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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相反明认信德的亵渎之罪(blasphemia参看第十题引言)。第一总论亵渎之罪;第二,论所谓亵渎圣神之罪。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二、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三、亵渎是不是最大的罪。
    四、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第一节  亵渎是否相反明认信德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因为:
    一、亵渎是对造物主说侮慢无礼的话。可是,这更与反对天主的恶意有关,而非与不信有关。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二、此外,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隆巴度斯)说:「这是反对天主或圣人而犯的。」可是,明认信德似乎祇是关于那些与信德对象的天主有关的事。所以,亵渎并非常相反明认信德。
    三、此外,按照有些人的意见,亵渎可分为三种:第一种亵渎是承认天主有不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二种亵渎是否认天主有适宜于祂的事物;第三种亵渎是将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这样说来,亵渎似乎不仅是关于天主,而且也关于受造物。可是,信德的对象是天主。所以,亵渎并不相反明认信德。
反之  (保禄)宗徒在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十三节里却说:「原先我是个亵渎者和迫害者。」后来他又接着说:「因为我当时是在不信之中,出于无知而作了那些事。」由此可见,亵渎与不信有关。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亵渎这个词,似乎是指减损一种非常之善,尤其是天主之善。可是,按照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所说的,天主就是真实之善的本质。为此,凡是适宜于天主的,就与天主之善有关;凡是不适宜于天主的,就与祂纯善的本质绝无关系。是故无论是谁,凡否认任何一样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是承认任何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都是减损天主之善。
    这样的事可能以两种方式发生。第一种方式,就是祇在理智的意见方面发生;第二种方式,就是这种意见与某种憎恶的情绪相连;正如在另一方面,对天主的信德,由对天主的爱来完成一样。为此,这种对天主之善的减损,或者祇在理智方面,或者也在情绪方面。如果它祇是在心里,那么它是内心的亵渎。如果它显露在外面的言词上,那么它是口舌的亵渎。亵渎之相反明认信德,就是照最后这个意思来说的。
释疑  一、谁以言词反对天主,意图辱骂祂的,就是减损天主之善,不仅是在理智的真理方面,而且也是在意志的恶意方面,因为他尽其所能,贬抑和阻止天主的光荣。这就是纯然的亵渎。
二、正如在圣人身上,天主受到赞美,因为赞美归于天主在圣人身上所完成的工作;同样,反对圣人的亵渎,结果也波及天主。
    三、严格地来说,亵渎之罪,不可按照这三点来区分它的种类。因为承认或肯市定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或者否认或否定适宜于天主的事物,祇是肯定与否定之间的区别而已。这种区别并不形成不同的习性;因为肯定与否定的错误,是藉同一知识(习性)而被认出的,而且二者也是因同一无知而错的,这是由于否定是由肯定来证明的缘故,如同「分析后论」卷一(第二十五章)所说的。再者,把天主独有的事物归之于受造物,似乎等于承认一样不适宜于天主的事物。因为凡是天主所独有的,就是天主自己;而把那天主所独有的归之于一个受造物,就是说天主与一个受造物相同。
第二节  亵渎是否常是死罪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似乎并非常是死罪。因为:
    一、关于哥罗森书第三章八节的「但是现在你们却该戒绝这一切」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他(保禄)在禁止较大的罪之后,也禁止较小的罪。」可是,随后他提到了亵渎(诟骂)。所以,亵渎是在较小的罪之间,即小罪。
二、此外,每一个死罪相反十诫之中的一条诫命。可是,亵渎似乎并不相反其中任何一条诫命。所以,亵渎不是死罪。
    三、此外,不是故意犯的罪,不是死死罪;所以最初的行动,由于它们先于理性的抉择,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四题第三节释疑三;第十节),不是死罪。可是,亵渎有时是未经理性的抉择而发生的。所以,亵渎并非常是死罪。
反之  肋未纪第二十四章十六节说:「那亵渎上主之名的,应处死刑。」可是,除非由于一个人犯了死罪,并不处以死刑的。所以,亵渎是死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五节),死罪是那种使人脱离神性生命之第一根源的罪;而这根源就是对天主的爱德。所以,无论什么事物,凡是相反爱德的,以其种类来说,就是死罪。可是,以亵渎的种类来说,它是相反对天主的爱德的;因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它减损爱德的对象,即天主之善。所以,从亵渎的种类来说,亵渎是死罪。
释疑  一、这一批注不应该把它解作这个意思,好像是说,所有以后提的罪都是较小的罪,而应该解作是说,以前所提的那些罪,都是较大的罪,以后也提到了某些较小的罪,但其间也置有某些属于较大的罪。
二、由于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禁止亵渎的禁令,就包括在用以下的话所表达的那条禁止不信的禁令内:「我是上主你的天主」等等(出谷纪第二十章二节)。
或说亵渎是被以下的话所禁止:「不可妄呼上主你的天主的名。」(出谷纪第二十章七节)因为,那关于天主说一件虚假的事的,比那用天主的名来证实一件虚假的事的,更是妄用祂的名。
    三、有两种情形,亵渎是在无意中突然发生的。第一种情形是,一个人未理会他所说的是亵渎的话。这种情形之发生,可能是由于他在情绪激动下,突然冲口说出他所想象的话,却没有注意到这些话的意思。这是一个小罪,并不是真正所谓的亵渎。第二种情形是,考虑了自己说话的意思,而且也理会到这些是亵渎的话。在这种情形下,他就难免犯了死罪;正如有人因一时气愤,而杀死了一个生在身旁的人,也难免犯了死罪一样。
第三节  亵渎之罪是不是最大的罪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亵渎之罪似乎不是最大的罪。因为:
    一、按照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二章)所说的,一件事物之被称为恶,因为它有害处。可是,凶杀既然杀害一个人的生命,这个罪的害处,就比那不能伤害天主的亵渎之罪的害处更大。所以,凶杀之罪比亵渎之罪更为重大。
    二、此外,一个发虚誓的人,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因此他好像是说,天主是虚假的。可是,并不是每一个亵渎者都这样坏,甚至于说,天主是虚假的。所以,发虚誓是一个比亵渎更重大的罪。
    三、此外,关于圣咏第七十四篇五节的「不要高举你们的角」「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推诿自己的罪,是最大的罪。」所以,亵渎不是最大的罪。
反之  关于依撒意亚第十八章二节的「到一个一向可怕的国家那里去」等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与亵渎相比起来,每一个罪都是较轻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亵渎相反明认信德;因此它含有不信的严重性。如果再给它加上意志的憎恶,这个罪就更加重大了;如果它再用说话向外表示出来,那就更为严重了;正如爱与明认,能增加信德的光釆是一样的。所以,既然不信,以其种类来说,是众罪之中的最大者,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题第三节),所以亵渎也是最大的罪;因为它与不信同属一类,而且还加重不信。
释疑  一、如果我们以凶杀与亵渎这两个罪所及的对象,来比较它们的轻重,显然那直接反对天主而犯的亵渎之罪,比那杀害他人而犯的凶杀之罪,更为重大。然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以这两个罪伤害的情形来彼此比较的话,那么凶杀的罪更为重大;因为凶杀加于他人的伤害,比亵渎加于天主的更大。不过,由于一个罪的轻重,更要看不良意志的用意,而少看行事的后果,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三题第八节),所以,既然亵渎者的用意,是想损害天主光荣,绝对地来说,他所犯的罪,比杀人者所犯的更加重大。不过,在相反他人的罪行之中,以杀人之罪为首屈一指。
二、关于厄弗所书第四章三十一节所说「一切亵渎,都要从你们中除掉」,「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亵渎比发虚誓更坏。」因为发虚誓者,关于天主,并没有同亵渎者那样,说或想一些虚假的事物;可是,他叫天主作证一件虚假的事,并非他认为天主是一个假见证,而是他好像在希望着天主不会用一个明显的征象,来证明那件事。
三、推卸罪责,是加重任何一个罪过的一种情况;就是对亵渎来说,也是如此。它为此而被称为最重大的罪,因为它使任何一个罪更加重大。
第四節        受永罚者是否犯亵渎之罪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永罚者似乎并不犯亵渎之罪。因为:
    一、有些坏人,由于恐怕将来受罚,现在不敢犯亵渎之罪。可是,受永罚者现在正在受着这样的罚,使0他们更加怕这罚了。所以,他们远避亵渎之罪,比世人更要远避得多了。
    二、此外,由于亵渎是一个极其重大的罪,所以它也是最应受记过处分的罪。可是,在末世没有功过可言。所以,也没有犯亵渎之罪的余地。
    三、此外,训道篇第十一章三节说「树倒在那里,就躺在那里。」由此可见,此生以后,人不能再增加善功,也不能再增加罪过,祇有他在此生已有的善功和罪过。可是,有许多人,此生不是亵渎者,也要受永罚。所以,他们在来世也不会犯亵渎之罪。
反之  默示录第十六章九节说:「世人因被剧热所炙烤,便亵渎掌管这些灾祸的天主的名字。」那里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那些在地狱中的人,虽然明知自己理应受罚,却恼怒天主有这样强大的力量,能这样来折磨他们。」可是,这样的恼怒,在现世是亵渎之罪,在来世亦然。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一及三节),亵渎之罪依其理念涵有嫌恶天主之善。那些在地狱里的人,仍有他们那种远离天主正义的邪恶的意志,即他们仍爱那些因而受罚的事物,假如可能的话,他们仍然愿意享用那些事物,并憎恨为了那些罪而加于他们的处罚。他们恼怒自己所犯的罪,不是因为他们憎恨这些罪,而是因为他们为了这些罪而受罚。加此嫌恶天主的公义,对他们来说,是心中所犯的亵渎之罪。相信将来在复活之后,他们还要用口舌来亵渎天主,正如圣人们要用他们的口舌来赞美天主一样。
释疑  一、世人在今生,由于惧怕处罚,并认为自己所以逃避这些处罚,而不敢亵渎。在地狱里,那些受永罚者,却没有什么逃避处罚的希望。所以,他们在绝望中,可以做出他们邪恶的意志给他们所提示的任何事。
    二、功过属于现世途旅。因此,在现世旅途中的人,行了善,就有功;作了恶,就有过。在另一方面,对那享永福者来说,善不再是有功的,而是他们永赏的部分。同样,对那受永罚者来说,恶不再是有过的,而是永罚的一部分。
    三、带着死罪而死去的,对于相关的某一件事,怀有嫌恶天主公义的意志。从这方面来说,他可能犯有亵渎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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