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 | 1. 本届神圣会议依据各位虔诚教宗以及许多会议所核定的各种宪章,予以拥护,再切加注意,务使那由圣神所赐的洪恩而传给人类的,上天的宝库圣经,免为人所忽视;故决定,规定:主教、总主教、高级首长以及其他正权力人,如果在他们的管辖区内发现有神学讲师,应该提供基金,或给予任何名目下的一些生活费,那麽,他们就该提供给他们这样的基金或生活费,使他们讲解圣经;如果他们适当的话,他们也可诠解圣经;否则,主教、总主教、高级首长、以及其他正权力人,另选聘合适的人,以替代他们;甚至被迫从自己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费用,也在所不惜。再说,这一种基金,或生活费,只应提供给合适的人,以及那些能善尽这一职务的人,不然,不必给予任何经费,即使给了,必是无用。 |
| 66 | 2. 但在宗主教或主教座堂区内,如果城市庞大或人口众多,而且,即在某一显要城市,即使是一个不属教区的现存团体,如果在那里神职人员众多,那里又没有人提供这一种基金或生活费,那麽,除了由於辞职理由之外,无论如何,总该提供这一种基金或生活费;如果有一基金,尚未动用,而与别的负担并没有不可连接的可能,那麽,一经动用,应立即自动被视为永久订定或规定的基金了。至於在圣堂本身,若无法提供,或无法提供足够基金,则宗主教或主教本人,可指定某些单纯的基金(但应负所负债的偿还的责任),或可视方便而定,商获教区谘议的意见,捐出本城或本教区,或其它基金,作为圣经课程的基金,但其他任何课程,或由於惯例,或由於任何理由所订定的,绝不该因此而有所忽视。 |
| 67 | 3. 有些教会团体,每年收入低微,而且在那里居民少而神职人员又少,无法创办神学课程,那麽,主教应商诸教区谘议,选派教授,义务地去教授神职人员或其他穷困的学员,务使他们此後在天主照顾之下,能考过圣经课程。这种教文法的教师,或其他教任何课程的教师,在职一日,就应一日领取教会的恩俸;但若恩俸,因负债过多而无法发俸时,则他的薪俸,应由教区议会,或主教伙食费中扣除後发放;或者,主教本人另由自己圣堂的收入中扣除而与教区的账目相配合,务使这种虔敬的课程,总不要因任何方式的原因,而缺乏应有的照顾。 |
| 68 | 4. 在隐修院里,要是可能的话,也应设立圣经课程。如果院长在这事上有所失职,当地主教应促使宗座代表,运用合适的方法,来予以补救。 |
| 69 | 5. 在其他修会的会院里,要是方便的话,也应设立圣经课程;修会大会议或省会议,应指定比较相称的教师,来担任圣经课。 |
| 70 | 6. 在公学里,这种荣誉及最重要的课程,还没有设立,应立即设立,致使宗教的原则,以及公益和爱德,得以保全健全的道理,并予以广传,来保卫及促进公教会的信仰;若设立的已被荒废,该及早恢复! |
| 71 | 7. 为了避免人伪装热诚而暗播失敬邪说起见,同一圣公会议规定:除非先由地方主教,查明生活正常,品学兼优而予以核准者,不管公私,一律不准担任这种职务!但隐修院禁地内的教师,则不在此限。 |
| 72 | 8. 凡在学校公开教授圣经的教师,以及所有在这种学校里研读的学员,即使不在,也得完全享用各种优惠,法律所恩准的恩俸和恩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