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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德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信德的德性本身:首先讨论信德本身;其次讨论有信德的人(第五题);第三讨论信德的原因(第六题);第四讨论信德的效果(第七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信德是什么。
    二、信德归属于灵魂什么能力。
    三、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四、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否同为一个信德。
五、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六、信德是不是一种单一的德性。
七、论信德与其它德性的关系。
八、论信德的确实性与智性或理智之德的确实性之比较。
第一節         「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信德的这个定义是否恰当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给信德所下的定义:「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是未见之事的确证」,似乎不恰当。因为:
    一、没有一个质量是一个实体。可是,信德是一种质量;因为它是向天主的一种德性,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所以,它不是一个实体。
    二、此外,不同的德性各有其不同的对象。可是,所希望之事是望德的对象。所以,不应把它放在信德的定义里,好像它是信德的对象。
三、此外,信德更是借着爱德而完成的,不是借着望德;因为爱德是信德的形式,正如我们以后所要讲的(第三节)。所以,在信德的定义里,更应包括所爱之事,而非所希望之事。
四、此外,同一的东西,不应该把它放在不同的类别里。可是,「实体」与「确证」不是同类,彼此也不相属。所以,说信德又是「实体」,又是「确证」,是不恰当的。
五、此外,确证证明其所应证明者为真理。可是,如果一件事为真理已经明显,就应该说,这是一件明显的事。所以,说「未见之事的确证」,这话似乎矛盾;这样,信德的定义是不恰当的。
反之  (保禄)宗徒的权威,具有充足的力量。
正解  我解答如下:虽然有人说,(保禄)宗徒所说的这些话,并非想给信德作定义,但是如果我们正确考察这个问题,凡是能给信德作出一个定义的各点,在这些话的描述中都一一被提及。不过,在措词方面,没有按照一般定义的方式,正如哲学家们有时提及三段论法的原理,却不用三段论法的形式。
为了清楚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习性是要看它的行动才能知道的,而行为则要看它的对象才能知道的。信德既是一种习性,所以应该以它的行为与其对象的关系来作定义。可是,信德的行为是相信,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在意志的命令之下,指向某一个对象。所以,一个信德的行为,又与意志的对象,即善及目的有关系,又与理智的对象,即真有关系。信德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二题第三节),由于是一个向天主的德性,它的对象及目的是相同的;而它的目的及对象,也必然是互成比例的。前面已经讲过了(第一题第一及四节),信德的对象是看不见的第一真理,以及因着这个真理而坚信的一切事物。所以,第一真理必然是由于它是看不见的,才能成为信德行为的目的。这个(「看不见」的)观点,按照(保禄)宗徒的在罗马书第八章二十五节的话:「我们希望那未看见的」,是属于一件「所希望之事」的定义或理;因为看到真理,就等于是获得真理。可是,一个人不会希望他已经获得的东西,而希望他尚未获得的东西,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七题第四节)。
是故信德的行为,与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的关系,是用「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这句话来说明的。因为我们往往称一件事最初的开端为实体,尤其是如果其后的一切,实际上都已隐含在那最初的开端里,我们更是这样说的;譬如我们说,自明的第一原理是知识的实体;因为这些原理,就是我们的知识最初的开端;连全部的知识实际上也已完全隐含其内了。为此,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就是这个意思;这是由于我们所希望之事最初的开端,是由信德的赞同而发轫的;而这个开端实际上已包含着所希望的一切。因为我们希望,因着看见我们所相信的真理显露无遗而感到幸福;这从我们在讨论幸福时所讲过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三题第八节;第四题第三节)。
至于信德的行为,与那被视作信德对象的理智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用「未见之事的确证」这句话来说明的;而「确证」这个名词,当作「证明的效果」来用。因为证明迫使理智接受一个真理;为此,理智坚确地接受不明显的信德真理,这里称为「确证」。所以,另一种读法,把这个名词读作「确信」;因为相信者的理智,因着天主的权威而确信,以致赞同它所看不见的事物。
为此,如果有人想把以上的话用定义的方式来表达,他就可以这样说:「信德是心智的一种习性;因着它,永远的生命在我们内开始,使理智赞同不明显的事物。」这样,信德与其它一切属于理智的事有别。因为我们说它是「确证」时,我们就使它与意见、猜想、怀疑等不同;因为这些都不能使理智坚确地依附什么事物。我们在说「未见之事」时,我们就使信德与知识及悟性等不同;因为知识及悟性的对象,都是一些明显可见的事物。我们在说「信德是希望之事的实体」时,我们就把信德与一般所谓的相信加以区别;因为这种相信与我们所希望的真福毫无关系。
任何其它有关信德的定义,都是这个由(保禄)宗徒所作的定义的说明。奥斯定说(若望福音释义,第四十及七十九讲;玛窦及路加福音答问,卷二第三十九章):「信德是我们藉以相信我们所看不见的事物的德性。」大马士革的若望说(论正统信仰,卷四第十一章):「信德是不细究察而同意。」其它的人则说:「信德胜于意见,而不如知识,是心智对于非在目前之事的一种确信。」他们这些定义,都等于(保禄)宗徒的话:「未见之事的确证。」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七章说:「信德是信者的稳固基础,使信者确立在真理内,并使真理植根在信者内。」这话就等于「所希望之事的实体」。
释疑  一、「实体」这词,在这里,并不是指那与其它各类相区分,而为最高的或涵盖最广的类,而是指那在各类之内都有的类似实体之物,有如某一类的为首之物,实际上隐含有其它之物,因而称为它的实体。
    二、既然信德属于那受意志命令的理智,所以必须把它导向其它能改进意志的那些德性的对象,以它们为目的。在这些德性之中有望德;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十八题第一节)。信德的定义包括望德的对象,就是为了这个缘故。
三、爱可能是关于看得见的或看不见的事物,关于在目前的或不在目前的事物。为此,所爱的事物,不是如同所希望的事物,这样适合于信德;因为希望常是关于不在目前和看不见的事物。
四、信德的定义里所说的「实体」和「确证」,并不是指不同种类的信德,也不是指不同性质的行为,而是指同一行为与不同对象之间的不同关系;这从上面所讲的,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正解)。
五、取自一件事自己的原理之中的证明,能使这件事明显可见;而取自天主权威的证明,并不能使一件事在其本身方面明显可见。有关信德定义的证明,就是这样的证明。
      第二节 信德是否归属于理智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归属于理智。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人之预定」(第五章)说:「信德在于信者的意志。」可是,意志是一个与理智不同的能力。所以,信德并不归属于理智。
    二、此外,信德之赞同应予相信的一件事物,是由于意志服从天主。所以,信德似乎应把一切都归功于服从。可是,服从是在于意志。所以,信德也在于意志,而非在于理智。
三、此外,理智或是鉴赏的,或是实践的。可是,信德不在于鉴赏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如同在「灵魂论」卷三(第九章)里所说的,不管那些应该追求的或应该避免的事;所以它不是一个行事的根源;而「信德以爱德行事」,如同在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说的。信德也不在于实践的理智;因为这种理智的对象,是一些可作的或可行的、偶然的真;而信德的对象,如在前面所证明的(第一题第一节「反之」),是永远的真理。所以,信德不归属于理智。
反之  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到那时,就要面对面的观看」,在天乡的观看接替信德的借着镜子观看。可是,观看在于理智。所以,信德也是如此。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信德是一种德性,它的行为就必须是完善的。可是,要一个出自两个行动根源的行为完善,必须每一个这样的行动根源是完善的;因为锯的行动不可能作得好,除非锯者有本事,锯本身又有好锯的配备。可是,灵魂的能力如与两种相反的对象相关,它的良好行动的配备,就是习性,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九题第四节释疑一、二、及三)。是故一个出自两个这样的能力的行为,必然是因在每一个能力中先存的一种习性而为完善的。再者,如前所述(第一节;第二题第一节释疑三,第二及九节),相信是一个理智的行为,理智受意志的推动而赞同。这个相信的行为,出于意志和理智;二者都自然能接受习性的塑造而臻于善。为此,如果要信德的行为完善,就必须在意志及理智里,具备一种习性;就好比除了在欲情能力方面,有节制的习性以外,还必须在理性方面,要有明智的习性,才能使那个欲情的行为完善。可是,相信直接是一 个理智的行为;因为相信这个行为的对象是真,而真是属于理智的。所以,信德既是这个(相信)行为的直接根源,就必须归属于理智。
释疑  一、奥斯定将信德的行为当作信德,而把它说成是系属于信者的意志的;祇因为信者的理智相信信德的事,是受意志所命的。
二、不仅意志必须备服从,就是理智也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意志的命令;正如欲情的能力必须要有良好的准备,服从理性的命令一样。所以,不仅在发令的意志里,就是在赞同的理智里,也需要有一种德性的习性。
三、信德归属于鉴赏的理智;从它的对象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了。可是,由于信德的对象是第一真理;而第一真理,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一(第八及十章)所证明的,是我们所有的愿望和行动的目的;所以,信德是以爱德行事;正如鉴赏的理智因着扩展而成为实践的理智,就像「灵魂论」卷三(第十章)所说的。
第三节  爱德是不是信德的形式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不是信德的形式。因为:
    一、每一样东西的类别或别类,来自它的形式。所以,如果两样东西相对而分,有如同一共类的不同别类,其一不能为其二的形式。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三节所说的,信德与爱德彼此相对而分,有如德性的不同别类。所以,爱德不能是信德的形式。
    二、此外,形式以及为其形式之物(按即一物之形式与该物),都在同一个主体内;因为二者共同形成一样东西。可是,信德是在理智内,而爱德则在意志内。所以,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
三、此外,一样东西的形式,是这样东西的根源。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一章五节所说的:「为使万民服从信德」,相信在意志方面的根源,似乎是服从,而不是爱德。所以,信德的形式更是服从,而不是爱德。
反之  每一样东西藉其形式而行事。可是,信德是借着爱德而行事的(迦拉达书第五章六节)。所以,爱德之爱就是信德的形式。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题第三节;第十八题第六节),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类别或别类,是由其目的,即意志的对象而来的。可是,在自然的事物中,使一样事物属于一别类者,就是它的形式。为此,任何情愿的或有意的行为的形式,多少是这个行为所指向的目的;因为是这个目的,使它属于某一别类;也因为一个行为的方式,必须与其目的相应。可是,从前面所讲过的(第一节),就可以清楚地看出,信德的行为指向意志的对象,即以善为其目的;而这作为信德目的之善,亦即天主之善,也是爱德自己的对象。所以,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祇因为信德的行为,是藉由爱德来完成和形成。
释疑  一、爱德之称为信德的形式,因为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的行为。可是,没有什么事物阻止一个行为,可接受由不同的习性所提供的形式,而按照某种秩序,分属于不同的类别或别类,如同我们在前面讨论人的一般行为时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十八题第七节释疑一)。
二、这个质疑是以一个内在的形式为出发点。如此则爱德不是信德的形式。可是,我们这里是说爱德提供形式给信德行为,如同上面所解释过的(正解)。
三、即使是服从、望德、以及任何其它能先于信德行为的德性,也都是由爱德所形成的;如同我们以后所要证明的(第二十三第八节)。所以说,爱德是信德的形式。
第四節  是否不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成形的,或成形的信德可以变为不成形的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不成形的(informis)信德似乎不能变为成形的(formata),成形的信德似乎也不能变为不成形的。因为:
    一、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节所说:「及至那圆满的一来到,局部的就必要消逝。」可是,不成形的信德,与成形的信德相比起来,是不圆满的。所以,及至成形的信德一来到,不成形的信德就消逝;这样,它们便不是同一个习性。
    二、此外,一个死的东西不能变为活的东西。可是,不成形的信德是死的,按照雅各布伯书第二章二十节所说的:「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所以,不成形的信德不能变为成形的。
三、此外,当天主的恩宠降来时,在一个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并不少于在一个不信者身上所发生的效果。可是,当它来到一个不信者身上时,它就产生信德的习性。所以,当它来到一个信者身上时,而这信者以前祇有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天主恩宠就在他身上产生另一个信德的习性。
四、此外,按照波其武所说的(范畴论注释,卷一论实体章):「依附体不能改变。」可是,信德是一种依附体。所以,同一个信德,不能一时是成形的,一时是不成形的。
反之  关于雅各布伯书第二章(十节)所说:「信德没有行为是死的」,「批注」(圣经夹注)上说:「信德因着行为而复生。」所以,信德以前是死的、不成形的,如今却变为活的和成形的了。
正解  我解答如下:关于这个问题,曾有各种不同的意见。因为有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 成形的信德,是不同的习性;不过,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就消失。同样的,当一个已有成形信德的人犯死罪时,随即由天主赋给他一个不成形信德的另一习性。可是,恩宠来到一个人身上时,却把天主给他的一种恩惠除去,或者天主的恩惠,要因着一个死罪而赋给一个人;这种说法似乎是不适当的。
因此,其它的人说,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确实是不同的习性;可是,当成形的信德来到时,不成形的信德习性却仍不消失,而与成形的信德习性一起留在同一个主体内。但是,不成形的信德习性,留在一个有成形的信德的人内,静然无所行动;这种说法似乎也是不相宜的。
所以,我们必须抱一种不同的主张,即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是同一个习性。其理由是因为一个习性的同与不同,是由那直接与习性有关的事来决定的。可是,由于信德是理智的一种成就,所以那与理智有关的,直接也与信德有关;而那与意志有关的,却不直接与信德有关,因而它不能决定信德习性的同异。不过,成形的信德不同于不成形的信德,要看一些与意志有关的事物,亦即与爱德有关的事物,而不是看一些与理智有关的事物。所以,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不是不同的习性。
释疑  一、(保禄)宗徒的话,是指那属于「不圆满事物」之理或本质的「不圆满」。如此则圆满的来到时,不圆满的就必须消逝;就如一到了清楚地观看的时候,信德就消逝,因为信德的本质是关于那些「未见之事的」。可是,如果「不圆满」或缺点不是属于那不圆满的事物之理或本质的,同一个事物,原是不圆满的,却变为圆满的。譬如童年不属于人之理或本质;是故同一个人,原是一个儿童,现在已变为一个成人。不成形性并非属于信德之理或本质,而是依附于它的,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所以,不成形的信德自己变成成形的信德。
二、那使一个动物生活的,属于动物之理;因为那是牠的本质或实体的形式,即觉魂。是故一样死的东西,不能变为一样活的东西;而一样活的东西,与一样死的东西,在类别上是不同的。在另一方面,那使信德成形的,或使它生活的,并非属于信德的本质。所以,二者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三、恩宠产生信德,不仅是在信德重新在一个人身上开始的时候,而且也在信德延续的时候。因为以前已经讲过了(第一集第一O四题第一节;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九题第九节),天主常在产生人的成义,有如太阳常在照明空间一样。是故恩宠来到一个信者身上时,其效果并不比它来到一个不信者身上时为小;因为它在两人身上都产生信德,即在第一个人身上加强和增进它,在第二个人身上则重新创造它。
我们也可以这样答复,恩宠在一个已有信德的人身上,不产生信德,这是偶然的事,也就是说,这由于个人所有的准备状态。正如在另一方面,一个死罪,并不从一个由于以前所犯的一个死罪,而已失去恩宠的人身上,把恩宠除去。
四、当成形的信德变为不成形的信德时,改变的,不是信德本身,而是信德的主体,即灵魂,灵魂有时有信德而没有爱德,有时有信德亦兼有爱德。
        第五节  信德是不是一种德性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一种德性。因为:
    一、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二(第六章)所说的,「德性使具有之者成为善的」,德性与善有关。可是,与信德有关的是真。所以,信德不是一种德性。
    二、此外,灌输的德性,比修练的德性更为完善。可是,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三章)所说的,相信由于它的缺点,不足以算在修练的智性或理智之德之间。所以,更不能把它视作一种灌输的德性了。
三、此外,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同属一类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四节)。可是,不成形的信德不是德性,因为它不与其它的德性有什么联系。所以,成形的信德也不是一种德性。
四、此外,白白赐与的恩宠及(圣神的)效果,是与德性不同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九节的记载,信德(信心)被列举在白白赐与的恩宠之间;同样,按照迦拉达书第五章二十三节的记载,信德(忠信)又被算在那些(圣神的)效果之间。所以,信德不是一种德性。
反之  人因德性而成义;因为按照「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五(第一章)所说的:「正义是一切的德性。」可是,按照罗马书第五章一节所说的,「我们既因信德成义,便是与天主和好了」,人是因信德而成义。所以,信德是一种德性。
正解  我解答如下:人的行为,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六题第三节),是因人的德性而成为善的。为此,任何一种习性,凡常是善行的根源者,就可以称为人的德性。成形的信德就是一种这样的习性。因为相信既是理智受意志之命,而赞同真理的行为,所以如要使这行为成为完善的行为,就必须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理智必须确实无误地指向它的对象,亦即指向真理;第二个条件就是,意志必须确实无误地指向最后的目的;为了这目的,意志才赞同真的事物。这两个条件,是成形的信德行为所具备的。因为理智常是指向真的事物;这是属于信德主要的本质的,因为没有一样假的事物,可以成为信德的对象,这是在前面已经证明过的(第一题第三节)。而那作为信德形式的爱德,其效果就是使灵魂常把自己的意志导向一个善的目的。所以,成形的信德是一种德性。
    相反的,不成形的信德不是德性;因为不成形的信德行为,虽然在理智方面具备应有的完善,可是在有关意志的那方面,它却缺乏应有的完善。这正好像在欲情方面虽有节制,而在理性方面却缺少明智,节制便不是一种德性,这是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六十五题第一节);因为节德的行为需要有一个理性的行为,以及一个出于欲情之能力的行为,如同信德的行为,需要一个意志的行为,以及一个理智的行为一样。
释疑  一、真理本身是理智之善;因为它是理智的成就。为此,信德与某一个善有关,这是因为它把理智导向真的事物。再者,信德也与那被当作意志对象的善有关;这是因为信德以爱德为形式。
二、「哲学家」所谈的相信,是以人的推论为基础的;而人的推论,并不一定由前提推得诘论,因而可能会错。所以,这样的相信不是一种德性。相反的,我们所谈的信德,是以不能错的天主的真理为基础的;所以,它的对象不可能是一些假的事物,因此这样的信德可以是一种德性。
    三、成形的信德与不成形的信德,并非在类别上有所不同,好像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别类。它们彼此之不同,有如在同一别类之中,完善的与不完善的之分别一样。所以,不成形的信德,既然它是不完善的,便不符合一个完善的德性应有的条件;因为「德性是一种完善」,正如「物理学」卷七(第三章)所说的。
四、有人说,那被算在那些白白赐与的恩宠之间的信德(信心),是不成形的信德。可是,这话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在那里所列举的那些白白赐与的恩宠,并非教会里所有的人大家都有的。是故(保禄)宗徒在那里(格林多前书第十二章四节)说:「神恩有区别」;又(在第八等节)说:「这人蒙受了这样神恩,另一人蒙受了那样神恩」。可是,不成形的信德是教会里所有的人大家都有的;因为,如果我们把它看作一种无功而赐与的恩惠,它的不成形不是属于它(信德)的本质部分。所以,我们必须说,在那段圣经里,「信德」这个字指的是信德的某种优长,例如按照「批注」(圣经夹注)的一种注释,是指「信德的恒久性」,或「信德的言语」。
信德之被列举在那些(圣神的)效果之间,是因为在信德的行为里,由于它确信无疑,而给人某种快感。所以,对于迦拉达书第五章那段列举效果的圣经,有人把「信德」解作「对未见之事确信无疑」(圣经夹注)。
第六节  信德是不是单一不分的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单一不分的。因为:
    一、正如信德,按照厄弗所书第二章八节所说的,是天主的一种恩赐,同样智慧和明达,按照依撒意亚第十一章二节所说的,是被列在天主的恩赐之间。可是,智慧之与明达不同,就是智慧关于永远之事,而明达则关于暂时之事,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二(第十四及十五章)所说的。那么,既然信德是关于永远之事,而也是关于暂时之事的,所以信德似乎不是单一不可分的,而是能分为几个部分的。
    二、此外,明认是一个信德的行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题第一节)。可是,明认信德并非人人都属同一个明认;因为我们明认的过去的事,古代的圣祖却明认为未来的事;例如依撒意亚第七章十四说:「看,有位贞女将怀孕生子。」所以,信德不是单一不分的。
    三、此外,凡是相信基督的人,都有信德。可是,同一个依附体不可能在许多主体内。所以,不可能大家都有同一个信德。
反之  (保禄)宗徒在厄弗所书第四章五节说:「祇有一个主,一个信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一种习性,我们就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它。第一是从对象方面;这样就祇有一个信德。因为信德的形式对象是第一真理:我们因依附第一真理,而相信那包括在信德内所有的一切。第二是从主体方面;这样,信德就按照不同的主体而有分别。可是,信德有如任何其它的习性,显然是看其对象的形式方面,而决定其类别的;可是,却是看其主体而决定其个别的。所以,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我们藉以相信的习性,就祇有一种信德;不过,在数目上,它却以不同的主体而有别。
在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把信德视作所信的事物,也祇有单一不分的信德;因为大家所相信的,是同一的。虽然大家一致相信的能有许多,可是它们都同归于一。
释疑  一、供人相信的暂世事物,并非属于信德的对象,除非与一个永远的事物,即与第一真理有关系,如同在前面所讲过的(第一题第一节)。所以,祇有一个信德,不管是关于暂时的事物,或是永远的事物。至于智慧和明达则不同;它们对于暂时的和永远的事物,各在其不同的观点下去观察它们。
    二、过去与将来的不同,不是由于所信的事有什么不同,而是由于相信者与所信的唯一事物之间的不同关系,如同我们也已经在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三题第四节;第一O七题第一节释疑一)。
    三、这个质疑祇是看信德在数目方面的不同。
第七節  信德是不是诸德之首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不是诸德之首。因为:
    一、关于路加福音第十二章四节的「我告诉你们做我朋友的人们」,「批注」(常用圣经批注)上说:「勇德是信德的基础。」可是,基础先于其上之物。所以,信德不是诸德之首。
    二、此外,关于圣咏(第三十六篇)的「不要心生嫉妒」,有一条批注(圣经夹注)解释说,「望德导至信德」。可是,望德是一种德性,这是我们以后要讲的(第十七题第一节)。所以,信德并不是诸德之首。
三、此外,前面已经讲过(第二节),相信者的理智,由于服从天主而倾向于赞同信德的事物。可是,服从也是一种德性。所以,信德不是第一个德性。
四、此外,如同关于格林多前书第三章十一节的「批注」(常用圣经批注)所说的,作为基础的,不是不成形的信德,而是成形的信德。可是,如上所述(第三节),信德是藉由爱德成形的。所以,因着爱德,信德才能成为基础。这样,爱德比信德更算得是基础,因为基础是建筑物的最初部分。是以爱德似乎先于信德。
五、此外,习性的先后是按行为的先后而定的。可是,在信德的行为里,爱德所完成的意志行为,先于信德所完成的理智行为,犹如原因先于后果一样。为此,爱德先于信德。所以,信德不是诸德之首。
反之  (保禄)宗徒在希伯来书第十一章一节说:「信德是所希望之事的实体。」可是,在一样东西里,最先的是实体。所以,信德为诸德之首。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样东西可以在两方面先于另一样东西:第一是由于本然或它的本性;第二是由于偶然的情形。信德由于它的本性,先于其它一切的德性。因为,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十三题第三节;第三十四题第四节释疑一;第五十七题第四节),目的在可行者方面既是根源,而向天主之德的对象又是最后的目的,所以向天主之德必然先于一切其它的德性。再者,最后的目的,必然先在理智内,然后才在意志内;因为任何事物,除非是由理智所认识的,意志是不会向往它的。所以,既然最后目的,因着望德和爱德而在意志内,又因着信德而在理智内,所以在一切的德性之中,第一个必然是信德;因为自然的知识,无法认识天主为天上真福的对象,而望德及爱德就是在这个观点下向往祂。
    在另一方面,有些德性可能偶然先于信德。因为一个偶然的原因,是偶然地在先。除去一个障碍,按照「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八(第四章)所说的,是一种偶然的原因。照这个意思来说,某些德性可以说是偶然先于信德,祇因为它们除去相信的障碍:例如勇德把那些阻止信德的不正当的恐惧除去,谦德把那使人不愿意信从信德真理的骄傲除去。至于还有一些别的德性,也有同样的情形;不过,如同奥斯定在「驳朱利安」(卷四第三章)所说的,除非先有信德,它们就不是真正的德性。
释疑  一、以上所说,足以答复第一个质疑。
二、望德不能在各方面导至信德。因为,除非一个人相信永远的真福为可能,是不会希望去得到它的;这是由于希望,如前所述(第二集第一部第四十题第一节),不会向往不可能的事物。不过,一个人可能受了望德的引导,而保持信德,或更坚信无疑;望德导至信德,就是照这个意思说的。
三、服从有两种:有时它是指意志愿意遵守天主诫命的那种倾向。照这个意思来看,服从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德性,而是各种德性的一般性的条件;因为一切德性的行为,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OO题第二节),都属天主的法律之下。这样,服从是信德的一个条件。在另一方面,服从是指那遵守那些视作本分的诫命的倾向。照这个意思来看,服从是一种特殊的德性,而且是正义的一部分;因为一个人在服从长上的时候,尽好对长上的本分。这样,服从就后于信德;因着信德,人才能知道天主是他的长上,必须服从祂。
四、一样东西之成为基础,不仅必须最早建成,而且必须与建筑的其它部分相连;因为,如果其它的部分不是紧连着它,建筑就不是立基其上。可是,按照哥罗森书第三意十四节所说的,「在这一切以上,尤其该有爱德,因为爱德是全德的联系」,连结精神建筑的联系是爱德。所以,没有爱德,信德就不能成为基础;可是,并不因此而爱德先于信德。
五、有的意志的行为,是在信德之前所需要的;可是,一个藉由爱德所形成的意志的行为,并非如此。这(后一)种行为应先有信德;因为如果理智对于天主没有正确的信德,意志就不能以完善的爱向往天主。
第八节  信德是否比知识以及其它理智之德更为确实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信德似乎并不比知识(scientia)以及其它智性或理智之德更为确实。因为:
    一、疑惑与确实相反;是故一件事越不可疑,就越显得确实;正如一样东西越少搀有黑色越白一样。可是,悟性(intellectus)、知识、以及智能等,关于它们的对象,没有丝毫疑惑;相信的人却有时可能觉得困惑,而怀疑信德的对象。所以,信德并不比那些理智之德更为确实。
    二、此外,耳闻不如目睹。可是,按照罗马书第十章十七节所说的,「信仰是出于听道」;而悟性、知识、以及智能等都含有某种理智上的明见。所以,悟性与知识等都比信德更为确实。
    三、此外,在关于理智的事物上,越完善的也越确实。可是,悟性比信德更完善;因为按照依撒意亚第七章九节的另一种译文(七十贤士译本)所说的:「假使你们不肯相信,你们必然不能领悟」,信德乃是通往悟性之路。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四(第一章)也论及知识说:「信德因知识而加强。」所以,知识或悟性似乎比信德更为确实。
反之  (保禄)宗徒在得撒洛尼前书第二章十三节说:「你们由我们接受了所听到的言语」,即因着信德,「并没有拿它当人的言语,而拿它当天主的言语接受了,而它也真实是如此。」可是,没有比天主的言语更确实的了。所以,知识并不是比信德更确实;其它的德性也不是。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前已经讲过了(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四节释疑二),关于偶然的事物,有两种理智的德性,即明智和艺术。信德比它们更确实;因为信德是关于永远不变的事物。其它三种理智的德性,即智能、知识和悟性,是关于必然的事物,如同以前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七题第五节释疑三)。不过,必须注意,智能、知识和悟性可有两种解释:第一,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三章)里,把它们解作理智的德性;第二,把它们解作圣神的恩赐(按相关的三种恩赐的中译名称为:智慧;聪敏,即悟性;明达,即知识)。如果我们照第一种解释法来看它们,我们就应该知道,对于确实性,也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是从它的原因方面来看:如果一样事物有更确实的原因,它也就更为确实。照这种看法来说,信德比那三种德性更为确实;因为它是以天主的真理为基础的,而上述三种德性却是以人的理性为根据的。第二,是从主体方面来看确实性:如果一个人的理智对一样事物越把握得牢,它也越确实无疑。照这种看法来说,信德就不那么确实;因为信德的事物超出人的理智之上,而上述三种德性的对象却不超出。不过,由于判断一样事物,如果从它的原因来判断,便是绝对的判断;如果从主体方面的态度来判断,则是相对的判断。所以,信德是绝对地更确实,而其它的德性则是相对地,即对我们来说,更为确实。同样的,如果将那三种德性视作现世生活中所得的圣神的恩赐,它们就以信德为自己的根源;因为它们先应该有信德。所以,在这方面,信德也比它们更为确实。
释疑  一、这种疑惑并不是在于信德的原因方面,而是在于我们方面;这是因为我们用自己的理智,无法完全明了信德的事物。
    二、如果其它的一切条件都完全相等,耳闻固然不如目睹。可是,如果我们所聆听的那位,远超过眼见者的目睹,耳闻就比目睹更为确实可靠。例如,一个知识不广的人,对于所听的一位权威专家的话,比对于他祇靠自己的理性所明见的事,感到更为确实。同样的,一个人对于他所听的不能错的天主所讲的话,远比对于他自己能错的理性所见的事,感到更为确实无疑。
    三、悟性和知识的完善,在明显可见方面,固然比信德的认知为强;可是不是在确实无疑方面。因为悟性(聪敏)或知识(明达),就其为(圣神的)恩赐来说,其确实性完全来自信德的确实性;正如结论的确实性,来自原理的确实性一样。但就知识、智能、及悟性为理智的德性来说,它们都以理性的自然之光为基础;而这自然理性之光,不如信德所根据的天主之言,那样确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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