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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圣事


婚姻圣事

hūnyīn shèngshì

MARRIAGE, SACRAMENT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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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说明:「婚姻圣事」sacrament of marriage一词指婚姻及圣事( 559)。在一般概念中,婚姻至少具有下列三方面的意义:1)婚姻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在此制度中一对男女在法律规范和社会、宗教仪式下,自愿结合为夫妻,并过着共同的生活。2)婚姻是指一对男女结合为夫妻的状态,这是婚姻盟约在静态方面的结果。3)婚姻是一对男女自由许诺成为夫妻的愿望,经法律、社会、风俗习惯和宗教仪式方面的认可,而得到正式化。

()圣经中的婚姻观:

(1)     旧约:

1)创造故事记载,女人是为了男人而受造,并要成为男人终生的伴侣。因此男人要因妻子的缘故离开父母,与妻子合为一体,且要在她里面发现完全的自己。夫妻所建立的一体关系是任何其他人际关系所不能比的,甚至比他们与父母的关系更亲密。他们的职责之一是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

2)在旧约传统中,婚姻的主要功用是在维系丈夫的家族。所以子女是上帝的恩赐和祝福的记号;没有子女则为一种羞辱和惩罚。不结婚的人乃是国家衰弱的象征。童贞从未被抬举褒扬。婚姻虽来自上帝,但却非圣殿礼仪中的一部分,而带有世俗化的了解。因此婚姻的结构都是按家族的需要来决定;而且家族的需要高于夫妻二人的利益。为了全民族的缘故,而且就社会和经济的观点来看,某些形式的一夫多妻和纳妾(纳奴为妾)是可以准许的(例如:出廿一711;申廿一1517)。但新娘并不是丈夫的奴隶;她仍是一个自由人,仍应得到尊重,不能被任意对待。跟妇女通奸是一种对她丈夫专有权利的侵害。即使与处女通奸也是禁止的,因为此举减低了她的价值。而且,由于家族的需要是主要的考虑,所以婚姻关系可以因没有子女或丈夫不喜欢妻子、夫妻不和、或通奸等原因,而由男方解除。但假若丈夫不能合理地维系婚姻生活,妻子也可以要求离去。因此,希伯来人的婚姻观是一种「自然主义」的婚姻观;此种观念强调环境力量所规范的婚姻、子女和男女间的关系。

(2)     新约:

1)在福音书耶稣的教训中,上述旧约的婚姻观受到更严格的规范。耶稣不只禁止休妻,这么做违背了创造故事以及人性中的基本婚姻之律(根据此律,夫妻本为一体),而且也教导离婚不能切断婚姻的关系。祂更宣布离婚后再婚者为犯奸淫。因此,祂指出:在上帝眼中,婚姻最根本的目的乃是丈夫和妻子的合一。玛窦福音实际上就是在说明这个教义。福音书允许因奸淫的缘故而离婚,但也宣称重婚者犯奸淫,因为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玛五3132,十九312)。在另一方面,耶稣也说,婚姻是这个世代特有的生活方式,它将随着这世代的结束而消逝。那些从死里复活的人,「要跟天上的天使一样,也不娶也不嫁」(谷十二25)。若与天国及其要求比较,婚姻就成为次要的。所以对那些看见天国奥秘的人来说,最好是不结婚。对婚姻的关心必须不能高过于基督再临的要求(路十四20;十七27;玛廿四3839)。然而,这种末世的婚姻观并不表示祂忽略婚姻所具有的价值。相反地,婚姻的价值是上帝自己所赋予的,这个价值有其特别的地位。

2)保禄书信中的婚姻观也表现出一种两可的说法。在一方面,保禄有意根据新约的人学观点来规范两性关系的基本律法(表现于创造故事中);在另一方面,他却鼓励有信心的信徒不要结婚。保禄强调:两性的结合不是仅为一种性爱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表现全人格的行为。他也强调男女之间在灵性方面的平等,并清楚指出:在基督里面,两性所有的差异都是不重要的(迦三28)。弗五2133特别把基督徒的婚姻解释为反映基督与教会之间的关系;而亚当与夏娃的关系也象征基督与教会间的关系。意思是说,男女的婚姻反映并保持了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因此,男女的结合不只可与基督与教会的合一关系相比较,而且实际上是以其为根据。如此,当丈夫把妻子当成自己身体的一部分来爱她时,这就像基督对待教会的情形一样;而这个基督爱教会的奥秘正是基督徒婚姻观的根据。因此,从神学上来说,夫妻之间的关系跟所有其他人类的关系(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 其他人类关系是要「在主里」发展。这种对婚姻的看法让信友可能而且必须把婚姻了解为教理中所说的一种「圣事」。

在保禄所建立的教会中,女人享有比较高的地位(与当时周遭文化的标准比较),所以,当时信徒的婚姻关系必然受此事实之影响。保禄主张夫妻要有同等的尊严和权利,这是以前的女人所未曾享有的权利。他把过去太过物质化的婚姻提升到一种心灵和人格的层面;也给结过婚的人创立了一种特别的基督徒灵修。

然而,在另一方面,保禄在格前第七章中却勉励有信心的基督徒不结婚,持守童贞;因为他相信主不久要再来,他担心今生的困境将让他们忽略真正重要的事。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守童贞的恩赐或召叫;而且结婚也不是罪。只是当人结婚之后,他就必须为今世的生活而操心,也就比较不可能把自己献给基督。不结婚的人比较不会被这短暂无常的世界所蒙骗,也比较能够牺牲自己来服事主。此处保禄把婚姻贬抑为次要的事。他以主的再临为最重要的事,而强调婚姻生活的危险性。创造故事主张「人单独生活不好」(创二18),而保禄却说「一个男人能够不结婚倒是好的」(格前七1)。然而保禄并没有走火入魔,他并没有禁止人结婚,也没有咒诅婚姻。他的牧灵智慧和神学见解使他肯定婚姻的必要性─ 因为从人的本性来说,为了避免不利的事,结婚的人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否则不可停止同房,即使分房是短暂性的。

()教会历史中的婚姻观:

(1)     教父们:

1)在宗徒时代之后的教父时期中,对婚姻的态度变得比过去清楚。在此时期,婚姻已逐渐被视为男女二性之间性行为合理化的根据(由于原罪( 341)使性行为被污染了)。因此,婚姻伦理大大决定了婚姻的目标和教义方面对婚姻的教训。

2)此种潮流到圣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时达到高潮;他的神学观点对后世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圣奥斯定把「性」划入动物性的领域,而看不出人性的领域。所以婚姻的目的唯传宗接代而已。「性」已大受原罪的伤害;这可从人类不正常的性欲中看出。而且「性」能够贬抑或胜过心灵(spirit),所以它虽是一种善的行为(因它可以繁殖后代),却带有一种「动物性的兴奋」。他还进一步说明原罪、性欲和性行为的感觉,他的结论是:虽然婚姻中的性行为在理论上是善的,但却也是一种物性的恶。所以,可以说,每一个小孩的出生实际上都是来自他父母的「罪」的结果;因为生育之所以可能,完全是来自肉体的欲望。然而,由于小孩子的出生也是来自上帝的旨意,所以婚姻中的性行为也是一种可容许的罪。因此,婚姻中的性行为若以传宗接代为目的,就可得到道德上的认可。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也是如此,因为婚姻让夫妻中任何一方有权拥有对方的身体。此种婚姻中的性行为若非出自不对的动机,也不妨碍性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怀孕),就可算为「小罪」,因为婚姻的目的之一是在缓和性欲。由于圣经的见证和传统的影响,奥斯定并不否认婚姻的价值和神圣性。

但是在他的观念中,这完全是因婚姻所带来的「善」使夫妻行为得到藉口的缘故。他把这些「善」(包括忠诚、子女、圣事)解释为:「忠诚意指不跟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子女的善意指人以爱心接纳孩子,并以敬畏上帝的态度抚养他;圣事意指夫妻双方不应仳离……此乃婚姻的根本原则,因它使自然产生的结果更加高贵,同时使错误的欲望保持在正当的范围内」(De Genesi ad litteram, IX, 712)

(2)     士林学派:

1)十二世纪圣事观念形成之时,婚姻列为七圣事之一。但是对婚姻圣事是否可以媒介恩典或如何媒介恩典的问题,最初士林学派学者们并没有一致的看法。亚贝拉(P. Abelard,1079-1142)把婚姻并入洗礼圣事、坚振圣事、圣体圣事和病人傅油圣事之中,并主张:「在这些圣事中,有一个圣事虽对拯救没有多大帮助,但却是一个极端重要的圣事,也就是婚姻圣事。因为娶妻不能使人得救,而是为了拯救的缘故(为了避免淫乱)才容许婚姻的存在」(Epitome theologiae Christianae, 28)

2)但是婚姻圣事的性质随即表现于教会训导权的宣言中。佛罗伦斯大公会议(1439-1445)为亚美尼人合一所颁发的诏书(DS 1310)中,明白指出这个圣事含有恩典,并能把恩典媒介给那些配得的人。十六世纪的特利腾大公会议(1545-1563)为了驳斥新教对婚姻圣事性质的看法,而正式把婚姻列为教会七圣事之一。

(3)     新教的婚姻观:

上述以婚姻为圣事的作法是罗马天主教和东正教的主张,新教则不以之为圣事。对加尔文(J. Calvin, 1509-1564)而言,婚姻不能是圣事,因它不比「农业、建筑、制鞋、理发等工作」更具宗教意义 (《基督教要义》第四本,第十九章)。马丁路德(M. Luther, 1483-1546)建议「传道者不要干预婚姻的问题,因为第一,我们的职务已够繁重;第二,婚姻的问题与教会无关,它是俗世的事情,是俗世统治者的工作,因此我们应该将此问题归给律师和行政长官来管理」(Table Talk, n.748)

()梵二及其后的婚姻观:

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论教会在现代世界牧职》宪章(4752)在描述当代基督徒的婚姻问题时,融合了圣经和社会科学的婚姻观,而提出一种新的神学架构来作思考和牧灵工作的典范。

此种对基督徒婚姻的重新了解,从过去把婚姻视为生物上和法律上的结合转变成一种比较强调人际关系、灵修和存在性的结合。

此种新的婚姻神学给基督徒夫妇的信仰生活提供了一种比较完整的描述,也给整体婚姻的圣事性质提出完整的理论基础。因为夫妇被置于教会的共融之中,所以他们的人格、关系和灵修生活的每一部分都须藉信仰来了解。这种对婚姻的重新了解来自圣经的见证、教会的训导、神学家的分析、以及一些德高望重的基督徒的经验。兹分述如下:

(1)     人际关系的生活:

1)婚姻的第一要件即夫妇间的人际生活。现代婚姻的最显着特色是:一对男女在教会和众人面前结为夫妇,一起生活,并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乐。他们的婚姻乃是二人自由决定愿意彼此尊重、相爱(直到死亡)的结果。

过去的婚姻观几乎都是强调生育以及养育子女方面的问题,却不强调夫妻间高度感情上的亲密生活。社会科学家发现,夫妇间亲密关系(不只是生物性的亲密)的发展,是一种比较近代的强调;此种强调的发生是由于社会条件的改善,也是由于女人的尊严和角色被了解为跟男人同等的结果。

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可以创造亲密和爱的真诚关系,所以基督宗教传统中所有关于教会团体中人际方面的生活之教训,皆可用于婚姻的讨论上。一个有趣的事实是,在本世纪之前,基督徒的爱几乎不被视为对婚姻关系具有任何价值;夫妇间生物性的性结合才是婚姻中最主要的内容。其价值不在于它对夫妇间的人际关系具有加强的力量,而在于其生物学上的结果─ 生儿育女。但是现代教会的教训则比较强调:性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生儿育女,更在于它是一种表达基督徒婚姻之爱的善。

现代神学和教会训导皆肯定婚姻关系中性生活的价值,因为性是夫妻双方做为一个男人或女人的一部分。夫妇结合所象征的乃是他们亲密关系的本质。通常这是指新生命诞生的可能;意即:爱产生生命。此种经由性结合所产生的新生命可以了解为夫妇间发展出来的生命,也可以了解为生命赋予一个新人。每一个新生命的诞生皆是上帝(创造者)和人类(合作者)合作的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神学上对婚姻的说法是位际性的(personal),而不是生物学的─ 夫妇二人在人格上的结合才是生育的动力,而不只是他们肉体上的结合。

2)同时,「爱产生生命」也是对上帝自己的生命的描述。只要把上帝的生命了解为「三位一体的生命」,就不难理解上帝的爱乃是所有生命受造的缘由。创造乃是上帝神秘之爱的结果;这种爱表现于道成肉身和救赎行为中。这个爱是完全「为了我们以及我们的得救」。上帝之爱的奥秘也以一种特殊的方法具体表现于婚姻之中。此乃弗五所说,婚姻与因基督救赎之死和复活而有的生活息息相关,甚至是这种生活的一部分。

3)救赎的恩典渗入夫妻的爱中,并建立基督徒婚姻为圣事的基础。然而,必须注意,婚姻圣事的建立要求婚姻必须具有一些与天主原初目的一致的品质。由于基督徒的婚姻建基于创世纪中关于婚姻起源的记载,以及耶稣对离婚问题的指示(玛十九46),可以说,上帝创立婚姻的目的就是要反映祂对人类信实而长远的爱。

4)上帝的爱表现于祂与人所立的盟约中,而这个盟约充满了信实和赦免的爱;这种爱也是基督徒婚姻应有的标帜。

婚姻的忠诚可以在人际间建立一种以配偶的地位最优先(甚至优于父母)的人际关系。配偶间对对方生命、时间、精力和才能的要求,建立了婚姻的道德要求。忠诚是婚礼中誓约的一部份;它包括终生愿意服侍对方。这种责任对夫妻二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当一个人在心理上和生理上无法做到这种要求时,就没有真实的基督徒婚姻可言。

5)赦免(饶恕)也是婚姻中特别的德行。当夫妻中的一方受到另一方有意或无意的伤害时,能够饶恕对方,就是具有这种德行。由于人际间的关系具有发展的本质,每一个人必然都会体验对方有罪或自私的本性,所以接纳和饶恕在维系婚姻关系上是必要的。只要可能,婚姻关系中的任何邪恶都应矫正,因为这是上帝救赎计划(将恶转变成善)的一部分。全然消极接受邪恶并非基督徒应有的行为。

6)婚姻之爱是无条件的,它包括以爱心关怀配偶肉体和心灵上的整体需要。这与人学二元论( 5)把人分为物质和心灵二个层面的说法有所差别。基督宗教的婚姻神学主张肉体和心灵是不可分的,因为上帝的创造所蕴含的救赎目的以及耶稣的降世为人都表示祂对人的肉体和心灵的关心。

(2)     婚姻灵修:

1)当婚姻神学从法律范畴移到人格范畴时,灵修的发展乃成为婚姻中最主要的因素。婚姻中的灵修是一种关系的灵修。它强调配偶间的爱,也强调二人携手共同步向上帝。这不是要夫妇的一方放弃自己的善,而是要把自己的恩赐配合对方的特点来得到强化。

2)以微观宇宙的观点来看,基督徒的婚姻乃是教会的一个生命细胞,因它培育一种真正共通的生命和灵修。此乃基督徒的婚姻所以称为教会的基石的原因,也是最近教宗或大公会议的教导所以称基督徒的婚姻为一种家庭教会(domestic church)的原因。基督徒的婚姻若要对教会生活有所贡献,则夫妻二人必须以先知性的方法来克服二人间的差异,并表现出包容性的人际关系。夫妇二人彼此间的服事,并服事生命本身的价值(先在家庭之内,然后通过家庭向欠缺中的「外人」所施予的关顾)就是崇拜上帝的表现。

(3)     存在性的结合:

婚姻既是一种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一种过程,不只可以发展,而且可以不断改变。婚姻关系的存在只有当夫妇二人间深深意识到所有维系关系的要求,而且愿意(并能够)创造一种忠诚之爱的关系。此种强调关系和过程的说法,表示婚姻的意义是存在性的,是不容被贬抑为某时某刻单独的一件事的。

()婚姻神学的本地化:

根据梵二「教会入世」的基本原则,教会应该进入社会,并将神学融合于文化的环境中( 98)。据此原则,本文拟尝试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了解并应用基督宗教婚姻神学的方向。

(1)     在中国阴阳家的思想中,太极具有二种互不可分的力量,即阳与阴;这二种力量充满于一切生物中。男女间的互动、吸引、支持、补充即为最明显的例子。若以基督信仰而言,太极可以视为上帝无限之爱的奥秘。此爱的奥秘是一种力量。在此力量中含有二个具互补作用的动力─ 阳与阴。此种阴阳之力量充满于上帝所创造的宇宙万物(包括人类)之中(491)。这二种力量可称为上帝创造性之爱的二面。这与明末学者杨廷筠(1557-1627)所说:「天主为大父母」如出一辙。

(2)     根据基督宗教的信仰,男女皆为天主之肖像,并皆为天主创造的同工。其意思是说,天主圣三无限的爱经由夫妇间爱的关系而临在于人间,进入人生的最深处。此即中国传统「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督化、神学化和圣事化。

(3)     儒家因强调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而较不重视夫妇中爱的关系;所以在儒家的五伦中主张「夫妇有别」(《孟子》〈滕文公〉上」)。因此上述基督信仰中的婚姻神学应与中国传统思想中的阴阳和儒家的夫妇观念互相融合,以提供基督徒婚姻生活的灵修基础。

()结论:

某些婚姻方面的问题仍然对神学家们和教会构成挑战。例如,假若夫妇中只有一人具有基督信仰,如何决定基督徒婚姻的本质?又婚姻关系的价值与婚姻中生育目标之间的关系,似乎须更明确地加以描述。此外,由于离婚的趋势越来越普遍,基督徒的婚姻是否已经不存在?最后,非西方文化的婚姻习俗与西方文化所发展出来的婚姻神学,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关系?

婚姻神学在历史上经历不小的演变,而且仍将继续演变,所不同的是,现在讨论婚姻神学者持续增加。许多对婚姻神学的讨论有贡献者都是结过婚者,而且有许多是妇女和非西方文化的思想家,他们的贡献将使婚姻神学继续成为教会神学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参考书目: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家庭团体劝谕》,台北:中国主教团秘书处,1981

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圣母年「妇女的尊严与圣召」牧函》,台北:中国主教团秘书处,1988

Kasper, W.   Theology of Christian Marriage.  New York: Seabury, 1980.

Mackin, Th.   What Is Marriage?   New York: Paulist Press, 1982.

Molinski, W.  "Marriage".   SM,  vol. 2. 390-406.

Schillebeeckx, E.   Marriage: Secular Reality and Saving Mystery.  2 vols.  London: Sheed and Ward, 1965.

Thomas D. M.  "Marriage."  Komonchak. 624-628.

谷寒松、廖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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