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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部

公益


 

 

gōngyì

GOOD, COMMON

参阅: 417教会社会思想 441基督徒哲学 20士林学派 283社会285社会主义 58世界

()概念说明:公益common good可从不同的角度来描述:

(1)     公益作为一种客观的制度,是指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中的客观的福利。在这意义下,公益主要是为个人的利益而设立,却不全等于个人的利益;它是一个社会(国家)以襄助每个成员正确地发展自己以达到其个人幸福的条件(梵二大公会议1962-1965,信仰自由宣言DH 6)

(2)     第二种看法视公益为一个团体中的所有成员所共同享有的公众利益。在这意义下,公益乃幸福生活的本质,它超过每个人所享有的福利的总和。所有人必须为每个人的原故保障社会的公益;反过来说,每个人也必须为所有人的原故保障社会的公益。部分为全体,全体为部分,这样才能保证公益的优先次序,而不致陷入极权主义。

(3)     第三种看法强调个人之间的休戚相关(individual solidarity),把公益描述为所有人团结一致的共同利益。它之所以称为「公」益,是因为它是大家一起完成的,又因为每个人是在友爱中拥有它。团体的意义并不是包含许多部分(个人)的较静态的整体,而是较动态的团契、交通,在爱中向他人的开放。

()今日问题的中心在于个人及社会(或他所属的团体)的关系,也牵涉到个人的利益与一般公众利益的关系。有人在原则上保卫公益的优先次序(社会主义者),也有人强调个人利益的优先次序(个人主义者)。强调公益者以中世纪的哲学为基础,有组织性的秩序观念。强调个人利益者则较接近现代人的想法:个人的价值、尊严及人权;这些人生要素在面对社会及面对国家时有其不可侵犯性;不过,同时应该把这些个人生活要素整合于社会整体的观念内。无论是社会主义者还是个人主义者,他们在基本上还是相同的,二者同样坚决地反对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liberal individualism),以及极权主义。公益的问题在碧岳十二世(Pius XII,1939-1958)有关人权的训谕中,也在若望廿三世(John XXIII, 1958-1963)的《慈母与导师》(1961)以及《和平于世》(1963)两个通谕中讨论过。梵二把这问题整合在个人及社会权利的说明中(GS 64-6567-7175)。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1978- )以三个通谕(《人的工作》,1981;《社会事务关怀》,1987;《一百周年》,1991)继续发挥他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公益)的整合看法。

()当人把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中的客观、制度化的利益和社会中的成员的个人利益作一比较的时候,毫无疑问地,客观的公益是为了个人利益。即使有时为了公益必须牺牲一部份个人的利益,但是最终客观的公益还是为了个人的好处而建立的。

然而这种信念─ 即人权不容侵犯,即使国家也不能相反它─ 是现代思想中的基本原则;它需要经过一段很长的历史过程才能达成。因而读者也会看到,在中古时候,由于其对有机组织的强调,若干人权未能得到合理的考虑。教会最近的训导一再重申这基本的真理,而这意味,对于国家作为社会公益的保管人而言,在态度上有了很大的转变。

梵二分开「公益」及「公共秩序」(public order)。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它包括三方面: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在正义下的公共安宁,以及公共道德(DH 7)。国家有责任以各种不相反自由的方法推行公众利益,而这责任也延伸到国际的层面(GS 83-90)。在「公共秩序」的要求之下,国家有权柄命令及限制个人的自由行动之范围。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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