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古: | 法國考古學者於一九○一年在蘇撒(Susa)古城(今日伊拉克與伊朗邊境)發現。 |
| 形式: | 這文獻以楔形文字刻於一座2.3公尺高的黑色圓石柱上。全文共收錄282條決疑法(apodeictic laws),每條前部均以「假若…」開始,下半部以「則…」承接。 |
| 內容: | 「哈慕辣彼法典」(Code of Hammurabi)是有關法律、政治和社會組織,由一批法典的導言記述巴比倫王哈慕辣彼(Hammurabi 1792-1750 BCE)的政績和武功。 |
| 相應的舊約經書: | 古代以色列的「約書」(出21-23)、「聖潔法典」(肋17-26)和「申命紀法典」(申12-26),與「哈慕辣彼法典」有許多相似及相異處。這表示巴比倫與以色列兩個文化之間,曾有實在的接觸和交流,但也表示二者具有某些共同價值觀,分別發展出一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案。 |
| 第一條 |
| 假若一市民控告他人謀殺,卻不能提出證供,則原告人應判死刑(出23:1-3; 申19:16-19)。 |
第八條 |
| 假若有人偷取政府官員或神廟人員一頭牛或羊,則應按被偷牲畜的三十倍價值來賠償。同樣,假若有人偷取他人一頭牛或羊,則應按被偷牲畜的十倍價值來賠償。但假若偷竊者無法按所定的價值賠償,則應被判處死刑(出20:15; 肋19:11, 13; 申5:19; 比較申22:1-4)。 |
第十四條 |
| 假若有人拐帶他人家庭成員,賣作奴隸,則應被判處死刑(出21:16; 申24:7)。 |
第廿一條 |
| 假若有人挖穿他人房屋的牆壁偷竊,則應被判處死刑。他應在窟窿外面被處決,犯人的屍應用來填塞窟窿(出22:2-3)。 |
第一一七條 |
| 假若有人賣妻子、兒女或自己為奴隸,來償還債項,則債主不可規定多於三年的勞役,在第四年初應讓他們自由離去(出21:2-11; 申15:12-18)。 |
第一二○條 |
| 假若有人在神廟起誓,證明他寄存他人糧倉中的穀物被毀或偷去,則倉廩主人應按所失穀物的兩倍價值來賠償(出22:6-7)。 |
第一二九條 |
| 假若有人的妻子與他人通姦時被發現,則二人均應判以被縛投江之罰。但假若該婦人的丈夫饒恕她,則君王也可饒恕姦夫(申22:22)。 |
第一三○條 |
| 假若有人在強姦中被捕,而對方是適婚女子,並已許配給人,但仍與家人同住,則這人應被判處死刑,而那婦人則應宣判無罪(申22:23-27)。 |
第一三二條 |
| 假若有人的妻子被控與他人通姦,但並非在通姦時被發現,則她應被判處自投江河,以還丈夫清白(戶5:11-31)。 |
第一四四條 |
| 假若有人娶一婦人為妻,妻子給他一個女僕為他生子女,則他不可另娶其他婦女為妻 (創16:1-15; 21:9-21)。 |
第一四五條 |
| 假若有人娶一婦人為妻,妻子卻沒有為他生子女,則他可另娶妻,但這第二位妻子的法律地位應低於前者(創16:1-15; 21:9-21)。 |
第一四六條 |
| 假若有人娶一婦人為妻,妻子給他一個女僕為他生子女,而那女僕卻想與妻子享有同等地位:由於女僕為他生了子女,女主人不可把她賣掉,只可把她留在家中作奴婢(創16:1-15; 21:9-21)。 |
第一四七條 |
| (假若有人娶一婦人為妻,妻子給他一個女僕為他生子女,而那女僕卻想與妻子享有同等地位):若那女僕沒有為他生子女,女主人可把她賣掉(創16:1-15; 21:9-21)。 |
第一五四條 |
| 假若有人與自己的女兒交合,則他應被逐離該城(肋18:6-18; 20:11-21; 申27:20, 22-23)。 |
第一七○條 |
| 假若有人的妻子為他生了子女,女僕又為他生了子女,而他認女僕所生的為自己的子女,則他的遺產應由妻子及女僕所生的子女平分,但妻子的首生子可先行選擇(創21:9-21)。 |
第一九○條 |
| 假若有人打自己的父親,則那人的手應被切除(出21:15)。 |
第一九六條 |
| 假若有人弄瞎另一公民一隻眼,則他的一隻眼應被弄瞎(出21:23-25; 肋24:19-20; 申19:21)。 |
第一九七條 |
| 假若有人打斷另一公民一根骨,則他他的一根骨應被打斷(出21:23-25; 肋24:19-20; 申19:21)。 |
第一九八條 |
| 假若有人使一自由民瞎了一隻眼或斷了一根骨,則他應賠償五百七十克銀子(出21:23-25; 肋24:19-20; 申19:21)。 |
第一九九條 |
| 假若有人使另一公民的僕人瞎了一隻眼或斷了一根骨,則他應賠償半個僕人的身價 (出21:23-25; 肋24:19-20; 申19:21)。 |
第二○九條 |
| 假若有人打傷他人的女兒,致使她流產,則他應賠償一百一十克銀子(出21:22-23)。 |
第二五一條 |
| 假若某人的牛以前牴過人,牛主也受過市議會的警告,但他並沒有把牛栓好或鈍牠的角,而牛後來牴死了另一公民,則他應賠償二百八十五克銀子(出21:2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