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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安乐死

ānlèsǐ

EUTHANASIA

参阅: 154死亡 106生命

()概念说明: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自希腊文,包括eu (即快乐,容易)thanatos (即死亡);它的原意是指「快乐而没有痛苦的死」。但是在现代人的了解中,这词已带有一种「慈悲杀害」(mercy killing)的含意;也就是采取行动以提早结束绝症患者或不可能复原的植物人之生命。「快乐而没有痛苦的死」仅为减轻病人死亡过程中的痛苦,让病人安详离世;故称为「消极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后者(「慈悲杀害」)的目的不仅为减轻病人的痛苦,更是为加速或缩短病人死亡的过程(其方法是让病人服用致死药剂);所以又称为「积极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由于前者不牵涉「不可直接杀害无辜者生命」的伦理原则,所以较不引起伦理学者或道德家的争论;后者则带有「直接」杀人的行为,所以一直是争论中的问题;不只一般教会或伦理神学家无法接受,即连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大众也都抱持怀疑或反对的态度。

()研究反省:

(1)     天主教官方对安乐死的问题采取了极明确而坚定的立场─ 反对一切「积极安乐死」的作法,而容许旨在减轻病人痛苦的「消极安乐死」行为。在1980626,教廷教义部所发表的《安乐死》宣言中,教廷一再强调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对人类生命的权利、价值和尊严的尊重,而谴责了所有侵害生命的行为,如「任何方式的谋杀、集体屠杀、堕胎、安乐死、有意的自杀等。」因为「生命是万善之本,也是人类社会所有活动之必要根源和条件……,所以生命不只是神圣而不可破坏的,而且也是天主爱的赐与……。」因此,「1)任何对无辜者生命的侵犯都是违反了天主对那人的爱,侵犯了根本的人权,并犯了严重的罪;2)人人的生命都要配合天主的计划……;3)所以任何有意的自杀行为都跟谋杀罪一样,是拒绝天主的主权和爱的计划的表现。」以此原则应用到安乐死问题之上的结果是:「禁止一切杀害无辜生命(包括胎儿、婴孩、成人、老人、罹患绝症的病人、将死的人)的行为」,即使出于自愿的安乐死也不可以。不只因为安乐死的作法破坏了生命的神圣性,也因为绝症病人所受的痛苦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苦难(特别是将死的人所面临的苦难)在天主救赎的计划中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事实上,这是在参与基督的受难以及他顺服天主的旨意所忍受的救赎的牺牲……。」

(2)     然而,上面所说的仅是针对「积极安乐死」教廷所采取的态度。实际上,这篇宣言并未禁止「消极安乐死」的作法;因它不只不坚持苦难的必要性,而且也容许止痛剂的使用:「忍受苦难不一定是明智的……基督徒对大多数病人的明智建议应该是止痛药物的使用……」,即使人明知使用止痛剂可能加速死亡的来临,也可以冒险使用,因为「我们的用意只是想有效地纾解痛苦。」换言之,止痛剂的使用并不是要故意引起死亡。此外,这个宣言也提到:当医疗过程对病人已经失去作用,不论医疗继续与否,病人随时都可能断气时,就可以根据良心停止所有只能让病人苟延残喘的医疗行为;但正常的照顾仍应继续。

(3)     「积极安乐死」的作法虽不能获得普遍的接受,但是其支持者所提出的理由却不断对「消极安乐死」的观念构成挑战。这个挑战激发神学家和伦理学者们更严肃地探讨有关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意义、人格的尊严、病人的权利、死亡的品质和尊严、谋杀的定义……等问题。一股兴起中的潮流似乎对「无意义或无目的的延长缺乏品质的生命」的作法产生质疑。

参考书目:

翁德昭等着,《安乐死之探讨》,再版,台北: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社会发展委员会,1992

廖涌祥,〈生死的抉择─ 论安乐死的伦理〉,《神学论集》81 (1989)369-400

罗马信理部发布,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社会发展委员会编译,《教会对安乐死的声明》,台北:天主教中国主教团社会发展委员会,1984

Paris, J. and R. Cranford合着,胡国桢译,〈赞成「脑死」?维护生命?─ 美国主教团的困扰〉,《神学论集》,57 (1983)425-440

廖涌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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