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题 圣职人员 | |
| 第一章 圣职人员的培育 | |
| 第2节 对职务的培育 | |
| 1221 | 346条 第一项 期望圣职的人员应受培育,在圣神内培养与基督有亲密的来往,并在一切事上寻求天主,致使为基督牧者的爱所驱使,关心所有的人获得天主的国,而奉献一生。 第二项 日日由天主的圣言和圣事中汲取力量,以坚强自己的神性生命和宗徒事业。修生应恒常不断地默想天主的圣言,熟悉教父的忠实解释,好使自己的生活日益肖似基督的生活,在信、望、爱叁德中日益坚强,生活日益趋於福音生活的方式…… |
| 1222 | 350条 第一项 神学课程应在信德的光照下教导,致使修生更深入由天主的启示而汲取的公教教理,并以自己的文化作表达,以作自己神圣生活的滋养,更有效地施行圣职的有益工具。 第二项 圣经应如一切神学的灵魂,其他的一切神圣课程都应如此教导;因此,除了教导正确的释经方法之外,亦应教导救赎计划的主要部份,和圣经神学的重要题目。 |
| 第15题 教会训导机构 | |
| 第二章 为天主的圣言服务 | |
| 1223 | 607条 为天主的圣言服务,就是:宣道、教理讲授和各种基督徒的教诲,其中以礼仪的宣道应占首位,或由圣经获取得救的滋养,或建基於神圣的传承;举行圣言礼仪应不断实行。 |
| 1224 | 608条 主教、司铎和执事,应按自己在圣职的等级内,首先应照法典的规定,履行服务天主圣言的职责;其馀的基督信徒按照自己的资格和身份,甚至领命,自愿地参与这职务。 |
| 第1节 宣讲天主的圣言 | |
| 1225 | 609条 教省主教有权规定在自己的辖区内宣讲天主的圣言,但普通法不变。 |
| 1226 | 610条 第一项 主教有权在世界各地宣讲天主的圣言,除非在特殊情形下,教省主教明令禁止。 第二项 司铎有权在合法被派遣或被邀请之地宣讲。 第叁项 执事亦同样有权宣讲,除非特殊法另有规定。 第四项 在非常特殊情形下,尤其为补足圣职人员的缺乏,教省主教可委任基督信徒宣讲,连在圣堂内亦可。法典614条第4项保持不变。 |
| 1227 | 611条 被委照顾人灵的圣职人员,由职务本身,即有宣讲的权利,亦可邀请任何一位司铎或执事为托与自己照顾的人灵宣讲。法典610第3项维持不变,只要合法禁止。 |
| 1228 | 612条 第一项 在修会团体或相似修会度共同的社团内的圣职人员,无论是由教宗或由宗主教得到的宣讲权利,由修会高级上司规定。 第二项 度奉献生活团体的所有上司,连地方上司在内,都可派遣任何司铎或执事为自己的会士宣讲。法典610第3项维持不变,除非合法禁止。 |
| 1229 | 613条 相反教长的法令,禁止宣讲,可以上诉,应尽速处理之。 |
| 1230 | 614条 第一项 讲道,按礼仪年的过程,由圣经讲解信德的奥迹和基督徒生活的规 ,应深受推荐为礼仪的一部份。 第二项 堂区主任和堂区住持有义务至少在主日和法定节日神圣礼仪中讲道,没有重大原因不得或缺。 第叁项 主任司铎不准常期藉别位司铎为托与自己照顾的群众履行宣讲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的原因,由地区教长批准。 第四项 讲道权保留给司铎,或者按特殊法律规定,也保留给执事。 |
| 1231 | 615条 教省主教应规定日期,设法在适当的时机,举行一系列的宣讲,使基督信徒作神修更新。 |
| 1232 | 616条 第一项 天主圣言的宣讲者应放弃人间的智慧和巧言花语,宣讲整个的基督奥迹,因为他是道路、真理和生命;说明地上的事物和人的制度,都是按照创造者天主的计划,也都是为人类的得救而安排的,所以对建树基督的身体都有不少的裨益。 第二项 所以也要教导教会的道理,关於人格的尊严,人基本的权利,家庭生活,城市和社会的团体生活,也要讲在经济和劳动生活上实践正义的意义,如此在地上建设和平,推动民众的进展…… |
| 第2节 教会大学和学院 | |
| 1233 | 646条 尤其教长应时常推行教会大学和学院,就是要特别研究天主的启示和其有关各学科,因而与教会宣传福音的职责密切有关。 |
| 1234 | 647条 教会大学和学院的目的,就是: 第一项 要深入,更学术性研究天主的启示和其有关各科,更有系统的详解并安排天主启示的真理,在前进的时代的光照下,考虑一些新的问题,并以符合的文化共献给同时代的人群…… |
| 第四章 大众传播工具及出版书刊 | |
| 1235 | 651条 第一项 教会在世界各地为尽好宣传福音的职责,应运用适合的工具,所以处处应拥有使用大众传播工具的权利,尤其出版书刊的权利。 第二项 所有基徒信徒各自应在此重要的教会使命上合作,并支持与协助此一开始的宗徒传教事业;另外,尤其那些精於编辑和传播大众传播事业的教徒,要积极协助主教作此牧灵的工作,并尽一切努力,使此大众传播工具浸淫基督的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