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 信仰法令:第四条法令:有关教会确定正经书目的法令 圣经的权威真是伟大,而且过去、未来、常是伟大的:在圣经里不能有虚假,不能有什麽无用之处。「因为预言从来不是由人的意愿而发的,而是由天主所派遣的圣人,在圣神推动之下说出来的」(伯後1:21)。为此「凡受天主默感所写的圣经,为教训、为督责、为矫正、为教导人学正义,都是有益的」(弟後3:16)。但由不全的圣经取得的论据,完全无效。若任意引用圣经,不管它是神圣的或凡俗的,伪经或正经,甚至纳入正经内的经文,不学无术,毫无定见的人加以破坏,而自趋灭亡。的确,从来未曾兴起这样可悲的异端人,竟不尽力以圣经来卫护自己荒谬;从来没有一个异端邪说,这样愚蠢,这样卑鄙无耻,竟不用神圣的经句,而用败坏的,且已失去本意的经句,来支持自己的邪说。此外,谁若自作聪明,只阅读圣经字句,而不深深了解那与教会注释所符合的精意,实难以驳倒异端人的邪说。 |
| 53 | 对信仰起了纷争,引证圣经,往往徒劳无益,除非教会以那确切及不会错误的权威来平息纷争,判明正经与伪经,公教会的意义与异端,真与假,换言之,圣神用教父和神圣会议作媒介,教训我们一切,并给我们提示一切(参阅若14:26);若没有这些指示那在圣经中的意义,人们就不明白圣经所说和所主张的是什麽事(弟前1:7);但「他们看,却看不见;听,却听不见」(玛13:13)。 |
| 54 | 因此,在列举正经书目时,谁若不随教会规定的惯例与权威,谁若唾弃迦太基第叁届会议,唾弃教宗依诺森与杰拉修的定断,唾弃圣教父们所核定的(正经)书目,或者讲述圣经上,并不靠近牧人的帐棚,牧放自己的小羊(歌1:8),而是「给自己掘了蓄水池,不能蓄水的漏水池」(耶2:13);这样,他藐视了正统教父们的足迹,随从了私意的妄断,这一种人,有如裂教人似的,一切异端的导火线与温床;对此冒昧,非予以遏止不可! |
| 55 | 第五条法令:有些道理,并不明显包括在圣经里,但应坚信不疑。一定的,圣经所含甚广,所寓深远,谁也无法彻悟;但谁若妄想;凡不出自圣经的,就不该予以信认,那末,这是滋生错误的危险想法;因为有许多道理,虽然看起来,并没有明明地包含在圣经里,却由基督,藉宗徒的手,口对口,以亲密的交谈传下来的。理应毫无疑问地,予以坚信才是…… |
| 56 | 为此,我们该相信教父们的权威以及祖先们的惯例,经年累月,历久不变;虽不彻悟其理,也不应予以置疑;而且,那些从古所传下来的道理,应小心翼翼,怀着敬畏之情,予以恪守,谁若藉口,固执地不接受那圣经所没有记载的道理,他应被视为异教人,裂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