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信仰法令:第四條法令:有關教會確定正經書目的法令
聖經的權威真是偉大,而且過去、未來、常是偉大的:在聖經裡不能有虛假,不能有什麼無用之處。「因為預言從來不是由人的意願而發的,而是由天主所派遣的聖人,在聖神推動之下說出來的」(伯後1:21)。為此「凡受天主默感所寫的聖經,為教訓、為督責、為矯正、為教導人學正義,都是有益的」(弟後3:16)。但由不全的聖經取得的論據,完全無效。若任意引用聖經,不管它是神聖的或凡俗的,偽經或正經,甚至納入正經內的經文,不學無術,毫無定見的人加以破壞,而自趨滅亡。的確,從來未曾興起這樣可悲的異端人,竟不盡力以聖經來衛護自己荒謬;從來沒有一個異端邪說,這樣愚蠢,這樣卑鄙無恥,竟不用神聖的經句,而用敗壞的,且已失去本意的經句,來支持自己的邪說。此外,誰若自作聰明,只閱讀聖經字句,而不深深了解那與教會註釋所符合的精意,實難以駁倒異端人的邪說。
53 對信仰起了紛爭,引証聖經,往往徒勞無益,除非教會以那確切及不會錯誤的權威來平息紛爭,判明正經與偽經,公教會的意義與異端,真與假,換言之,聖神用教父和神聖會議作媒介,教訓我們一切,並給我們提示一切(參閱若14:26);若沒有這些指示那在聖經中的意義,人們就不明白聖經所說和所主張的是什麼事(弟前1:7);但「他們看,卻看不見;聽,卻聽不見」(瑪13:13)。
54 因此,在列舉正經書目時,誰若不隨教會規定的慣例與權威,誰若唾棄迦太基第三屆會議,唾棄教宗依諾森與傑拉修的定斷,唾棄聖教父們所核定的(正經)書目,或者講述聖經上,並不靠近牧人的帳棚,牧放自己的小羊(歌1:8),而是「給自己掘了蓄水池,不能蓄水的漏水池」(耶2:13);這樣,他藐視了正統教父們的足跡,隨從了私意的妄斷,這一種人,有如裂教人似的,一切異端的導火線與溫床;對此冒昧,非予以遏止不可!
55 第五條法令:有些道理,並不明顯包括在聖經裡,但應堅信不疑。一定的,聖經所含甚廣,所寓深遠,誰也無法徹悟;但誰若妄想;凡不出自聖經的,就不該予以信認,那末,這是滋生錯誤的危險想法;因為有許多道理,雖然看起來,並沒有明明地包含在聖經裡,卻由基督,藉宗徒的手,口對口,以親密的交談傳下來的。理應毫無疑問地,予以堅信才是……
56 為此,我們該相信教父們的權威以及祖先們的慣例,經年累月,歷久不變;雖不徹悟其理,也不應予以置疑;而且,那些從古所傳下來的道理,應小心翼翼,懷著敬畏之情,予以恪守,誰若藉口,固執地不接受那聖經所沒有記載的道理,他應被視為異教人,裂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