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約 [盟約 (新約)、敬禮](Old Testament, Antiquum Testamentum, [Covenant, Foedus (New Testament, Novum Testamentum), Cult, Cultus]) 1、前言: 聖經分舊約新約兩大部分,寫於基督前者稱為舊約,寫於基督後者稱為新約。如今我們將聖經何以稱為約,約的意義,約與我們人的關係,略談一二。藉此使我們由對約的瞭解,進而能對此約忠信履行,以期達到天主與人立約的目的。 2、約的字面解釋 約,希伯來文稱為 Berith 。這一字,一說導源於動詞 Barah ,意即「吃」。按在很古時,訂立盟約者,必同吃為訂立盟約所設的筵席,或為訂立盟約而獻於天主之祭肉(創31:46, 59; 26:28-31; 蘇9:4; 撒下3:20)。舊約裡曾提及一種「鹽約」(戶18:19; 編下13:5),即是這字的最好說明。另一說,以 Berith 導源於動詞 Karath ,「劈開」之意,是由於古時立約時,多將獻作犧牲的牲畜劈開,象徵立約者雙方都有守約的義務,如一方失約,則應如這作犧牲的牲畜受刀劈之刑。是以在古時的立約方式,指狹意的立約,通常必舉行以下兩種儀式:呼求天主(神)作證,並一起吃飯(通常是吃為立約而宰殺的牲畜;參見創31:53-46)。 3、約的定義 由前段看來,我們可這樣對盟約下一定義:盟約是經一種儀式,即立約的程序,使立約者雙方都受到一種道義上的束縛,有義務來遵守所訂立的約。由這約所產生的效果,而且也可說立約的目的,即是和平幸福,也即使立約者雙方都能依照約的性質與規定,得以和平相處。 4、約的譯文 我們所談的約,如前面所記,按原文是指希伯來文內所用的 Berith ,最早的譯文,當推希臘七十賢士譯本。希臘七十賢士譯本將 Berith 譯作 Diatheke ,即「遺囑」之意,而未譯 syntheke ,而 syntheke 才是約或盟約之意。希臘譯文所以用 diatheke ,而未用 syntheke ,因為譯者認為人無資格與天主立約,而所謂的「約」全出於天主的仁慈,故用了 diatheke 這字。因而拉丁文也未譯約之本字 Foedus ,而譯作 Testamentum 也即「遺囑」之意。之後,歐西各國,如英、法、意、葡、班等文,無不依拉丁文 Testamentum 一字作為他們稱新舊約之名詞,如意文:「Nuovo e vecchio(antico)Testamento」,英文:「The new and old Testaments」等。 5、我國譯文與中文「約」字之意義: 我國,天主教方面,過去一向將新舊約譯作「聖經」以「經」字有常之意,如辭海經字第二解釋:經常也,凡常道常法皆曰經。同時我國一向稱聖賢的著述曰經:如十三經,老子的著作為道德經等,因而我天主教徒很早依據拉丁文 Sacra Scriptura 譯為聖經,將 Vetus(antiquum)Testamentum,Novum Testamentum 譯作古經,新經。但基督教卻很早就譯為「約」,稱全部聖經即古經新經為新舊約全書。 又「約」字按辭海作:「縛束」,「盟」則解作「誓約」,並引禮曲禮說:「�閂馱篞龤v,疏「盟者殺牲歃血誓於神也……」。按這一解釋,與希伯來文(Berith)根據動詞「劈開」之說法,可說不謀而合。 6、約的分析 按舊約裡所記述的約,我們可分為人與人所立的約,及天主與人所立的約。 按人與人所立的約,包括不同時代及各階層人士所立的約,為了節省篇幅起見,我們僅提數起,以概其餘。 舊約裡所記最早人與人立約,乃亞巴郎與阿摩黎人所立的約(創14:13)。之後,亞巴郎與阿彼默肋客(創21:23-31)、雅各伯與拉班(創31:44-54)、若蘇厄舉基貝紅人(蘇9:3-27)、約納堂與達味(撒上18:3)、達味與阿貝乃爾(撒下3:12-21)、撒羅滿與提洛王希蘭(列上5:26)、拿步高與漆德克雅(則17:13)等所立的約。由上述所引各節看來,可知立約不須兩邊全屬平等,如漆德克雅雖是君王的身份,但他乃拿步高手下的敗將,基貝紅人則為若蘇厄的戰俘,約納堂當時身為太子,而達味則是平民。 7、天主與人立約 在談及人與人立約後,接著我們便該談天主與人立約,而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論點。論及天主與人立約,我們不妨以時間先後來著筆。 聖經上明文提及天主與人立約,最早乃天主與諾厄所立的約,天主對諾厄和他的兒子們說:「看,我現在與你們和你們未來的後裔立約……」(創9:8-17),不過按上述聖經所載,天主與諾厄立約,並未採用古時狹意立約的儀式,為此該約只是廣意的約,換言之,只是一種許諾,即天主誓許往後再不以洪水消滅世人而已。 但不少近代學者,根據(德17:10)之經文「和他們立了永久的盟約」,認為天主在創造了人之後,當人還在伊甸樂園裡時,天主已與人類的原祖,訂立了一永久的盟約。這盟約的意義,積極一方面,亞當當耕種看守樂園,消極一方面,不得吃知善惡樹的果子,亞當若遵守這一盟約,則生,否則,則死。從天主處罰亞當的話,可知亞當也曾完全瞭解天主與他所立的的約,是以他應負沒有守約的全責(參閱 P. E. Testa O.F.M. Genesi,PP.297-298)。不過對天主與亞當立約的事,只是近代解經學者對德17:10經文作的詮釋,從創記述天主創造人類之經文來看,至少未有明文提及約或盟約等字樣。 8、天主與亞巴郎立約 聖經上記載天主以狹意的立約儀式與人訂立盟約,是始於與以民的先祖亞巴郎。天主為與亞巴郎立約,事前有一長期的準備,先叫亞巴郎離開他的故鄉,到自己給他指定的地方,即他最後來到的客納罕地去(創12:1-6)。天主與亞巴郎立約時,命他準備一隻三歲的母牛,一隻三歲的母山羊,一隻三歲的公綿羊,一隻斑鳩和一隻雛鴿,除斑鳩和雛鴿外,將上述的牲畜剖開,並排陳列。當日落天黑的時候,有冒煙的火爐和燃著的火炬,由那些肉塊間經過,——火及煙在聖經上,多次原是天主臨在的象徵(見出3:2; 19:18)——然後天主與亞巴郎立約說:「我要賜給你後裔的這土地,是從埃及河直到幼發拉的河,就是刻尼人……和耶步斯人的土地」(創15:9-20)。不過,天主與亞巴郎立約,不只把上述土地給了亞巴郎的後裔就算了事,從其他經文得知,天主與亞巴郎立約,主要的目的是要使亞巴郎成為一大民族,成為一福源,地上的萬民都要因亞巴郎而獲得祝福(創12:2, 3; 路1:53-73; 迦4:6-8; 羅4),亞巴郎要為萬民之父,由他要出生一位君王,天主要作亞巴郎及他後裔的天主……(創17:4-8; 15:7-18)。天主要求亞巴郎祇敬拜他,唯一的真主天主,聽他的吩咐,服從他的旨意(創17:1, 7; 18:19),立約的標記是他家的男子都要受割損(創17:10-14)。從天主與亞巴郎立約的儀式看來,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盟約,只是單邊盟約,也即是說,天主所賜與亞巴郎的一切,全出是於天主的慈愛。 之後,天主向亞巴郎的後裔依撒格、雅各伯重新肯定他與亞巴郎所立的約(創26:2-6; 28:13-15)。因重申這約,亞巴郎的天主就成了依撒格、雅各伯的天主(出3:6-5),而亞巴郎的後裔便成了天主的特選子民。 9、西乃盟約 當天主由埃及為奴之地救出以民來以後,在西乃山以更隆重莊嚴的儀式與全以民訂立了我們今日慣稱的西乃盟約。這西乃盟約實可說是一繼往開來的盟約,前繼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約,開創以民的歷史的新紀元,以這西乃盟約天主實踐了與亞巴郎所立的盟約(創15:7-19),同時也把自己向以民所要求的,啟示了給以民,向以民頒布了十誡(出20:1-20)。梅瑟遵天主命,先立了一座祭壇,象徵天主,又立了十二根石柱,代表以民十二支派,即代表以色列全體子民,然後命以色列青年宰殺了牛犢,獻作和平祭獻,取了牛犢的血,一半灑在祭台上,一半灑在百姓身上,後來大家一起吃和平祭祭宴。在向百姓灑血之前,梅瑟先把盟約的條文天主十誡,讀給以民聽,第一誡,天主說:「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奴隸之所。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可為你製造任何彷彿天上,或地下、或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不可叩拜這些像,也不可敬奉,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凡惱恨我的,我要追討他們的罪,從父親直至到兒子,甚至三代四代的子孫。凡愛慕我和遵守我誡命的,我要對他們施仁慈,直到他們的千代子孫」;第二誡天主說:「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因為凡妄呼他名的人,上主絕不讓他們免受懲罰」(出20:2-7)。關於十誡的全文,見出20:1-17。百姓聽了,一再答覆說:「凡上主所吩咐的話,我們必聽從奉行」(見出24:3-7)。天主以這莊嚴隆重的儀式,與全以民立了這西乃盟約,天主成了以色列子民的天主,以色列子民成了天主特殊的產業,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19:5, 6),日後以民得以佔領客納罕許地,在客納罕許地逐漸強大,無非是由於上主雅威本著這盟約而特別賜予護佑,只要以民對這盟約忠實奉行就高枕無憂。為此,日後以民屢遭敵人的攻擊與壓迫,即由於他們對這盟約不忠所致。誠然,日後整個以色列民族的歷史——盛衰興亡——全繫於以民對這盟約是否忠誠或失信(參閱撒下7:18-26; 列上6:11-13; 8:22-53; 列下17:7-23; 21:1-9, 11-15; 24:19; 25:1-7)。 從西乃立約的儀式看來(即將牛犢的血,一半灑在祭台上,一半灑在百姓身上),西乃盟約實是一雙邊盟約(foedus bilaterale),不似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約,只是單邊盟約(foedus unilaterale),為此,雙方都有絕對守約的義務。但日後以民屢次失信毀約,為此屢次遭受天主的懲罰。每當他們遭受到天主懲罰時,他們似乎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理屈,是以他們只呼求天主記憶他與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所立的約,而從不敢提及西乃盟約(參閱出32:13; 肋26:42; 申4:31; 列下13:23; 編下30:6; 依41:8; 51:2; 耶33:26等)。由此可以明瞭西乃盟約與天主和亞巴郎所立的約,實有區別。 10、西乃盟約乃新約的前奏 由以上所述,不論是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約,或是與以民結立西乃盟約,都不是天主立約的最終目的。天主所以與人立了上述二約,其目的無非是為他日後藉默西亞將與人立的新約舖路。並且可說,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約是為準備立新約的第一步,直接是為立西乃盟約作準備,而西乃盟約一方面是天主與亞巴郎所立的約的實現,使亞巴郎的後裔實在成了一大民族,另一方面也是為新約直接作準備。在天主與以民立了西乃盟約之後,再沒有另立其他盟約,直到默西亞來臨時,天主才藉默西亞與人訂了一永久,關乎全人類的約,新約,因而天主與以民所立的西乃盟約,乃稱為舊約,由亞巴郎,或更好說,由人類始祖亞當起,直至耶穌——默西亞——來臨,統稱舊約時代。 關於天主藉默西亞訂立新約的事,天主是逐漸啟示與人的,除在創3:15已告知人類將有一救主外,有上述與亞巴郎所立的約及藉梅瑟與以民所訂立的西乃盟約。天主在與亞巴郎立約時曾說:「有一君王將由你而出」(創17:6),在立了西乃盟約後梅瑟對以民訓話時,也曾這樣說:「上主,你的天主,要由你中間興起一位像我一樣的先知,你們應聽信他」(申18:15, 17, 19)。日後天主藉納堂先知告知達味說:「你的家室和王權,在我面前永遠存在,你的王位也永遠堅定不移」(撒下7:16; 編上17:14),無疑這是指由達味後裔所出的默西亞而言,因為不論是達味自己,或繼承他王位的諸君王,無不一一先後死去。 再後,更清楚論及新約的,有依撒意亞、耶肋米亞、厄則克耳等先知,如依42:6:「我、上主,因仁義召叫了你,我必提攜你,保護你,立你作人民的盟約,萬民的光明;」又如耶31:31-34:「看,時日將到,上主的斷語,我必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訂立新約,不像我昔日——握住他們的手,引他們出離埃及時——與他們的祖先訂立的盟約,……我願在那些時日後,與以色列家訂立的盟約——上主的斷語——就是: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肺腑裡,寫在他們的心頭上:我要作他們的天主,他們要作我的人民……」(參閱則36:25-29; 39:29)。由上述諸先知的話,可知未來默西亞將立的新約,是內在,屬於恩寵,而普及萬民的(依42:6),其目的乃是和平(依54:9, 10),即人類與天主間的和平;而且這新約也是單邊性的,因為先知把這新約與天主和諾厄立的約相比,而天主與諾厄立的約,原是單邊性的。總之,天主藉先知們的言論,逐漸啟示給人,未來的默西亞行將立一新約,其性質和西乃盟約大有分別。 11、耶穌基督訂立新約 及至默西亞耶穌基督降生成人時,聖母瑪利亞和匝加利亞已異口同聲讚頌天主說:天主實踐了他曾誓許與聖祖亞巴郎的救援(路1:54, 55, 69-73)。到了天主父預定的「時辰」,耶穌以他身為大司祭的身份,在他受難的前夕,以他第二天即將為救贖人類所要流的血立了新約說:「……這是我的血、新約的血,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瑪26:28);或如路所載:「這杯是用我為你們流出的自而立的新約」(路22:20; 參閱格前11:25)。無疑耶穌是針對西乃盟約而言,其意不外是說:西乃盟約是以牛犢的血,而我立的約則是以我為你們傾流的血。牛犢的血自然不能和耶穌的血相比,是以這新約不拘是從立約的中人——梅瑟——耶穌—或是從立約所用的犧牲——牛犢的血——基督的血—來說,遠超過西乃盟約千倍萬倍。為此,新約的效果—潔淨人的良心,消除人的罪過,如耶穌自己所說:「為大眾傾流,以赦免罪過」,也遠遠超過舊約——祇淨化人的肉身,即祇發生法律方面的效果(見希9:13, 14)。 12、新約與舊約的區別 關於新約與舊約的區別,聖保祿宗徒有極精闢極透徹的講論。如眾周知,聖保祿原屬法利塞黨人(斐3:5),曾在猶太人中極負盛名的經師加瑪里耳足前,對法律受過極精深的教育(宗22:3),是以聖保祿對舊約有極深刻的研究與瞭解。但在他的書信內,一再闡明耶穌所立的新約與西乃盟約——即舊約有著天壤的區別。新約在於神,不在乎文字,因為文字叫人死,神卻叫人活(格後3:6)。舊約使人成為(法律的)奴隸(迦4:22-31),而新約使人獲得自由,即使人由罪惡和死亡的法律下獲得自由(羅8:1-4),使人成為天主的子女,可稱呼天主「啊爸,父啊!」(羅8:14-17),是新受造(迦6:15; 格後5:17; 弗2:11-22)。關於新約,聖保祿正如前面所提及的依撒意亞、耶肋米亞、厄則克耳等先知所說的新約,是內在的,即寫在人心上的、和平的盟約,是以聖保祿和先知們,可說正前後互相輝映,妙然托出這新約的無限珍貴。為此,我們也就明瞭何以聖保祿稱法律(舊約)是我們的啟蒙師(迦3:24),換言之,也即我們前面所說的,舊約乃新約的前奏,舊約只是為新約舖路,只是為準備新約,因而是有時間性的,即短暫的,而新約才是舊約的完成,因而是永遠常存的。 13、結論 總之,無論新約舊約,甚至可說,由創世,即由天主創造人類以來由,天主始與人類中第一人——亞當——所立的約,與以民的聖祖亞巴郎、依撒格、雅各伯、再後與以民在西乃山上所立的西乃盟約,以及最後默西亞救世主所立的新約,無非是為彰顯天主對人類的愛,且因而實現了他救贖全人類的計劃。從此可知人因了這約和天主所有的關係,人是否得救,只看人是否忠誠履行遵守天主與人訂立的盟約,正如聖奧斯定所說:「天主為造你,無需乎你,天主為救你,卻需要你的合作」——遵守盟約。 見梅瑟五書、亞巴郎、梅瑟、西乃見盟約、敬禮。 14、敬禮 一、語源:「敬禮」、拉丁文作「Cultus」,英文「Cult」即由此字而來,不過英文平常多用「Worship」指示對禮的敬神,中文譯作「崇拜」或「禮拜」。在舊約內,說也奇怪,整書整篇討論敬禮的事,卻沒有一個特殊字眼可用來表示敬禮,所用的兩個字「Sharet」和「Habodah」,都是指平常的服務或勞役,或與之相關的事,意義甚為含混,只能由上下文得知此二字的實在意義;在翻譯時,也只好就上下文的含義,以相當的字眼譯出其原意。參見出12:25, 26; 27:19; 30:16; 戶3:26; 4:12, 23; 編下24:14等處。稱「敬禮」為「敬神事務」(Divinum servitium),即由此而來。此外,尚有一詞,亦有表示「敬禮」之意,即「呼求上主的名」。參見創4:26; 12:8; 13:4; 26:25等處。 七十賢士譯本將「haboda」有時譯作「事務」,有時譯作「勞役」;但平常多用另一特殊字眼來表示「敬禮」,即「latreia」。此字原意是指「為人奴隸」,或「受人奴役」,但引伸而有欽崇朝拜之意(出3:12; 12:25; 13:5; 申4:19; 民2:11; 撒15:8; 蘇22:5-27)。此外尚譯作「Leitourgia」。此字原指人為人民國家服務,而不領取酬勞的志願服役,但在七十賢士譯本內,幾乎專用來指示司祭或肋未在聖所內當任的職務,或舉行祭獻等事務(出28:35; 37:19; 戶4:27; 8:22; 編上9:13; 28:13; 編下8:14; 31:16)。「禮儀」、「禮節」二字,即由此字而來。 新約仍援用七十賢士譯本的譯名,但在「latreia」和「leitourgia」間,並不加以嚴格的區分,常混用此二字以泛指敬禮,或與敬禮相關的事。此外新約內尚用「threskeia」一字表示敬禮(雅1:26, 27; 哥2:18)。此字原意是指「宗教」(宗26:5),因敬禮原是宗教的一要素;為此敬禮又常稱作「宗教儀式」。 二、性質:「敬禮」的由來是出於人的本性。人自知自己的能力有限,必須依賴能力超越自己的「存在」,而對之表示服從。人對父母長輩表示尊敬,即由於此。神的力量遠超人的力量,自古人又相信神的「存在」,所以自古人就對神表示信賴服從,因而有了「宗教儀式」——敬禮。敬禮方式雖多,但因人同心,心同理,敬禮也就離不了「心」和「理」;方式雖多,究屬大同小異,總歸不外跪拜、讚頌、祈禱、獻祭;其中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還是獻祭;為舉行祭獻而有了專司祭獻的司祭。獻祭要有定時,定處,定規,因而有了專行祭祀的季節,專供獻祭的聖所,專為行祭依照的禮規,以及專為行祭使用的祭牲和祭具:這一切都是為敬神而設而用的,所以概可稱為「敬禮」。「敬禮」的對象當然只能是真神,不對真神的敬禮,即是「邪術」、「魔道」(Magia, Idololatria)。參見出20:3-6; 22:17-19; 肋20:6-27; 申6:4, 5; 18:9-13。 三、分類:敬禮由人性而來,敬禮的分類也由人性而定。人是靈肉的合體,誠於中的必形於外,敬禮於是分為兩大類:內在的和外在的,這兩類敬禮互為表裡;內在的敬禮如愛慕、信賴、懺悔、服從等;外在的敬禮如屈膝、合掌、誦經、吟詠、奉香、獻祭等等。外在的敬禮又分私人的敬禮和公眾的敬禮;公眾的敬禮又分家庭的敬禮和社會的敬禮:意義分明,不必細述。 四、演變:敬禮是人類宗教生活的表現。人類生活是隨時代而演進的,所以敬禮也隨人類的人宗教生活而有所演變。我們現在就依據聖經的記載,來談談敬禮的演變。 甲、舊約時代:凡是演變,就不只有進化,而且也有退化。聖經記載人類最初的敬禮,是對惟一神的敬禮(創1:1; 12:9)。於是一些崇拜進化論的學者,以為這不可能,違反了自然進化論,就在聖經內竭力尋求「拜物敬禮」(Fetichismus)的痕跡,以證明原始人類和以民的敬禮,是由最低級的拜物而進化,而演變成為最高級的惟一神崇拜。這一演變應歸功於後世先知的宣講和鼓吹。可是,他們存著偏見在聖經內找尋的一些痕跡,主觀性很濃,力量很是薄弱,愈解釋反而愈無著落,就只好「支解」聖經的篇章,以就合自己的主張,或最後就只有解釋說,這是後人附加的。他們之所以不能自圓其說的原因,就因為全部舊約的思想,始終是惟一神論。創世紀開宗明義第一章就說,惟一神上主天主創造了天地萬物,給人出了禁令,這裡即已含有宗教意義:萬物屬於上主,人亦屬於上主,是上主的僕人,所以應敬拜服從上主(創1-3);只在人犯命以後,「黑暗」才進入了世界,而有了出於昧良的邪神崇拜。雖然如此,聖經仍然力證「光」仍在世上照耀,人尚自知向唯一上主表示崇拜獻祭(創4:1-7):加音的後代雖離棄了正道(創4:19; 猶11);但舍特的後代卻知敬拜唯一的上主(創4:25, 26);舍特的子孫敗壞了,洪水滅世,有 諾厄一家敬禮唯一上主(創6:5-8);諾厄的子孫敗壞了,卻有閃的後裔亞巴郎(創12:1-9),敬禮唯一上主。上主天主召選亞巴郎,要他作萬民之父,萬民藉他獲得祝福。亞巴郎就對上主表示了絕對服從和信賴,作出了絕大的犧牲(創22:1-19),在絕望中仍懷著希望相信了上主,成了萬民信仰的父親(羅4; 迦3:1-9)。上主以他的後裔保全了啟示,維持了對唯一神——上主天主的信仰,使自己實踐完成了救贖人類的計劃。依撒格、雅各伯和出自雅各伯的十二支派的以色列民族的信仰,是敬拜唯一神,亞巴郎的天主、上主(創26:25; 28:10-22; 31:42; 32:10; 35:9-15)。所以舊約實在可說是人類有始以來,對唯一神信仰和敬禮的演變的史記。 無可否認,聖祖時代就已有了邪神的崇拜。「巴貝耳」塔恐即含有邪神崇拜的意味(創11:1-9)。此外,天主召選亞巴郎,要他脫離生身地,也是要他不沾染邪神崇拜的惡習,而獨歸自己(創12:1-9; 24:1-9; 蘇24:2-4)。亞巴郎怕他由恩許生的兒子依撒格染上邪神崇拜,故不給他娶本地客納罕女人為妻,卻設法由老家給他娶個妻子,但無論如何仍不許他回老家去(創24)。亞巴郎的孫雅各伯,由於事不宜緩,依母意,奉父命,出逃阿蘭,到了他外祖父家,娶了他舅父的愛女為妻(創28:1-5)。由他的愛妻辣黑耳偷走了她父親的神像,她父親竟為之急起力追一事(創31:19-35),可以得知他舅父家崇拜偶像,與外甥家有不同的信仰(創13:29, 53)。但雅各伯雖在異鄉居住了二十年(創31:38),卻賴天主特殊的助佑和不時的顯現,保全了祖傳的信仰,始終敬拜唯一的上主(創31:42; 33:20; 35:1-15)。 後來雅各伯全家遷入埃及(創46:47-12),他們的後代子孫寄居在埃及境內凡四百餘年(創15:13-16; 出12:40; 宗7:6; 13:20; 迦3:17),為時不久,雖未與埃及人聯姻通婚(出1),但因日常生活往來接觸,總不免受埃及人生活和文化的影響(出16:3; 32:1-6; 戶11:4-6)。此外,若瑟在埃及娶了翁城司祭的女兒為妻(創41:45, 50-52),梅瑟從埃及出逃,寄居在米德楊,也娶了當地司祭耶特洛的女兒漆頗辣為妻(出2:15-22);日後他的岳丈且來到曠野,協助他率領以民,做了他的參謀(出4:18-26; 18),所以梅瑟奉上主命立定的制度,頒佈的法律,不論是民事法,或刑事法,或祭祀法,都不免多多少少受了埃及和一些近東民族文化的影響,因而在敬禮方面也有一些相類似的地方。但我們卻不可不注意,天主之所以由埃及召出以色列民族,是要他們專崇拜自己,向自己獻祭,好能實踐自己與以民祖先結立的盟約,以及對他們祖先所作的誓許(出2:23-3)。為此,上主稱以民為「我的民族」,稱自己為「你們祖先的天主」,或「你們的天主」;以民稱天主為「我們祖先的天主」或「我們的天主」,稱自己為「天主的產業」,或「天主的聖民」(申7:6)。以民的信仰和由信仰而來的崇拜,是對唯一上主天主的信仰和崇拜,只敬拜創造天地和其中一切的「雅威」——上主(申6:4-15; 11:13-25),如敬拜其他神祇,即是背信毀約,必為上主所拋棄(肋26; 申31:16-18)。為此,以民的敬拜與其他民族相同之點,盡可依據人性和由人性而來的風俗習慣,傳統思想,加以解釋,不難明瞭;但不相同之點,若不依據唯一神論、啟示和盟約的觀念去加以解釋,就無法解釋,不能明瞭。以民的敬禮之所以能禁絕其他民族所有的偶像崇拜(出20; 申4:15-20; 蘇24:14-24)、占卜、巫術、魔道(出22:17; 肋20:6-27; 申18:10-14)、紋身割體、敬拜亡魂(肋19:28; 申14:1, 2)、神聖賣淫、女性司祭(肋6:12-10章;19:29; 申23:18, 19)和人祭(肋18:21; 申12:31; 18:10)等等陋習,就因為「雅威」是唯一、聖潔和生命的主宰,要人絕對服從,從心敬拜(出19:3-9; 申5:28-33; 6:15-25)。以民一切敬禮、祭典和生活的法律,都離不了對「雅威」的這三種觀念。這三種觀念在梅瑟五書內恰是鼎足而立。 「雅威」固然是無形無像的純神,但對「雅威」的敬禮,決不能只是無跡可尋的內在靈心敬禮,而必須有形於外的實際表現。為此,天主藉梅瑟給自己的百姓頒佈了「聖潔法律」(出19-24; 肋11-26),制定了「敬禮祭典」(出25-40; 肋1-10),使以民有所遵循,而不至於與外邦民族同流合污,敬拜邪神而縱慾放蕩。宗教生活原為人生之本:有什麼信仰就有什麼生活。為此,天主與以民立約,要求以民對自己懷有信仰,懷有絕對唯一純潔的信仰,而後敬禮和日常生活方能絕對唯一純潔。實在,由於以民與天主結立了盟約,以民才成了「司祭的國家」,「聖潔的國民」(出19:6; 戶16:3; 申7:6; 26:19),天主更有權利向以民要求「只聽從他的聲音」(出15:26:19:5; 申26:14; 30:20; 參見耶7:21-28)。但以民日後因與外族來往通婚,結社立盟,染上了異民的惡習,接收了異民的信仰,建立了高丘,拜祀了男神巴耳、女神阿舍辣,舉行了人祭和神聖賣淫(耶2-5; 7:31; 則16; 列上14:22-24; 列下21:2-9),毀盟背約,不再成為天主的子民,天主遂只有將他們拋棄,任其流徙異鄉,受人奴役,只留下少許對己盡忠的「遺民」,以圖來日的復興(依4:2-6; 6:12, 13; 亞9; 耶25:1-12; 33; 則16:53-63)。 自以民出離埃及,入主許地以後,先民長,後王朝,歷史盛衰興替,全看以民是否對上主忠信不忠信而定:忠則興,逆則亡。此其間,天主曾不斷派遣自己的僕人——先知,督促規勸,警告恐嚇(耶7:25-28; 25:2-7),但他們仍不聽從「上主的聲音」,只想以齋戒祭祀來取悅上主,求其息怒免禍;上主卻再三聲明:他要求的不是齋戒,不是祭祀,而是齋戒祭祀之所由來的服從敬畏上主,追求實踐正義(申5:28-33; 6:16-25; 依1:10-12; 58:1-12; 耶7:1-11; 歐8:11-13; 亞5:21-27; 米6:6-8)。這是以民敬禮「雅威」的實在意義,是舊約思想的經緯和主流;梅瑟五書特別注重的是上主的唯一,先知書特別注重的是上主的聖潔;至於新約則兩者同時並重。以民是一強項的民族(出32:9; 申9:6; 31:27; 耶7:24-28; 17:23),好師心自用,始終不願明瞭這兩點啟示的重要性,只知注重繁縟條文,虛偽俗套,墨守祭儀成規,而不顧內在的誠心和生活的純潔,所以歷來的義人和先知,只有被見棄而慘遭殺戳;到了最後集大成殺害了萬民期待的先知,默西亞(瑪12:1-14; 23:23, 24; 谷7:6-23),補足了他們祖先行惡的尺度(瑪23:29-36)。 梅瑟五書關於敬禮的條文,有些規定似乎不能出於梅瑟,而是後世對於敬禮所作的修改或增添。關於這一點,凡稍有歷史觀念的人,決不會加以否認;但也得承認梅瑟頒定法律典章,決不是只為了當時,而也是為了後來,因為梅瑟領出以民,不是為留居在曠野,而是為進據許地,作為基業。今放下其他節目不論,只就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來說,出、肋、申三書都提到了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一事(出20:24, 25; 肋17:1-9; 申12)。這原是對唯一神信仰和敬禮的必然步驟和現象,是以民成為一獨立民族,唯一上主的聖潔民族的必然要素。後日的分裂,與其說是政治的分裂,倒不如說是信仰和敬禮的分裂,(列上12:25-35)。政治的分裂固然是天主的降罰(列上12:16-24),但信仰和敬禮的分裂卻不是天主所願意的(列上13)。在沒有建立聖殿以前,「會幕」的所在地即是敬禮的中心,因為「會幕」是天主的居所,是天主與他的百姓會晤交談的所在(出33:7-11);進入「會幕」與上主交談的雖只是梅瑟(出30:36),但梅瑟卻是以中人和代表的身份,出入傳達雙方的意見。以民進入許地後,「會幕」仍然存在,先在史羅(蘇18:1; 撒上1:3),後在克黎雅特耶阿陵(撒上7:1, 2),繼而在諾布(撒上21:1-7)和基貝紅(列上3:4; 編上16:37-43),最後撒羅滿將「會幕」移置在聖殿內(列上8:1-6)。在未有聖殿以前,「會幕」即是天主的殿宇(出34:26; 蘇6:24)。至於民長時代原是一過渡混亂的時代民2:3-6),沒有政治的中心,也沒有宗教的中心;民長和人民只有就時就地向上主奉獻祭祝(民6:11-27; 13:15-23; 撒上7; 9:11-27; 13:8-15; 15:10-31; 撒下24:18-25)。這一切上主都容許了(列上3:2);但在建立了聖殿以後,任何其他祭祝地方都不容存在(列上9:1-9)。以民和以民的君王對主忠信不忠信,就看他們對敬禮是否惟一,除去未除去邪神的崇拜(列下17:7-41),和高丘的祭祀。列王紀和編年紀所記,可說即是此一史事的沿革。北國君王始終沉溺於邪神崇拜(列下17:7-41),南國君民只有希則克雅和約史雅二位君王,先後在依撒意亞和耶肋米亞二位大先知的講勸和協助下,厲行了宗教改革,剷除了高丘淫亂的敬禮(列下18:1-8; 22:2-23:27)。但二位君王死後,後繼的君王,不但仍然如舊,而且變本加厲,耶肋米亞終歸不能挽救南國,而只有忍痛受辱,客死異鄉。由此可見,敬禮合法化和集中化對以民是如何重要,梅瑟法律對此如何能沒有所規定。所以近來一些學者以為這些規定是出於大先知的經營構思,圖挽救國勢危亡高瞻遠矚想出來的措施之說,度情揆理是不能成立的。 這一點在充軍期內和以後,尤可以見到。流亡先知厄則克耳預言聖殿重建以撫慰流亡的同胞(則33-48)。回國後,以民首先排除萬難重建的是聖殿和圍護聖殿的牆垣。在乃赫米雅、厄斯德拉、哈蓋和匝加利亞督促,鼓勵、講勸、指導下,終於在最短期內重建了聖殿(厄上6:13-15),為維持敬禮的唯一和純潔,以圖團結流亡歸來的以民,從新簽訂了與天主結立的盟約。從簽訂盟約時,特別注重兩點:一是屬於積極性的,一是屬於消極性的;屬於積極性的是以民要嚴格遵守安息日;屬於消極性的是以民要絕對不與異民聯姻通婚(厄上9; 10; 厄下10; 13:15-17; 拉2:10-12)。這兩點是國破家亡後,痛定思痛,由經驗得來的教訓,所以特別注重。 在充軍期內和以後,以民流亡在外,散居各地,由於環境和生活的關係,有了「會堂」(Synagoga)的設立,在會堂內從不舉行祭獻,只宣示信仰(Shema),誦經吟唱聖詠,誦讀講解經典(厄上9:6-15; 8:1-8; 厄下9; 德51:1-12)。這敬禮儀式在重建聖殿以後,仍然存在,一直保留到新約時代(路4:15-21; 宗13:14-42; 17:1-3)。自從聖殿再度被破壞,夷為平地後(公元七○年),漂流天下的猶太民族,就只有靠「會堂」來作他們精神的連繫了。 一八九八年至一九○八年間,在靠近色威(則29:10),尼羅河中的一名叫厄肋番廷的小島上,發現了一些阿剌美文寫的紙草紙文件,是公元前五世紀至四世紀波斯征服埃及後,猶太傭兵殖民駐守邊防,遺留下來的文獻。據其中所載,猶太傭兵也效其他民族傭兵,為自己的神建立寺宇,建立了「上主的聖殿」;在殿內不但敬禮「雅威」,也敬拜其他的神祇,所以他們的宗教信仰已呈現混合的色彩,這原是久居在外與異民雜居共處難免的現象。但如果他們不違犯申命紀的禁令,在耶路撒冷以外自建聖殿,雖與異民雜居共處,也不會致於放棄信仰和敬禮的純潔。由此可見,敬禮集中化為保持信仰純一是不可或缺的。 乙、新約時代:新的子民是「新以色列」,與按血統的以色列相對(羅9:6-8; 格前10:18; 迦3:29; 6:16)。舊約的敬禮到了新約時代,仍然循序演進,但卻是成年的成長,而不是幼年的成長,是實事的發展,而不是陰影的發展(迦3:24-26; 羅10:4; 哥2:16, 17)。這成年敬禮的發展要直到今世終結,新天新地出現,方告結束(默21:1-4, 22-25)。希伯來書所討論的,即是舊新二約信仰和敬禮的關係。 新約敬禮與舊約敬禮最大的區別,是新約敬禮乃是全人類,而不是一民族對唯一上主的敬禮,因為天主藉自己聖子的血與全人類結立了永遠的盟約(瑪26:28; 路22:20; 希8; 13:18-21),全人類獲得了救贖,「在子內」成了天主的子女;為此,新約的敬禮是「子對父」的敬禮。如果說舊約的敬禮是「忠僕對主人」的「敬畏」(羅8:15; 希3:5, 6; 若15:15),那末新約的敬禮即是「孝子對慈父」的「敬愛」(若3:16; 羅8:32; 若一3:1; 4:10)。同時舊約的敬禮既是一民族的敬禮,就有其固定的地點;新約的敬禮既是全人類的敬禮,就沒有其固定的地點,全世界都是朝拜主的地方(拉1:10-14; 若4:20, 21);並且,新約的敬禮是「在於神」,「在於真」的敬禮(若4:23, 24):「在於神」,因為聖神,真理之神,與世人同在,在世人內,同世人朝拜父(羅8:14-17);「在於真」,因為世人「在基督內」,即在舊約一切敬禮所預表的「實體」內,朝拜父(哥2:17; 希9:9, 10),父尋求的即是這樣的敬禮和這樣敬拜他的人;然而人也只有「在基督內」,纔能這樣敬拜父(若4:25, 26)。主在若4:19-26所講論的,要是人明瞭舊約一切敬禮所追求的目的,和在新約內如何達到了這一目的,並不是反對任何外在的敬禮,或強調任何內在的敬禮,因為舊約也強調內在的敬禮,只不過不像新約這樣尖銳、透徹、明顯原因是舊約並不如新約這樣充滿天主聖神(若1:33; 3:5; 7:39; 14:26; 20:22; 參見戶11:24-30; 則11:19, 20; 18:30-32; 36:26-28; 岳3:1, 2)。新約的敬禮實在是人藉聖神在基督內對天父的敬禮,實質上是注重內心,但並不輕棄外在的敬禮,因為這一切都是在聖神推動下而舉行的(羅8:26; 弗6:18; 猶20)。基督自己就要他的門徒舉行外在的敬禮(路22:19; 格前11:23-26),齋戒施捨(瑪6:1-13, 16-18; 路5:33-35; 若12:8; 14:13, 14),結社集會,舉行祈禱(瑪18:19, 20; 若15:7, 16, 17; 16:26, 27)。為此,基督離世升天後,宗徒和初興教會的信徒,就與行私人和公眾的敬禮,這由記錄初興教會生活的宗徒經書內,在在可以得到證明,不必細加引證。 從此新約的敬禮在聖神啟迪引導下逐漸發展。起初雖未與聖殿分離,但在聖殿內卻自成一體(宗2:46, 47; 3:1; 5:12, 13, 19-21, 42);雖仍奉行猶太的體規(宗21:20-26; 參見15:7-21),但漸漸已擺脫梅瑟法律的束縛,而獲享基督給自己爭來的自由(若8:36; 迦5:1),有了自己的敬禮日期(谷16:2; 若20:1; 宗20:7; 格前16:2-8; 默1:10),節慶(格前5:7, 8; 參見若2:13; 6:4; 11:55),祭祀(格前10:14-22),司祭(希4:14-5:10; 8),聖殿(若2:19; 瑪12:6; 希9:11-14):有形的聖殿,是信徒集會地;無形的聖殿,是藉聖神在基督內結合自成一體的信徒集團(格前3:16, 17; 格後6:16-18; 弗2:19-22; 伯前2:4-10);為此,信徒隨時隨地可以結社集會舉行敬禮,奉獻祭獻,施行聖事。 主在世宣講福音時,就要求人尊敬他如同尊敬父(若5:19-30),明示世人,沒有他就沒有父,不能到父那裡去(瑪11:27; 若6:37-47; 14:5-11)。新約子民明瞭主成了自己的一切,賴主獲得了一切(若1:16, 17; 3:35, 36; 格前1:4, 5, 30, 31; 哥1:15-20),在主耶穌升天後,就敬禮耶穌如同敬禮父,稱耶穌為主為天主(斐2:9-11; 羅10:9, 14:9-12),與聖父同享光榮(若17:1-5; 瑪26:64; 谷16:19; 宗7:55, 56)。一切敬禮以主耶穌為中心,但最後的目的還是天主聖父。固然他與父同性同體(若10:30),但父比他大,因為他出生自父,奉父命而來,還要返回父那裡去(若14:28);他來世在世只是為奉行父的旨意,只是為尋求父的光榮。父為報答子的愛,就要世人尊敬子如同尊敬父,以子的光榮為自己的光榮(若3:35; 5:20; 8:54; 14:13, 21, 31; 17:1-5, 23-26)。所以新約的敬禮是信仰唯一父,唯一子,唯一聖神,藉唯一聖神,在唯一子內,對唯一父的敬禮;信仰唯一,聖洗唯一,祭獻唯一,司祭唯一;新約的敬禮為此比舊約的敬禮更表出它的純一性。新約的敬禮,雖隨信徒由時代環境造成的生活而有所改變,但也只是形式,其基本要點卻始終如一:藉聖神在基督內敬拜天父。 就如在舊約敬禮內,一些學者企圖找尋一些拜物和異民敬禮的痕跡;同樣在新約敬禮內,一些學者也想找出一些當時盛行於小亞細亞一帶的異民敬禮,尤其所謂神秘宗敬禮的痕跡,以證明新約敬禮是由這些神秘宗敬禮演化而來,或是由這些神秘宗敬禮雜湊而成的一種混合神秘宗敬禮,對這一創舉功不可滅的,是受過猶太和希臘教育,聰名絕頂的保祿。我們姑且不論保祿本人思想和心理出奇的轉變,只將新約的內容和他所宣講的道理,與這些神秘宗派的教義和禮規兩相比較,就可看出,不但有天淵之別,而且是冰炭不相容(若5:12-47; 20:30, 31; 宗4:12; 格前10:14-22; 格後6:14-18; 迦1:6-16; 若二7-11)。至於一些稱謂或儀式相同,那也只不過是人同心、心同理的表現而已;與新約敬禮有淵源關係的只有舊約的敬禮(格前10:1-13; 希7-9)。 此外,還有一點,不論舊約或新約敬禮,女性只有參禮,而沒有主禮的權利。這一觀念全是由對「神」的觀念而來。外邦民族對「神」的觀念,總不免帶點「性」的色彩和性質,所以有女司祭的設立。但在啟示的宗教內卻不然,知道「神」是唯一的純神,故嚴禁敬禮涉及「性」,而導致不潔或淫亂(創6:5-13; 18:16-21; 19:24, 25; 出23:24, 25; 34:12-16; 則16; 23),司祭則全由「神」或依「神」的啟示選立委任(希5)。在舊約內,不但對此毫無異議,而且以此自別於其他的宗教(巴6:27-29; 參見肋12:4; 15:14, 20)。到了新約時代,萬民歸化,初興教會內,由外邦民族歸化的人士又重蹈覆轍,再陷於邪神崇拜的陋習,所以宗徒們極力排除,加以肅清(羅6:12-19; 13:12-14; 格前12:2; 哥1:13; 得前5:4; 參見伯前2:9, 10; 伯後3)。力求解放,要求事事與男性平等的女性,企圖在敬禮上也分佔主禮的地位。保祿依據經義闡明男女平等在於何事上以後(格前7; 迦3:26-28; 弗5:21-33; 參見創1:26, 27; 2:21-23; 3:16-19),仍堅持女性在敬禮一事上,不應分佔主禮的地位(格前11:2-16; 14:32-40);並且鄭重聲明,這並非他獨自的主張,而是全教會的公論,是主的誡命。誰若不承認,就也不要承認他是受神感的人(Pneumatikos ; 格前11:16; 14:36-38)。 我先民是敬神的,常舉行祈禱祭祀,對於敬神的大典,祭祀,尤為重視,以致凡事必祭,祭先必禱:祭天,祭地,祭祖宗;祈天,祈地,祈祖先。周禮、儀禮、禮記三禮所載,盡屬有關敬神的祭祀,或與祭祀相關之事。後世歷代的史書,亦沒有不專書討論祭祀的。就這一點而論,稱我國為禮儀之邦,實可當之無愧。但因我國民族對「神」從來沒有一清楚的觀念,所以對於「神」的敬禮從來也就沒有一定的界限,所祭繁多,祭神祭祖不分。依聖經經義只有「神」,唯一的「神」,天地萬物生死的主宰,可享祭祀,其餘一切概不可對之舉行敬神的敬禮,奉香獻祭。舊約教會與新約教會為堅持由這一信仰而來的敬禮的純一,曾屢遭受迫害;凡是教難,都無不與此有關。明清來華的傳教士,為完整保持確定這一信仰敬禮的純潔,也曾對於我國民間的祭祀,興起了激烈的爭辯。實在,一民族的信仰,實可由其對「神」的敬禮得到結論;「敬禮法則是信仰法則」,實是千古不刊的定論。為此,若要清楚明瞭我國民族歷來所懷的信仰,就不得不研究我國歷來對「神」的敬禮,尤其敬神大典——祭祀。 見祭祀、會幕、聖殿、慶節、祈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