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9 | 5. 考生须知,每科十二分及格。 |
| 360 | 6. 谁若在主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则所有主科,都必须重考、谁若在副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则祗重考那不及格的一科。 |
| 361 | 7. 谁若在笔试科目上,未达及格标准者,不准参加口试。但谁若笔试及格,虽在口试上不及格,无须重考笔试。 |
| 362 | 考生及格,必须每科达到上述的标准。 |
| 363 | 8. 无论笔试或口试,凡补考而仍未达及格标准者,不准重考。除非等下期考试,才可重考;可是谁若求得主考枢机特别准许者,不在此限。 |
| 364 | 9. 谁若在笔试与口试中,四分之叁的科目,获得最高分,有权得「荣誉」奖评;谁若获得十分之七最高分,有权获得特别奖评;但是,谁若在其它及格科目中,有一科的分数,在十六分以下的,他就得不到特别奖评。不拘在任何一科,得分低於十五分的考生,没有获得「奖评」的权利。 |
| 365 | 10. 口试成绩,在口试後第二日,才由秘书通知考生。 |
| 第六节 考试费 | |
| 366 | 1. 规定的考试费,应由考生缴交;但须遵守圣座规定,以及普通经济情况的开支。 |
| 367 | 2. 没有通过考试的考生,得收回其叁分之一的考试费。但在笔试上及格考生,祗得收回其七分之一的考试费。 |
| 368 | 3. 凡重考口试的考生,不管是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为学士学位者,必须每科缴交七分之一考试费;为硕士学位者……每科缴交十分之一。 |
| 第二章 博士学位 | |
| 第一节 先决条件 | |
| 369 | 1. 除非考取硕士学位至少两年,同时或教圣经两年,或对圣经有某种着作出版,谁也不准考取博士学位(参阅本文献430号)。 |
| 370 | 2. 当博士学位候选人,向秘书神父报名时,应呈上论文题目以及论文大纲;同时还要说明用什麽语文撰写论文。 |
| 371 | 3. 同时指出:(一)按附录所指定的材料,说明将要诠释的经卷:新约旧约经书中的 围。(二)除外,还要说明:将选用什麽东方语文来参加考试,并以什麽经文来询问考生。准予采用的语言,是:叙利亚文、亚加底亚、阿拉伯文、爱底奥比亚文、考仆特文、圣经外古阿拉美文、埃及文、乔治文、阿美尼亚文以及乌加利特文。 |
| 372 | 4. 语文上的考试资料,应该从宽,大部份可取自经外文献,考生可提议着作,但须够分量,并获得圣经谘议委员会的核准。 |
| 373 | 5. 秘书神父将通知候选人,圣经委员会对论文的内容以及其它建议的资料,是否表示赞同;也许委员会有什麽指示,或建议有所更改之处,也该予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