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5 14. 聖史在許多記述中所記的事,並不是真實的;他們認為:縱然是假的,只要為讀者有益即可。
206 15. 福音到被制定為正經為止,常有所增添和修改;因此,在福音裡,基督的道理,留下的痕跡極微極弱。
207 16. 若望的記述,不是真正的歷史,而是他對福音的奧妙默想;在他福音中所包含的言詞,是他對救贖的神學默想,沒有歷史的真理。
208 17. 第四部福音誇大了奇蹟,不僅更顯出奇特,而且,更適合地表顯降生聖言的工程和榮耀。
209 18. 若望自命為基督的証人;但事實上,他並不是;只是基督徒生活的傑出証人,即第一世紀末基督生活在教會內的証人。
210 19. 非正統釋經者,比教會釋經者,更忠實表達出聖經的真意義。
211 20. 啟示不能是別的,只能是人與天主交往所獲得的意義。
212 21. 啟示構成教會信仰的對象,並不與宗徒一起結束。
213 22. 教會視為啟示的信德道理,不是自天而來的真理,而是人的理智奮勉辛勞所得的一種宗教事實的說明。
214 23. 在聖經所記述的事實中,與教會依據此事實所定斷的信理,可能存在著矛盾,且事實上,真存在著矛盾,因此,批判學者,能把教會所信以為千真萬確的事,作為虛構的事而予以唾棄。
215 24. 釋經學者只要不直接否認信理本身,但他附設一些前提,由此前提可結論到「那信理實事上是假的,或可疑的」,不該遭受責斥。
216 25. 信仰的同意,最後是依據一連串的概然律。
217 26. 信理只是按實用的意義去堅持:就是說:只可作行事的規範,不可作信仰的準則。
218 27. 耶穌基督的天主性,不是從福音獲得證明,而是由基督徒的意識和默西亞的思想而來的信德道理。
219 28. 耶穌在履行他的職務時,他說話的目的,不是為講他是默西亞,他的奇跡,也不是為証明他是默西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