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35 | 宗座聖經委員會,因有人請求解答有關應用以及聖經譯成本地語言的權威,尤其從原文譯出的版本;與及更清楚解釋本委員會於1934年4月30日所頒發的「在聖堂所應用的聖經譯本」的訓令,認為有訂立下列各項準則的必要: 從前偉大的教宗良十三世,在他的「上智的天主」的通諭中,曾推崇採用聖經原文,俾能更深一層地認識,更豐富地宣講天主的聖言;而且,這一推崇,當然不僅為了解經學家與神學家的便利而發出的;無論在過去,或在現在看來,都認為這幾乎是一項法令,令這同一的聖經原文,譯成通用的語文,即本地語言,一定要在教會合法權威的監視下,按照聖學與俗學的可靠法規進行。 但因當時聖經有許多拉丁通行譯本,脫利騰大公會議宣佈了祗有拉丁通行本為純正譯本,故拉丁教會彌撒聖祭中以及大日課中所公開誦讀的讀經,極大多數,均取自拉丁通行本。 |
| 536 | 1. 從拉丁通行本,從聖經原文,譯成的本地語言聖經譯本,只要按法典1391條(舊)的規定,由教會合法權威核准出版的,能為信眾私人虔敬採用誦讀,並不違法;而且,假若這個譯本,經由精通聖經與神學人士,對其中的字句與注解,審慎查考,發覺很忠實,很適當的話,那麼,主教們,無論個人,或教省會議,或全國會議,可隨意推荐給所屬的信眾採用。 |
| 537 | 2. 舉祭司鐸,也許按慣例,或因機會適宜,在禮儀讀經之後所要讀的本地語言聖經片段,依照宗座聖經委員會的覆文(參閱本文獻520),必須和拉丁文譯本,即禮儀讀經相符合;如果有益,必須借助原文,或其它更清楚的譯文,予以適切的解釋,儘可使用。 教宗庇護十二世於1943年8月22日接見下面簽署的諮議會秘書時予以批准,並下令公佈。 |
| 諮議會秘書 Iacobus M. Voste O. P. 簽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