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任誰都知道,那些為脫利騰大公會議的教長們所公佈取締的異諯派,唾棄了教會的神聖訓導權,而讓那有關宗教的事理,任由私人去隨意判斷,逐漸形成各種不同的分歧教派,彼此爭辯抗議,竟使不少的人,喪失了他們對基督的一切信仰,因此他們把那從前被肯定,為基督信理的唯一泉源與裁判的聖經,業已開始不再看作是屬神的,而竟看作是神話式的虛偽……
第二章 論啟示
77 ……這超性的啟示,按整個教會的信理,由脫利騰大公會議所宣佈的,全被包含在這以文字所書寫的聖經裡,以及在那沒有以文字而由基督親口所講的,由宗徒們所接納或由宗徒們自己所獲得聖神的啟示,一代一代的傳到我們的聖傳之中。
的確,舊約新約全部經卷,連同經卷的各部分,(如同)大公會議所核定的,且以拉丁通行本所出版的,都該被接納為神聖的聖經正典,但那為教會視為神聖的聖經正典,不僅是由於人的智慧所編纂,然後才為權威所核定,也不僅是由於在這些經卷裡所含的啟示沒有錯誤,而是因為這些經卷,是在聖神的默感之下寫成的,它們的作者就是天主,而且教會一脈相傳的,也正是這樣。
78 脫利騰大公會議,對詮解聖經,既有約束的健全法令,以免人放肆,妄加評註,所以我們重申這同一法令,並宣佈:在信仰和倫理有關的事理上,凡為建樹基督的道理,那為慈母聖教會,過去與現在,所堅持的意義,應被視為聖經的真意義。其實,判定聖經的真意義,以及真詮解,本是教會的事,因此,誰也不得詮解聖經,相反這種意義,或相反教父們的一致意見。
論及啟示的典章
79 典章四:誰若說:整部聖經經卷,連同每一部份,一如脫利騰大公會議所審定的,不被接納為神聖的聖經正典,或說,這一切經卷,不是為天主所默感的,都應遭受絕罰。
論及信仰的典章
80 典章四:誰若說:任何奇蹟都是不可能的,因為那敘述奇蹟的一切記述,連在聖經中所包含的一切有關奇蹟的記述,都應被列入小說或神話之中;或說,奇蹟是永遠無法被認為確切的事,而且基督宗教的屬神的誕生,也不能用奇蹟來證實;凡此種種說法,都該予以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