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1. 本屆神聖會議依據各位虔誠教宗以及許多會議所核定的各種憲章,予以擁護,再切加注意,務使那由聖神所賜的洪恩而傳給人類的,上天的寶庫聖經,免為人所忽視;故決定,規定:主教、總主教、高級首長以及其他正權力人,如果在他們的管轄區內發現有神學講師,應該提供基金,或給予任何名目下的一些生活費,那麼,他們就該提供給他們這樣的基金或生活費,使他們講解聖經;如果他們適當的話,他們也可詮解聖經;否則,主教、總主教、高級首長、以及其他正權力人,另選聘合適的人,以替代他們;甚至被迫從自己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費用,也在所不惜。再說,這一種基金,或生活費,只應提供給合適的人,以及那些能善盡這一職務的人,不然,不必給予任何經費,即使給了,必是無用。
66 2. 但在宗主教或主教座堂區內,如果城市龐大或人口眾多,而且,即在某一顯要城市,即使是一個不屬教區的現存團體,如果在那裡神職人員眾多,那裡又沒有人提供這一種基金或生活費,那麼,除了由於辭職理由之外,無論如何,總該提供這一種基金或生活費;如果有一基金,尚未動用,而與別的負擔並沒有不可連接的可能,那麼,一經動用,應立即自動被視為永久訂定或規定的基金了。至於在聖堂本身,若無法提供,或無法提供足夠基金,則宗主教或主教本人,可指定某些單純的基金(但應負所負債的償還的責任),或可視方便而定,商獲教區諮議的意見,捐出本城或本教區,或其它基金,作為聖經課程的基金,但其他任何課程,或由於慣例,或由於任何理由所訂定的,絕不該因此而有所忽視。
67 3. 有些教會團體,每年收入低微,而且在那裡居民少而神職人員又少,無法創辦神學課程,那麼,主教應商諸教區諮議,選派教授,義務地去教授神職人員或其他窮困的學員,務使他們此後在天主照顧之下,能考過聖經課程。這種教文法的教師,或其他教任何課程的教師,在職一日,就應一日領取教會的恩俸;但若恩俸,因負債過多而無法發俸時,則他的薪俸,應由教區議會,或主教伙食費中扣除後發放;或者,主教本人另由自己聖堂的收入中扣除而與教區的賬目相配合,務使這種虔敬的課程,總不要因任何方式的原因,而缺乏應有的照顧。
68 4. 在隱修院裡,要是可能的話,也應設立聖經課程。如果院長在這事上有所失職,當地主教應促使宗座代表,運用合適的方法,來予以補救。
69 5. 在其他修會的會院裡,要是方便的話,也應設立聖經課程;修會大會議或省會議,應指定比較相稱的教師,來擔任聖經課。
70 6. 在公學裡,這種榮譽及最重要的課程,還沒有設立,應立即設立,致使宗教的原則,以及公益和愛德,得以保全健全的道理,並予以廣傳,來保衛及促進公教會的信仰;若設立的已被荒廢,該及早恢復!
71 7. 為了避免人偽裝熱誠而暗播失敬邪說起見,同一聖公會議規定:除非先由地方主教,查明生活正常,品學兼優而予以核准者,不管公私,一律不准擔任這種職務!但隱修院禁地內的教師,則不在此限。
72 8. 凡在學校公開教授聖經的教師,以及所有在這種學校裡研讀的學員,即使不在,也得完全享用各種優惠,法律所恩准的恩俸和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