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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部

地狱


地狱

dìyù

HELL

参阅: 90末世论 52天堂 586万有复兴 164自由 97古圣所

()概念说明:地狱hell此词要从广义及狭义来说明:1)广义而言,地狱包容了阴府,是一个暂时受罚的情况,其中有黑暗、痛苦,同时未达到一个光荣的境况,换言之,在此境况中,达不到生活的天主之前。2)狭义而言,地狱即指绝对无救恩的永恒情况。这种情况,按圣经及教会传统的了解,即是人在绝对违反天主的罪中而去世的事实,教会面对这种事实。常以「如果……则……」的恐吓方式来表达,而非描述一件已发生的事情。每一个文化和宗教团体,都会有诗人或画家,或是民间百姓,以很多具体的方式描写地狱的景像,就把现世所见的苦刑置于死后的情景中。

()圣经很清楚地表达出地狱存在的可能性:

(1)     旧约及早期的犹太宗教以两个图像来描述那死后受罚的地方:一是阴府,其中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个为义人,含有安慰及善报,另一个则为恶人,含有恶报(路十六1931);一是被咀咒的山谷(列下廿八3;卅三6),在那里有着祭献小孩的恶习,也是令人咀咒之地,先知们就曾以此图像警告着以色列人民,雅威要来审判的情形(耶七32;十九6;依六六24)。自公元前二世纪以来,犹太的默示思想中就将被咀咒的山谷视为预告雅威审判之所,在那里有地狱的火。

(2)     新约中也有许多图像及比喻在描写地狱。洗者若翰(玛三12)和耶稣(玛十八8)都提到在地狱中有永恒而不可消灭的火,因此也称为火狱(玛五22;十八9)、火窑(玛十三4250)。此外,在其他章节中则将地狱的罚称为哀号和切齿(玛八12;十三4250;廿二13;廿四51;廿五30;路十三28)、虫子不死火也不灭(谷九48)、黑暗中的黑暗(玛八12;廿二13;廿五30),这些都是以现世所能想像到的可怕情景,表达出与天堂光荣境界完全的对立(玛廿二12)。对观福音也用了旧约中「被咀咒的山谷」的图像,并指出这是最后审判的地方,这个地方不但是为魔鬼及其使者所预备,也为那些不愿悔改和拒绝天主所赐救恩的人准备的(玛五29)。保禄书信中不提地狱,但却很清楚的提出永恒的失败和非救恩的字眼(格前一18;格后二15;四3;得前五3),也指出丧亡者就是不听从福音的人(得后一9)、夜间的盗贼(得前五2)或痛苦临于孕妇身上(得前五3)。默示录(十四10;十九20;廿14;廿一8)以旧约的比喻及图像来描写地狱的特色(如创十九24),并指出在那里所有反基督的人(参:反基督)、假先知(默十九20)、魔鬼以及一切未记载于生命册中的人将一起受罚,死亡和阴府同样要被焚烧(默廿14)

()基督宗教的传统在圣经的教导下,依照各文化的特色而用不同的神学思想来表达地狱存在的可能性,例如在基督宗教逐渐接受灵魂不灭的思想中,即将人死后所受的地狱之罚当作是灵魂所受的罚。神学家们一方面提倡天主的正义以证明地狱应是永恒性的;另一方面却又要把地狱永恒之罚与天主无限的仁慈间的矛盾现象(此点将在系统神学探讨中加以详细说明)整合。除此之外,神学家如奥力振(Origen, 185-254、盎博罗修(Ambrosius, 339-397)、热罗尼莫(Jerome, 340-420)认为地狱之火是隐喻着人离开天主的痛苦情况,这痛苦如同火一般的焚烧着人;有些神学家如巴西略(Basil, 329-379)、奥斯定(Augustine, 354-430)则认为火应该是真正的火,但并不相似现世中所用的情形,而且是在人死亡后才会被施行。至于地狱的罚,按神学家的讨论则有二种:一种是人无法享受荣福直观的情况「失苦」(poena damni);另一种则是肉身上的苦刑「觉苦」(poena sensus)。二十世纪初有些神学家曾主张人在死亡中完全被消灭的说法,亦即人死后不再存在,成为真正的无,也不再进入永生,他们的死亡显露出他们如同虚无一般。

()教会训导权在论及地狱时是以新约为基础,但在面对异端的主张时,教会也会应用文化脉络中的说法。今日神学也应以现代知识论和释经学的原则( 389)来解释教会训导当局有关地狱论题的文件(DS 76, 801, 858-859, 1002, 1351, 1539, 1575)。这些文件中有不少历史的背景以及神学思想典范的说法,都不属于训导权所要宣布的信仰内容。如:犯罪者很容易被列于地狱中;可见的教会为得救的必然性,除非经过教会才可得救;或特别强调天主以正义来惩罚人……这些说法并不代表新约所宣讲的地狱的真义。

()今日系统神学以下面几个重点来探讨地狱之说:

(1)     在比较动态性的整体位际关系的典范中,地狱是个非空间性的事件,却是境遇,也是人藉其彻底地相反天主的行为而导致的状况。这状况的重点在于人体验到自己完全达不到天主面前;因此在这种思想中有那些传统较具体的问题(如:地狱的火、什么地方、苦刑、失苦及觉苦的特色等)不再是那么重要。

(2)     今日系统神学则认为新约所指的地狱,并非描写一具体的情况,而是在宗教平面上的恐吓言论,主要在助人悔改而善度圣洁的生活。

(3)     许多神学家们认为圣经和教会传统并未真正指出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如犹达斯)下地狱(谷十四21;路廿二3;若十三27)。所以神学家们日渐体会到圣经和训导当局谈论地狱,主要是在指出一个失败的可能性,这失败就是人在完全相反天主之爱的情况中去世。如此,地狱就成为一个事实。

(4)     圣经一直宣扬那超越人所能想像的天主的爱的福音;靠着这爱的福音,基督徒们希望,没有一个人会完全彻底地相反天主的爱而创造自己的地狱。

(5)     在面对永恒的地狱及天主的仁慈这两种相似矛盾的主张时,神学家提出两种解释:

1)肯定地狱的可能性,但也希望没有人创造自己的地狱。如果有人创造自己的地狱,就有永恒的罚。这种说法令一些神学家无法满意,因为这种说法使有限的罪和无限的爱之间有所对立,也使人藉有限的自由而产生的永罚和无限而绝对的爱的力量之间产生莫大的距离。

2)面对这种对立,又产生了另一个解答:人因天主圣三之爱而来,人也是与天主圣三的爱的关系。人以其自由的自我意识,逐渐发展出存在的价值,并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如此而应该在具体的生活中与人、与天主发挥爱的关系。但是天主尊重人的自由,所以若自由地做出彻底相反天主之事,破坏了彼此之间爱的关系,那么人也相反他自己最深的价值,更破坏了自己存有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天主也爱莫能助,而让人自由地消灭自己。这种解释较符合地狱永罚和天主之爱彼此相关的主张。同时,当人消灭后即不存在了,也不致受到永罚之苦,这仍是天主之爱所造成。不过客观来说,人之不存在也是一种罚,因为此时人已完全失去天上永恒的喜乐和幸福。大体而论,这种主张讲出在基督信仰中很少讲过的论点:创造人,并与人建立爱的关系的天主如此彻底地尊重人,一直到有限的受造物变成无。但是传统神学至今大体上仍主张天主创造有限的受造物之后,就不再予以消灭。严格而论,这个新的主张不是天主主动的消灭祂的受造物,而是天主让自由的受造物消灭自己。

参考书目:

黄凤梧编,〈地狱〉,《人类的未来:基督信仰中的末世论》,台中:光启出版社,1977 158-172

Finkenzeller, J.  "Hoelle." Beinert. 268-271.

Gnilka, J. and J. Ratzinger  "Hoelle."   LThK,  vol. 5. 445-449.

Long, J. B.  "Underworld."  Eliade, vol. 15. 126-134.

Rahner, K.  "Hell."   SM,  vol. 2. 7-9.

─── .  "The Hermeneutics of Eschatological Assertions."  TI,   vol. 4.  323-346.

Tober, L. M. and F. St. Lusby.  "Heaven and Hell."  Eliade,  ol. 6. 237-243.

谷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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