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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主义


意志主义

yìzhì zhǔyì

VOLUNTARISM

参阅: 362伦理道德 360伦理行为 164自由 213良心 353恩宠 113白拉奇主义

()概念说明:意志主义voluntarism一词来自拉丁文,包括两部份:velle (动词:渴望)voluntas (名词:意志);及-ism主义。意志主义指凡以各种方式(如称意志与自由、爱、行为有关,或采不同的出发点)将意志置于理智之上的哲学思想或态度。意志主义的反面是理智主义(intellectualism)主张精神、观念和理智具有优先地位。

()由于把意志置于理智之上的方式各不相同,而产生了不同的意志主义:

神学意志主义(theological voluntarism):它主张自然秩序、存有秩序或伦理秩序隶属于上主的「旨意」(will of God)。童斯史各都(Duns Scotus, 1265-1308)为这类意志主义奠基,主张理智替意志行为服务。欧坎(W. of Ockham, 1285-1347)认为道德的善(伦理秩序)完全取决于上主旨意,他的思想影响了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又间接影响了基督教神学( 446)。显然这些说法都与天主的自由、无上的超越性相左,天主创世时所赋予的人性(天命之谓性),实在具体表达出天主召叫人追求那创世时早已规定的道德善(率性之谓道),可见天主并不任意专擅。

形上意志主义(metaphysical voluntarism):如谢林(F.W.J. von Schelling, 1775-1854)或叔本华(A. Schopenhauer, 1788-1860)、尼采(F.W. Nietzsche, 1844-1900)等把实在界的最后「原理」视为难懂而非精神的「意志」,亦即实在界的最实在「存有」是意志,换言之,它否认了实在界的精神结构。为避免此类意志主义,须先真正了解存有,以看清「存有」的自明性、易懂性。

心理意志主义(psychological voluntarism):它强调意志(或欲望或本能或行为)在人生以及意识中的优越性。冯德(W.M. Wundt, 1832-1920)可说是这类思想较严格的主张者;他认为一切心理过程都应在意志(欲望)行为的类比角度来了解。

认识论意志主义(epistemological voluntarism):如笛卡儿(R.Descartes, 1596-1650)、斐希德(J.G.Fichte, 1762-1814)把知识的追求隶属在意志(或爱)之下;又如康德(I.Kant, 1724-1804)、谢勒(M.Scheler, 1874-1928)、甚至实用主义( 636)都把达致真理的过程从属于意志(或爱或感觉)。康德主张实践理性(要求、应该、愿意)驾乎纯粹理性之上,纯粹理性为实践理性铺路,只有实践理性能达致物自身而认识真理。上述心理意志主义与认识论意志主义都把意志与行为混为一谈;其实,意志、理智本属同一等级,两者相辅相成;意志促使理智行动,理智则使意志获得光照。唯有藉着理智所得的知识,意志才能在对象间显出选择的力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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