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 唯理學派既然不把天主的任何啟示,任何靈感,放入聖經,近來講論聖經,好像聖經純是出於人的智慧,以各種學術來解釋,一天一天地流傳開來,使無知的人受害無窮。我們的前任教宗良十三世,由於宗座職責的良心所驅使,為了反擊這種陰險冒昧的趨勢,乃於1893年11月18日,頒佈了「上智的天主」通諭,定明了若干原則,使凡研究聖經,講解聖經的人有所遵循。但上述這種不利的情勢,日趨嚴重,同一教宗再接再厲想盡辦法,遂於1902年10月30日頒發了宗座詔書「醒寤」,創立了一個諮議會,即人所稱的聖經委員會,以促進研究聖經工作,並專門負責有關聖經的一切事宜。的確,這是很好的措施,成效非常豐美,一如所預期的。自從樞機主教,以及其他非常博學之士,被選為該會諮議後,在這期內,經由成熟思考並由羅馬教宗核准,頒佈了許多覆文,不但解答了以前反對者所提出的疑問,而且明智地,適用地制定了許多規律,作為教會博學人士研究聖經的指引。
418 但宗座聖經諮議會的多方面工作,並不止於此。在1907年,由我們前任教宗庇護十世作主並祝福下,決定把聖熱羅尼莫所譯的拉丁文譯本,即人所稱的拉丁通行本,特別參照古代聖經抄本恢復原始面目。的確,這是一項難巨勞苦的工作,教宗就把這項工作托給了本篤會會士,他們用盡為古書學和相近的學識,排除了一切在這重大事上必然發生的一切障礙,以他們素有的奇妙智力和毅力,開始了這項連非公教人士也非常贊成的目標邁進。
419 之後不久,同一教宗認為:為神職班開闢一條更容易的途徑,使他們能以充實自己,保衛聖經,乃暗示宗座聖經諮議會於1909年5月7日,公佈宗座詔書「被選的葡萄園」,在這羅馬聖城,創立聖經學院,不僅建築一座設備齊全的建築,以及有一座專用的,幾乎獨一無二的圖書館,而且還竭盡所能,把所有能使人更了解聖經,更能保衛聖經的一切工具,都搜藏在館內。教宗因耶穌會士對聖經的研究,以及聖職人員的培植,功效卓著,就吩咐他們管理聖經學院,並在該院任教。他們果不負教宗以及其他善心人士的厚望,不久之後,便作育了許多優秀及專門聖經的人才,派到教會各處。
420 當我們用心思考這一切事時,我們想到:若我們能使如此重要的學院更加圓滿完成,使之至今對教會獲得了如此多的利益,更加豐碩的果實;我們想,如此行事,並不異於我們的前任教宗的意念,因為前任教宗在這事上,已制定不少規律,務使按時代的境遇,或事物的應用,以及經驗的需求,能加以糾正,並加以完成。因此,我們考慮,儘可能制定一些條例,一方面增強學院的效能與價值;另一方面,調整一下聖經學院和修訂拉丁通行本的宗座聖經委員會,以及管理一切聖經事宜的宗座最高諮議會之間的關係與連繫。
421 是以除了過去所制定而與本文告毫無抵觸的一切規定外,我們運用我們宗座的權威,公佈並決定下列各項:
422 1. 沒有讀完哲學與神學的普通課程,誰也不得進入聖經學院研讀聖經。
423 2. 在聖經學院研讀的學員,三年畢業,但必須修完我們促進聖經研究的諮議會,到今日為止所核定的一切課程。每年年底,應循例舉行各科考試。
424 3. 茲把宗座詔書「喜悅」(AAS 3〔1911〕, p.230~232)與「有關宗座聖經學院」(AAS 4〔1912〕, p. 471s)以及其它文告內所規定的與我們意願不符合的一切規定,徹底取消;我們賜給聖經學院權利,凡考試合格者,第一年發給升級合法証明書,第二年則頒予學士學位。
425 4. 我們取消1904年2月23日所頒發的宗座詔書「聖經」所規定的,而賜予聖經學院權利:凡讀完整個課程,並考試及格的學生,頒予聖經碩士學位,但必須以宗座聖經諮議會之名決定之。
426 5. 上述3與4項所說的証書與學位証書,必先有宗座聖經諮議會的同意,才得頒發。
427 6. 舉行碩士學位的考試考官中,必須有一位由宗座聖經諮議會中選出的樞機,他應如其他考官一樣,考問考生,並予以評分。
428 7. 除非合法証明已於宗座所核准的某大學內考取了神學博士,誰也不准授予聖經學學位。但誰若在別處,已獲得博士或類似頭銜,則應交予宗座聖經諮議會定奪。
429 8. 唯獨我們最高的,促進聖經研究的諮議會,有授予聖經博士學位的權柄;也唯有它可允准那些不在聖經學院研究聖經的學生,參加聖經碩士學位考試。
『註』1928年9月30日庇護十一世頒發自動詔書(Quod maxime erat in votis:AAS 20〔1928〕, 314s), 恩賜宗座聖經學院有權授予聖經博士學位。
430 9. 除非考取碩士學位兩年後,同時在這時期內教授聖經,或對聖經發表著作者,誰也不得准予參加為獲取聖經博士學位所舉行的考試。
431 10. 聖經學院的聖經正教授,應由耶穌會總會長推荐,一如從前一樣,但必須獲得宗座諮議會的同意。
432 11. 修訂拉丁通行本宗座委員會以及宗座聖經學院,每年均須向我們至高的宗座促進聖經研究諮議會,對自己的工作及境遇,以及對重要事件的概況,圓滿地詳細地提出書面報告。
凡在這事上所核定的一切和每條規律以及一切決定,我們願意,我們下令,時時有效,任何反對無效。
發自羅馬伯多祿大殿以漁夫蓋章
1916年8月15日 我們即位第二年
國務卿 P. Gasparri 樞機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