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9 | 5. 考生須知,每科十二分及格。 |
| 360 | 6. 誰若在主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則所有主科,都必須重考、誰若在副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則祗重考那不及格的一科。 |
| 361 | 7. 誰若在筆試科目上,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准參加口試。但誰若筆試及格,雖在口試上不及格,無須重考筆試。 |
| 362 | 考生及格,必須每科達到上述的標準。 |
| 363 | 8. 無論筆試或口試,凡補考而仍未達及格標準者,不准重考。除非等下期考試,才可重考;可是誰若求得主考樞機特別准許者,不在此限。 |
| 364 | 9. 誰若在筆試與口試中,四分之三的科目,獲得最高分,有權得「榮譽」獎評;誰若獲得十分之七最高分,有權獲得特別獎評;但是,誰若在其它及格科目中,有一科的分數,在十六分以下的,他就得不到特別獎評。不拘在任何一科,得分低於十五分的考生,沒有獲得「獎評」的權利。 |
| 365 | 10. 口試成績,在口試後第二日,才由秘書通知考生。 |
| 第六節 考試費 | |
| 366 | 1. 規定的考試費,應由考生繳交;但須遵守聖座規定,以及普通經濟情況的開支。 |
| 367 | 2. 沒有通過考試的考生,得收回其三分之一的考試費。但在筆試上及格考生,祗得收回其七分之一的考試費。 |
| 368 | 3. 凡重考口試的考生,不管是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為學士學位者,必須每科繳交七分之一考試費;為碩士學位者……每科繳交十分之一。 |
| 第二章 博士學位 | |
| 第一節 先決條件 | |
| 369 | 1. 除非考取碩士學位至少兩年,同時或教聖經兩年,或對聖經有某種著作出版,誰也不准考取博士學位(參閱本文獻430號)。 |
| 370 | 2. 當博士學位候選人,向秘書神父報名時,應呈上論文題目以及論文大綱;同時還要說明用什麼語文撰寫論文。 |
| 371 | 3. 同時指出:(一)按附錄所指定的材料,說明將要詮釋的經卷:新約舊約經書中的範圍。(二)除外,還要說明:將選用什麼東方語文來參加考試,並以什麼經文來詢問考生。准予採用的語言,是:敘利亞文、亞加底亞、阿拉伯文、愛底奧比亞文、考仆特文、聖經外古阿拉美文、埃及文、喬治文、阿美尼亞文以及烏加利特文。 |
| 372 | 4. 語文上的考試資料,應該從寬,大部份可取自經外文獻,考生可提議著作,但須夠分量,並獲得聖經諮議委員會的核准。 |
| 373 | 5. 秘書神父將通知候選人,聖經委員會對論文的內容以及其它建議的資料,是否表示贊同;也許委員會有什麼指示,或建議有所更改之處,也該予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