的人则按照公民的连系,信友则按照神性的连系;其余依此类推。应按照这些不同的连系,以不同的方式,施与不同的恩惠。因为每一个人,他在那一方面与我们关系更为密切,在有关那一方面的事上,就更应施惠给他。不过,这也可能按照时地、以及事情不同的光景,而有所变更;因为在有些情形下,譬如说,一个人更应该救助一个在极端急需中的不相识者,而非救助没有这种急需的自己的父亲。
释疑  一、主并不是绝对禁止邀请自己的亲友来一起进食,而只是禁止怀着希望人﹁回请而还报你﹂的意念邀请;因为这不再是爱德行为,而是贪婪行为。不过,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形:由于外人有更大的需要,而更应该邀请他们。按正当的解释是:在其它一切都相等的情形下,更应该施惠给那些关系更密切的人。如有两个人:一个有更密切的关系,一个则有更大的需要,二人之中,更应该帮助哪一个,这就不是用一般的规则所能决定的。因为需要和关系,都有种种不同的等级。这应由一位智者来判断。
    二、大众的公益,比个人的私利更为神圣。为此,对一个人来说,为了自己的祖国的公共利益,或者精神的利益,或者物质的利益,而甚至去冒生命的危险,这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所以,既然人们联合从事战争的行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公共的利益,所以一个士兵在救助自己的袍泽时,不是救助一个私人,而是帮助整个的国家。为此,在这件事上,先血统方面的外人,而后血统方面的亲人,这是不足为奇的事。
    三、所欠或该还之物(debitum)有两种。一种是所欠或该还之物,原就不是欠者或该还者所有的东西,而是那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一个人可能拥有别人的钱财或物品,无论是窃取来的,或是借来的,或是代为保存的,或有其它类似的情形。如果这样,他就更应该把该还的归还给人,而不得用以去施惠给自己的亲戚;除非偶尔有这样紧急的需要,可以拿别人的东西去救助一个在急需中的人。不过,如果那该还与之人也在同样的困难中,那就不能这样去做。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应该遵循智者的判断,按照其它的条件,来衡量双方的处境;因为,由于个别的情形不同,不可能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二章﹞里所说的。
    第二种所欠或该还之物,已算是欠者或该还者的东西,而不再算是所欠或该还与之人的东西;例如有所欠或该还,不是基于公义的必要,而是基于道义方面的得当或情理(aequitas),像白白接受的恩情或恩惠,就是如此﹝按可参照中文﹁欠一份人情﹂的说法﹞。可是,没有一个施恩者的恩惠,能与父母的恩惠相等。为此,在报答所受之恩惠的时候,应该将自己的父母,放在所有其它的人之前;除非应先衡量及重视另一方面的急需,或其它某种情形,如教会或国家的公益。在其它的情形之下,应该一并评估亲戚的关系,以及所受的恩惠。关于这方面,也无法定出一条一般性的规则。
四、  父母犹如长上。为此,父母的爱趋于施恩;而子女的爱则趋于孝敬。不过,在有极端急需的情形下,可以放弃自己的子女,而不可放弃自己的父母;因为对父母,基于有回报他们的恩惠的责任,决不可放弃他们;这就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四章﹞里所说的。
第四節                施惠是不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施惠似乎是一种特殊的德行。因为:
    一、命令的宗旨是在于德行;因为﹁立法者的宗旨,是要使人成为有德的人﹂,如同﹁伦理学﹂卷二﹝第一章﹞所说的。可是,施惠与爱,是彼此分为两件事来命人实行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施惠于恨你们的人。﹂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二、此外,罪恶与德行相反。可是,有些损害近人的特殊罪恶,相反施惠;例如:抢劫、偷窃等等。所以,施惠是一种特殊的德行。
    三、此外,爱德并不分为许多种类。施惠却按照各种不同的恩惠,而似乎可有许多种。所以,施惠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
反之  内在的行为和外表的行为,并不需要有不同的德行。可是,施惠与善意,祇是内在与外表行为上的区别而已;因为施惠就是履行善意。所以,既然善意不是一种与爱德有别的德行,同样施惠也不是。
正解  我解答如下:德行是按照其对象的不同性质或理来分的。可是,爱德对象的形式之理,与那施惠的形式之理相同;因为二者都是关于善的共同之理,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所以,施惠不是一种与爱德不同的德行,祗是指明一个爱德的行为而已。
释疑  一、命令不是针对德行的习性,而是针对行为。所以,不同的命令所说明的,不是不同的习性,而是不同的行为。
    二、正如所有施与近人的恩惠,如果我们依善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就可以把它们都归属在爱之内;同样,一切的损害,如果依恶的共同之理去观察它们,也都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恨之内。可是,如果我们依善或恶的某些特殊之理,去观察同样的这些事物的话,就可以把它们归属在某些特殊的德行或恶习之内。因此,也有各种不同的恩惠。
三、从此也就可知质疑三的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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