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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部

功利主义


 

 

gōnglì zhǔyì

UTILITARIANISM

参阅: 443基督徒价值 440基督徒伦理生活 213良心

()概念说明: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指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标准来判断行为的伦理价值之学说。它主要在问「一个人应该做的是什么」的实际问题;其答覆则是一个人的行为应该尽可能产生最好的结果。

与这种理论相反的有二:1)自我主义(egoism),认为人应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使牺牲别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2)那些强调行为动机或价值在于行为本身(不管结果如何)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坚称唯一的价值或动机就是快乐(pleasure),只有增进快乐减轻痛苦才会导致幸福,故可称为快乐主义(hedonism,主张感觉上或精神上的快乐系决定一切行动的伦理标准)

至于功利主义若只系统地描述人的伦理信念则被称为描述的功利主义(descriptive utilitarianism);它若提出一种理论阐释伦理信念,则称为规范功利主义(normative utilitarianism)。规范功利主义分为:1)行为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认为个人行为若促进一般的幸福即是道德的善,如边沁(J. Bentham, 1748-1832)和西杰维克(H. Sidgwick, 1838-1900)2)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

,主张依照规则(其正常结果可能获取最大幸福)去做的行为便是善,如穆勒(J. Mill,1773-1836)。此外,另一种功利主义以伦理神学姿态出现,如盖依(J. Gay, 1685-1732)以天主旨意为道德标准,从天主的仁慈推论出天主愿意人们推动人类幸福。

()功利主义源于公元前五世纪亚里斯底布斯(Aristipus, 435-366)和伊比鸠鲁(Epicurus of Samos, 341-271)的伦理思想。十八、九世纪的肯贝兰(R. Cumberland, 1732-1811)开了功利主义哲学的先河,认为追求「一切人的最大幸福」是守天主的诫命。休谟(D. Hume, 1711-1776)主张真正有用的行为就是道德的善。边沁重政治、法律上的判断标准,并改善衡量快乐的尺度。斯徒亚穆勒(J.St. Mill, 1806-1873)认为德行和知识是「非快乐」的价值。西杰维克阐明个人幸福与他人幸福并不冲突。虽然今天实用的功利主义仍残留在国家福利的形式里,它的辉煌时代却似乎已过去了。

毕竟功利主义提出的中心课题─ 一个人应该促进幸福、预防各种可能的不幸福─ 是功不可没的。然而,一般伦理学所研究的规范伦理能否以上述这种单纯格式来分析,则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把人的各种伦理价值贬低为单为追求快乐,会把人视为无人格的寻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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