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8 托辣的灵修。诫命代表天主智慧的旨意,它们的重要性不断在以色列民个人及社群生活中增长。法律无所不在,尤其自充军时代开始(第六世纪),一个对托辣深深敬仰的灵修兴起。以民认为遵守托辣就是「敬畏上主」的必然表现,以及事奉天主最完善的方式之一。在同一圣经内,圣咏、德训篇,以及巴路克是最佳的见证。咏1; 19; 119,那些有关托辣的圣咏,有结构及组织圣咏集的功用。启示给人的托辣,同时也是那令受造物井井有条的思想。犹太教徒在遵守这些法律时,便会获得欣慰及祝福,以及分享天主创造宇宙的智慧。这启示给犹太人的智慧比其他民族的智慧--尤其是比希腊人的智慧(巴4:1-4)--更为优越(申4:6,8)。
  (b) 新约中的法律
1789 44. 玛窦、保禄、希伯来书及雅各伯书,在神学上都致力反省法律在基督来临之後的意义。
1790 玛窦福音反映出耶路撒冷沦陷後的玛窦教会团体(主後70年)。耶稣肯定法律的永久有效(玛5:18-19),但他却充满权威地给予它一个新的解释(玛5:21-28)。耶稣令法律变得更彻底,这样「满全了法律」(玛5:17):有时他废除某法律的条文(离婚、复仇的法则),但有时又给予更严谨的解释(杀人、奸淫、发誓),又或者令法律更具弹性(安息日)。耶稣坚持爱天主(申6:5)及爱近人(肋19:18)这双重的诫命,认为「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於这两条诫命」(玛22:34-40)。耶稣--新梅瑟,在令人认识法律的同时,也令人--首先是犹太人,然後普世万民--认识天主的旨意(玛28:19-20)。
1791 保禄神学的法律观甚为丰富,虽然尚未完全得以整合。这是保禄书信的性质本身,以及这思想在一个尚未深入勘究的神学领域中,正处於全面发展的阶段所致。保禄在灵修上的个人经验,以及他从事的传教工作,激发起他对法律作出反省。从他的灵修经验中,保禄在遇上基督之际(格前15:8),领略到他对法律的热忱导致他行差踏错,甚至「迫害天主的教会」(格前15:9; 斐3:6),他因接受基督而放弃这种热忱(斐3:7-9)。在他的传教工作方面,由於这涉及非犹太人(迦2:7; 罗1:5),於是便产生以下的疑问:基督信仰应否要求非犹太人遵守那些特别属於犹太人的法律?而在象徵方面而言,他们是否需要履行法律对犹太人身份象徵的要求(割损,进食守则,历法)?答案若然是肯定的话,明显会破坏保禄的传教工作。面对类似的问题,保禄宗徒没有把自己的反省局限於牧民方面的考虑,更致力於教义方面的深入研究。
1792 保禄坚信基督(默西亚)的来临令法律有重新界定的必要。其实,基督就是「法律的终向」(罗10:4),同时也是法律的目标,以及所要达到的终点;那时,法律的统治要终止,因为从那时起,不再是法律赋予人生命--实际上,它再没有这样的能力(153)--而是对基督的信仰使人成义和获得生命(154)。从死者中复活的基督,把他的新生命传给信徒(罗6:9-11),保证他们获得救恩(罗10:9-10)。
1793 那麽,法律现今还有什麽功用?在这个问题上,保禄尝试寻找一个答案。他领会法律有其正面的意义:它是以色列的特恩(罗9:4),是「天主的法律」(罗7:22);它被囊括在爱近人的诫命中(155);它是「圣的」、是「属神的」(罗7:12,14)。按斐3:6,在某方面,法律也界定什麽是「正义」。相反地,法律自然令人有机会作出相反的选择:「…藉着法律,我 知道罪是什麽。如果不是法律说:『不可贪恋!』我就不知道什麽是贪情。」(罗7:7) 保禄时常记起这潜在法律恩赐中,无可避免的选择,例如,他指出人的实际情况(「肉身」),「罪」阻碍人顺从法律(罗7:23-25);又例如他指出法律的「文字」,因缺乏令人能实行法律的精神,最後只为人带来死亡(格後3:6-7)。
1794 保禄宗徒把法律的「文字」与法律的「精神」对立,遂把法律分割开来,正如他把亚当及基督分开来说一样:他把亚当(即人在没有恩宠的情况下)所能做的放在一方,而另一方却放着基督(即恩宠)所实现的。事实上,在那些虔诚犹太人的生活中,法律是包含在天主的计划内,在这计划中,恩许和信仰都有其重要性。但保禄在此想指出法律本身--即其文字--所能给予的,即脱离了那常陪伴着人的天主的眷顾,除非人企图建立自己的正义(156)。
1795 格前15:56指出,如果「死亡的刺就是罪过,罪过的权势就是法律」,那麽,法律便间接地透过自己的文字,致人於死地。因此,梅瑟的职务便可称为「属死的职务」(格後3:7),或「定罪的职务」(格後3:9)。可是,这职务曾一度充满着光荣(来自天主的光辉),以色列民甚至连梅瑟的面貌也不能瞻望(格後3:7)。这光荣却因一个更大的荣耀而失去它的价值(格後3:10),那就是「属神的职务」(格後3:8)。
1796 45. 迦拉达书认定「凡是依恃遵行法律的,都应受咒骂」,因为「凡不持守律书上所记载的一切,而依照遵行的」,都会被法律咒骂(157)。在圣经其他地方也指出,法律与信德的途径对立(158);法律指示如何行事,但人始终都要靠自己的力量去把它付诸实行(迦3:12)。保禄宗徒不是反对「工行」,他所反对的只是人以为单凭「法律的作为」而可自救。保禄也不是反对信德的作为(这经常与法律的内容吻合),因为这些作为都有赖与基督在生活上的共融才能成事。反之,保禄声明「重要的」却是「以爱德行事的信德。」(159)
1797 保禄意识到耶稣的来临带来权力的改变。基督徒不再生活在法律权下,而是活於信仰基督权下(迦3:24-26; 4:3-7),即恩宠权下(罗6:14-15)。
1798 有关法律的中心内容(十诫及一切以十诫精神为依归的法律),迦5:18-23首先作出肯定:「如果你们随圣神的引导,就不在法律权下」(5:18)。人如果除去法律,自然便会避免「本性私欲的作为」(迦5:19-21),而产生「圣神的效果」(迦5:22)。保禄再说明法律并没有禁止这些出於圣神效果的事(迦5:23),因为信徒已实践法律的一切要求,甚至完成比这些要求还要多的事,更会避免一切法律所禁止的事。按罗8:1-4,「在基督耶稣内赐与生命之神的法律」,已补足梅瑟法律在能力上的不足,使「法律所要求的正义」,在信徒身上成全。救赎的目的之一就是令法律得到满全!
1799 希伯来书指出,(梅瑟)法律似乎仅切合指定的时代及程度(160)。但在罪人与天主的关系上,法律并不能真正作为相称的媒介(希7:19; 10:1)。只有基督才是有效的媒介(希9:11-14)。基督是个另类的大司祭(希7:11,15)。法律与司祭职息息相关,每逢「司祭职一变更,法律也必然变更」(希7:12)。肯定这一点後,作者承接保禄的教导,说明基督徒已不再在法律权下,而是在信仰基督及恩宠的权下。但在人与天主的关系方面,作者并没有坚持必定要遵守法律,反而强调「信、望、爱」叁德(希10:22,23,24)。
1800 对雅各伯和早期的基督徒教会来说,与伦理有关的十诫,按基督的解释,依然能有指导的作用(雅2:11)。「天国」(雅2:5)的「最高法律」(雅2:8),在於爱近人的命令(161)。这也是「赐予自由的完美法律」(雅1:25; 2:12-13),但须在具体行动的信德中付诸实行(雅2:14-16)。
1801 最後的这个例子同时指出,在新约圣经中有关法律的主题虽有多种不同的表达,但已有基本上的共识。雅各伯不会像保禄一样,宣布法律权力的终结,但同意玛窦、马尔谷、路加及保禄的讲法,强调首要的不是十诫,而是爱近人的命令(肋19:18),因为这能令人完美地遵守十诫,甚至做得更好。因此,新约圣经建基於旧约圣经。旧约的理解必须以基督为背景,基督肯定了爱的诫律,并且加上一个崭新的层面:「你们该彼此相爱,如同我爱了你们」(若13:34; 15:12),直至牺牲性命。这更超乎法律的满全。

153 罗7:10; 迦3:21-22.
154 罗1:17; 迦2:19-20.
155 肋19:18; 迦5:14; 罗13:8-10.
156 罗10:3; 斐3:9.
157 迦3:10, 引自申27:26.
158 迦3:11; 哈2:4.
159 迦5:6; 参看5:13; 6:9-10.
160 希2:2; 7:5,28; 8:4; 9:19,22; 10:8,28.
161 肋19:18; 雅2:8; 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