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44 | 慈母聖教會─「真理的柱石和基礎」(弟前3:15)─為盡施予人靈救恩的任務,常用聖經,並常保衛聖經免於錯誤的解釋。聖經的難題,永無休止;但身為一名公教會的釋經者,不拘在講解聖經方面,或在解答質難者的疑難,總不該灰心喪志,卻要奮勉研究,務使聖經的原本意義,日益顯明;釋經者不要祗靠自己的力量,而要特別堅決依恃天主的助佑以及教會的指引。 |
| 645 | 非常可喜的是:今天教會有許多忠信子民,一如我們的時代所需求的,精通聖經;他們服從教宗的勸告,不眠不休地,全心全力從事這項重要的艱苦工作。「教會其他所有的子女,都應記住:不但要平心靜氣,公理公道地批判這些在主的葡萄園裡工作的努力,而且應以極大的愛德來評估他們」(本文獻564)。其實,對這些比較困難的問題,就是那些著名的大釋經家,例如熱羅尼莫本人,雖竭力設法予以解答,但有時候,也難有良好的成果(參閱本文獻451)。為此要小心的:「是使雙方激烈的爭辯,不要傷害相互的愛德;也不要辯論似乎有關啟示的真理和聖傳傳統本身。因為,除非雙方同意,確保原則,這一學科雖有多人作各種不同的研究工作,決無突飛猛進的希望」(本文獻143)。 時至今日,釋經家的工作,尤為需要,因為如今散播各處的許多著作,懷疑到福音所記載的(基督)所言所行的真實性,因此宗座聖經委員會,由於教宗所委的職責所在,認為時機到了,理應再三叮嚀下列數點: |
| 646 | 1.一名公教釋經者,在教會的領導之下,應從先前的注疏家,尤其從教父以及教會的聖師們,對聖經經文的瞭解,獲益良多,並該更進一步繼續他們的勞作。為了使福音的永恆真理及其權威,完全揭露出來,釋經者,一方面應嚴格遵守合理的以及公教會的註釋聖經的原則,而另一方面,應明智地採用釋經時的新的協助,特別是那普遍受人注目的歷史方法。釋經者應小心翼翼地研究這些歷史的來源,並藉經文批判、文學批判以及語文的知識,判定它們的性質和力量。釋經者必須實行當今教宗庇護十二世訓示,要「機智地……尋求聖作者所用的說話方式,或使用的文體類型,俾能尋出原來的真正詮解;並且,他應深信自己有一份責任,若有所疏忽,必會帶給公教會的解經者莫大的損害」(本文獻560)。在這訓示中,教宗庇護十二世,業已指出批判技術方面的一般原則;藉此,釋經學者盡可註解舊約和新約,因為聖作者在寫作時,應用了當時流行的思想和寫作的形態。最後,釋經學者必將用盡一切方法,來深切了解福音證言的性質,初期教會的宗教生活、宗徒傳授的意義和力量。 |
| 647 | 如有時機,釋經者也可試使用「歷史形式方法」,能有的積極要素,以求更圓滿地了解福音。但須機智自制,因為在這種方法中,往往摻雜一些神學和哲學不能證明的原則;而這些原則往往不但破壞了方法,而且也損害了文學上的結論。實在的,有些贊成這種方法的人們,為唯理主義的偏見所引導,不承認超性界的存在;不承認有一位有位格的天主藉著狹義的啟示來干與世界;不承認有奇蹟和預言的可能和存在。有些人由錯誤的信德定義出發,因為,信德不注意歷史真理,甚至二者根本不能相容。另有些人根本先天的否認啟示文獻的歷史價值。最後有些人,不承認宗徒的權威,就是說,不承認宗徒是基督的見證人;他們對初期教會的任務和影響並不太大,過於舉揚教會團體的創建的能力。凡此一切,不但相反公教會的道理,而且也缺少科學基礎,遠離了正確歷史方法原則。 |
| 648 | 2. 釋經者為確定在福音中所傳授的確實性,應機智的注意其所傳授的耶穌的道理和生平經過了三個時期,方傳到我們手中。 |
| 649 | 主基督揀選了一些門徒(谷3:14; 路6:13),他們自始就跟了他,(路1:2; 宗1:21~22),他們看到他的工作,並聽到他的言論。如此,他們實在可作他生活和道理的見証人(參閱路24:48; 若15:27; 宗1:8; 10:39; 13:31)。主用口講道時,常隨著當時民眾的想法和講道方式,以便適應聽眾的思想,使他所訓誨的道理,牢牢地銘刻在聽眾的心裡,而使門徒容易牢記不忘。他們正確地了解耶穌所行的奇蹟和其一生的事跡,都是事實,都是為了一個目的而安排的,就是:為使人因此而信仰基督,並因信仰而懷有得救的信息。 |
| 650 | 宗徒們既為耶穌作証(參閱路24:44~48; 宗2:32; 3:15; 5:30~32),特別傳報主的聖死和復活,忠實的宣講他的生平和言論(參閱宗10:36~41)。宣講時,特別注意聽眾所處的環境(參閱宗13:16~41和17:22~31)。在耶穌自死者中復活後,他的天主性更明白顯示出來了(宗2:36; 若20:28);他們的信德不但沒有使他們忘記過去的事件,反而更加強了他們的信德,因為他們的信德是建基於耶穌所行所教的一切(宗2:22; 10:37~39),並且門徒們也沒有因為崇拜耶穌為主為天主之子,便把耶穌變成「神話」中的人物,而曲解了他的道理。也沒有理由否認宗徒們由於基督的光榮事蹟和真理之神的光照受到薰陶(參閱若14:26; 16:13, 若2:22; 12:16; 11:51, 52; 7:39),以更圓滿的了解程度,向聽眾宣講主的所言所行,有如耶穌本人在復活後,給他們解釋了(路24:27)舊約和他自己的話(參閱路24:44, 45; 宗1:3)。同樣,宗徒們由於聽眾的需求,給聽眾解釋了耶穌的言行。「專務為真道服務的人」(宗6:4),採用了各種不同的說話方式,適合聽眾的目的和思想,向聽眾宣講,因為他們「不但對希臘人,也對化外人;不但對有智慧的人,也對愚笨的人,都是欠債者」(羅1:14; 格前9:19~23)。所以,他們用以宣講基督的說話方式,應予以研究,予以區分:有要理、敘事、証理、詩歌、頌讚、禱詞以及其他諸如此類在聖經中所有的文體類型,和當時人所習用的方式。 |
| 651 | 這種初期的訓誨,首先為口授,稍後才用文字,傳於後世。因為不久以後,就有許多人把有關主耶穌的事蹟「著手編成記述」(參閱路1:1~3)。聖經的寫作者,各按各特有的宗旨,採用各自的適宜方法,為著教會的利益,寫成四部福音。從許多傳授資料中,有些選擇一些,有些綜合一些,有些按照教會處境,予以說明,用盡各種方法,使他們教誨的讀者,堅信天主的道理(參閱路1:4);聖作者從他們接收的資料中,首先選出那些適合於信眾的處境而符合他自己寫作目的的資料,用適合於信眾環境而符合他自己目的的方式,予以敘述。敘述的意義,有賴於上下文,所以聖史們敘述救主的言行時,各有不同的上下文,都是為讀者的利益著想。為此緣故,釋經者應該求:聖史之所以如此敘述基督的言行,或放在如此的上下文中,究竟有什麼目的。事實上,聖史以不同的次序,記述基督的言行(聖基所:PG 57, 16~17),或堅持基督言行意義而以不同的字句表達,並不損害基督的真理(聖奧斯定:PL 34, 1090~1091)。誠如聖奧斯定所說的:「相當可靠的是:每位聖史都相信自己,用天主所願用的次序,敘述他所記得的事情,不拘他們用這個次序,或用那個次序,總不減損福音的權威和真理。聖神既可任意分配自己的恩賜(參閱格前12:11),那末,毫無疑問,也可掌握領導寫作者的思想寫下他所想起的一切,成為具有絕頂權威的書籍,讓這個按這個次序,那個按那個次序,各以虔誠的謹慎尋求,都能找到天主的助佑」(De consensu Evang., 2, 21, 51s : PL 34, 1102)。 |
| 652 | 釋經者,除非注意到有關福音的起源與編輯的一切景況,妥善的應用一切最新發現的可靠資料,以觀察聖作者有什麼目標,實際上要說什麼,就沒有盡好自己的職責。由最近的研究中顯示:福音的作者,記述耶穌的生活和訓誨,不只是純為記憶,而是為「宣講」,以供教會作信仰與倫理的基礎。所以釋經者應不厭其煩地探索聖史的證言,使之更深一層的說明福音的永恆神學力量,並揭示教會詮釋聖經的需要與重要。 |
| 653 | 還有許多極重要的事理,留待於公教釋經家的智慧和才能,自由地去鑽研,去解釋;每人能,而且應貢獻自己的一份,為大眾的利益,使聖經學日趨進展,為準備教會訓導機構作定斷,使之更放光芒;並為保衛教會,光耀教會(參閱本文獻565)。但是人人都應準備好心靈,服從教會的訓導,總不要忘記:宗徒們充滿了聖神之後,才宣講喜訊,是在聖神默感下寫了福音,使福音的作者,免陷於任何錯誤。「我們認識我們救恩的措施,不是由於他人,而是由於那些福音藉以傳到我們手中的聖史們;他們先宣講福音,然後由於天主的旨意,他們才把福音筆錄成書,傳給我們,成為我們信仰的基礎和柱子。所以我們不能說,他們宣講之前,已有了完全的認識,一如有些人膽敢誇口,說自己是宗徒的校正者。其實,在我們的主自死者中復活後,他們才佩戴上自高天而來的聖神的能力,充滿了一切,才得以完全認識;以後他們才出去,至達地極,到處傳報天主賜予我們的佳音,向人群宣告天上的平安,眾人和個人都同樣獲得天主的福音」(S. Irenaeus, Adv. Haer., III, 1, 1:Harvey II, 2 ; PG 7, 844)。 |
| 654 | 3.那些在修院或類似學院中被委任教的教師,「第一要專心致志,使在神聖的修院裡或學院裡,教授聖經,一如聖經學科的重要性以及當今時代的需要所要求的」(本文獻162)。教授首先應講解神學的道理,務使「聖經對教會未來的司鐸成為他個人靈修生活的純潔永恆的泉源,也成為未來盡宣道聖職的滋養和助力」(本文獻567)。再者,聖經教授研究批判技術時,首先是所謂的「文學批判」,不要因其本身而研究,而應為藉它的協助,更清楚明瞭天主藉聖作者所想傳達的意義。因此,不要中途停頓,滿足於文學的發現,而要更進一步揭示,這發現怎樣使人真正更清楚了解天主所啟示的道理,或者偶而能用以駁斥錯誤。教師如遵循這些原則訓導他人,則能使修生在聖經中,找到「使人舉心歸向天主,使心靈獲得滋養,使人促進內修生活」的資料(本文獻552)。 |
| 655 | 4. 向基督子民宣講聖道的人們,應具有最大的機智;講道時,尤宜記住聖保祿的勸告:「應注意你自己和你的訓言,在這些事上要堅持不變,因為你這樣做,才能救你自己,又能救你的聽眾」(弟前4:16)。講道的人千萬不該講那些新異無用,或尚未充分証實的學說。至於新約,業已証實的學說,若有必要,應小心謹慎,照聽眾的程度,予以講明。敘述聖經事實時,切毋加上一些不符真理的虛幻情況。 |
| 656 | 這種明智的德行,為在基督信眾中散播聖經作品的人們,尤為重要。他們應勤謹地宣講天主聖言的天上的財富,「務使信友們受到感動,受到鼓勵,更新自己的生活」(本文獻566)。所講的聖道,絕對不可遠離一般的訓誨以及教會的傳統道理,連一點也不可。當然,他們儘可把近代學者所獲得的技巧,真能增進聖經的學識,變為自己的:但那些新時代人的冒昧注釋,要盡力躲避(參閱本文獻175)。嚴厲禁止為有毒素的好奇所誘惑,冒昧地到處散播新奇的事,毫無機智的選擇,毫無仔細的考慮,企圖解答任何疑難,擾亂許多人的信仰。 |
| 657 | 本宗座聖經委員會早已認為應對有關聖經的書籍、雜誌和日報的出版,提醒各地正權力人;因為這些是屬於宗教的內容,並屬於信友的宗教培育,應屬正權力人的權威與治權。所以,請求正權力人,對於這種大眾讀物,要予以極大的謹慎警覺(參閱本文獻626)。 |
| 658 | 5. 負責聖經協會的人,應恪遵本宗座委員會所訂定的法則(參閱本文獻622~633)。 |
| 659 | 以上一切,如能一一遵守,則聖經的研究,必將裨益於信眾。即使在我們的時代,也沒有人不體驗到聖保祿宗徒的話:「這聖經能使你憑著那在基督耶穌內的信德,獲得得救的智慧,凡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責、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益的,好使天主的人成全,適於行各種善工」(弟後3:15~17)。 |
| 本訓令由當今教宗保祿六世,於1964年4月21日,接見下面簽署的諮議會秘書時,予以批准,並下令公佈。 | |
| 羅馬1964年4月21日 諮議會秘書 Beniamin N. Wambacq, O.P. 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