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00 |
傳承隨後衍生出「第二部經書」(Mishna)。沒有任何的寫作能把傳承的寶藏充分地表達出來(22)。聖經中的經文對於該如何準確地理解以色列民的信仰,以及應怎樣行事為人等問題上,仍有很多商榷的空間。這一切促成了一些猶太教的法利塞及經師派系,開始一個漫長的著述過程,由人民領袖猶大(Jehuda ha-Nasi)於三世紀末編纂而成的米市納(Mishna,意即「第二部經書」)開始,及至托色弗大(Tosefta,意即「補篇」)和以兩種版本出現的的塔耳慕得(Talmud,包括巴比倫及耶路撒冷兩版本)。儘管這些解釋有它們的權威,其後卻被認為有其不足之處,於是,後來又再加上經師的註釋。這些後來加上的作品未被認可為等同塔耳慕得的權威;它們只是用來輔助詮釋。至於那些有待商榷的問題,就交由大經師團(il Grande Rabbinato)定斷。 |
| 1601 |
這樣,已記載下來的經文便可以引發進一步的發展,於是,在這些已記載下來的經文與口傳之間的某種張力便持續地顯露出來。 |
| 1602 |
傳承角色的限制。當標準的傳承被記載下來與聖經相輔相成時,它並不能等同聖經的權威。它並不構成那些「令雙手不潔的書卷」,亦即「聖經」,因此,在禮儀中,它只有次等的地位。米市納、附錄及塔耳慕得在會堂內的角色是為供人研讀,但在禮儀中卻不會被誦讀。通常,傳承的價值在乎它與托辣符合的程度。在會堂的禮儀中,托辣誦讀佔有特殊的地位。除誦讀托辣外,也會選讀先知書。按古時猶太人的信念,托辣的存在先於世界的創造。撒瑪黎雅人只承認托辣為聖經。除法律及先知書外,撒杜塞人拒絕接受其他為標準傳承。反之,猶太教的法利塞派及經師卻承認在成文的法律書之外,在同一時間交給梅瑟的還有口傳的法律,而這法律與前者享有同等的權威。正如米市納其中一段所聲明的:「在西乃山,梅瑟把所接受過口傳的法律傳授給若蘇厄,若蘇厄把它傳授給眾長老,眾長老傳授給眾先知,而眾先知再傳授給大猶太會堂的眾成員」(Aboth 1,1)。由此可見,對於如何理解傳承的角色,在觀念上仍存在很大的差別。 |
| |
2. 早期基督信仰的經書及傳承 |
| 1603 |
10. 聖傳使聖經活現出來。在早期的基督信仰中有類似猶太教的演變,不過,與猶太教最基本的分別就是:早期基督徒一開始已有聖經,因為他們都是猶太人,所以他們早已承認以色列民的經卷為聖經,甚至是他們所承認的唯一經書。在聖經之上,他們再加上口傳,即「宗徒的訓誨」(宗2:42),用來傳遞耶穌的說話及與他有關的事件。福音的教導只是隨著時間而逐漸形成。為了確保聖傳不會變質,他們將耶穌的說話及一些敘述用文字記載下來,於是,開拓了日後編纂福音的路,這工作大概在耶穌死而復活之後的數十年間展開。其次,在新約聖經中也出現了宣信及禮儀用的讚美詩。保祿及其他宗徒或領導人的書信,首先在收信的教會團體中讀出(參照得前5:27),然後給其他教會團體傳閱(參照哥4:16),其後,把它們好好保存起來,在不同的場合再次讀出;最後,被認定為聖經的書卷(參閱伯後3:15-16),並與福音放在一起。如此,新約聖經的書目就在宗徒傳承的範圍內漸漸形成。 |
| 1604 |
聖傳補充聖經。基督宗教與猶太教都同樣相信天主的啟示是無法以文字完全表達出來。這個信念可見於第四部福音,它指出若要把耶穌所行的一切都一一寫下來,恐怕整個世界也容不了所要寫的書(若21:25)。不過,若要令聖經活現於每一個時代,活生生的聖傳是不可缺少的。 |
| 1605 |
在此最宜重溫一下,耶穌在晚餐後講論有關「真理之神」在他離去後所肩負的角色。「真理之神」將會提醒門徒耶穌所說的一切(若14:26),為他作證(若15:26),引領門徒進入「一切真理」(若16:13),令他們更深入領悟基督的為人、訊息及事業。聖傳變得活潑及充滿動力,實是有賴聖神的行動。 |
| 1606 |
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說明宗徒的宣講「以特殊方式表達 (speciali modo exprimitur) 於默感書上」,它更指出「聖經藉聖傳更在教會內徹底地被領悟,並且不斷地見諸實行」(啟示憲章8)。聖經被界定為「天主的話,受聖神默感而寫成」,不過,是聖傳「把主基督及聖神託付給宗徒們的天主聖言,完全傳授給他們的繼承者;使之藉真理之神的光照,用自己的宣講,將天主的話忠實地保存、陳述並傳揚下去」(啟示憲章9)。梵二作出以下的結論:「因此關於一切啟示的確切性,教會不單是藉聖經吸取的」,其後再補充:「所以,二者-聖經及聖傳-當以同等的熱忱與敬意來接受與尊重」(啟示憲章9)。 |
| 1607 |
聖傳的附加貢獻有其限度。在基督徒的教會內,聖傳在什麼程度上令聖經的話有實質的增長?這個問題在神學的歷史上是長期爭論的話題。有關這個問題,雖然梵二似乎保持開放的態度,但至少避免採用聖經及聖傳是「啟示的兩個泉源」的講法,不過卻肯定:「聖傳及聖經組成了天主聖言的同一寶庫,並託給教會保管」(啟示憲章10)。因此,傳承完全獨立於聖經的想法已被推翻。梵二起碼指出非常重要的一點:聖傳有附帶的貢獻,它「令教會藉傳承辨識出聖經的完整綱目」(啟示憲章8)。可見聖經與傳承是不可分割的。 |
| |
3. 兩種觀點之間的關係 |
| 1608 |
11. 正如我們剛才所看見的,在猶太教及基督宗教中,經書及傳承在形式上相符。在某一點上更超乎一般相同之處,因為兩個宗教都擁有「以色列人的聖經」(23)作為他們共同的遺產。 |
| 1609 |
不過,從詮釋的角度來看,兩者的觀點有所分歧。在聖經書目形成期間,對所有猶太教的學派來說,法律佔一個重要的地位。事實上,法律包含著天主所啟示的一切制度,這些制度的目的在於規範猶太民族在充軍後的宗教、倫理、法律及政治等方面的生活。雖然收集在先知書中的包含了天主藉默感所寫、經先知所傳授、被認定為真確無誤的話,但當中並沒載有任何法律,好能作為制度的基礎。這方面令先知書集比法律書略遜一籌。故此,其他不包含法律或先知的話的「聖卷」,只佔第三位。 |
| 1610 |
這樣的詮釋觀點並非來自基督徒的團體,唯一的例外可能是那些與法利塞派有關連的猶太裔基督徒,他們也十分尊敬法律。在新約聖經中,一般傾向較為重視先知書,視之為宣佈基督奧蹟的媒介。保祿宗徒及希伯來書對法律毫不留情地提出爭議。但另一方面,早期基督徒也與熱誠派,默示派及厄色尼派有往來,大家都期待默西亞在末世再來;他們又從生活在希臘文化中的猶太人當中,吸納了一組更廣泛、更具智慧文學傾向的書卷,這些極有利於不同文化的交流。 |
| 1611 |
但早期基督宗教與這些思想派系最大的分別在於這個信念:先知對末世的許諾不再被簡單地視為未來希望的對象,因為這些許諾都已在納匝肋人耶穌基督身上開始應驗出來,而他就是猶太人聖經中最終所論及的那一位。所有屬於這聖經延續的部分,都必須以耶穌基督為背景,才能把它們充分地領悟過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