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6 | 654条 有关书刊的普通法的规定,也适用於其他的用新近发明的各种技术生产,目的是为公开宣传的写作或言论。 |
| 1237 | 655条 第一项 为基督信徒应大开门路接近圣经;所以那里缺乏,教省的各主教应关心准备一个适宜且忠信,并且具有足够注释的圣经;并且,如果适宜,而且有益,亦可与其他基督徒合作。 第二项 所有基督信徒,特别是照顾人灵的牧者,要关心散发圣 ,具有简短适合的注解,连非基督徒亦可应用。 第叁项 为礼仪和教理讲授,只可应用具有教会批准的圣经版本。其他版本,应有教会的许可…… |
| 1238 | 663条 第一项 为出版某一着作所获得许可或批准,颂赞或祝福,只为原文有效。对同一着作的新版或翻译无效。 第二项 至於出版圣经或别的书籍,按法典规定,需要有教会的批准,由一个地方教长合法批准不够,因为也可能适用於别的教省,还需要有同教省的地方教长的明显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