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 論
  甲、總 結
2000 84. 在這篇撮要性的論述結束時,第一個要作的結論是,猶太民族及其聖經在基督宗教的聖經中佔有極為重要的地位。事實上,猶太民族的聖經組成基督宗教的聖經的基要部分,而且亦以不同的方式存在於其他的部分內。沒有了舊約聖經,新約聖經便成為無法理解的書,正如植物除去了根,它便注定枯萎一樣。
2001 新約聖經承認猶太民族的聖經有天主的權威,而且新約也是建基於這權威之上。每次新約提到「聖經」或「經上所記載的」,就是在引述猶太人的聖經。它肯定這些經書必定會應驗,因為它們說明天主的計劃,就算是障礙重重,又或者遇到人為的反對,這計劃是沒有可能不成為事實的。新約聖經說明這些經書透過耶穌的生平、苦難、復活,以及透過創立開放給萬民的教會,它們最終都已實現了。這一切令基督徒與猶太人建立起密切的關係,正因聖經的應驗首先是與它的一致性及連貫性有關,這特性是基本的。另一方面,聖經的應驗在某些部分少不免也有它不延續之處,否則就沒有進展了。這些不銜接的地方就是基督徒與猶太人意見不合的來源,我們也無須掩飾這一點。但已往的錯失在於從單方面的角度堅持不銜接的一面,以致再沒有考慮到基本上它有延續的一面。
2002 這延續是根深蒂固的,而且表達於不同的層次上。基督徒的聖經與聖傳就是以類似的關係連接起來,一如在猶太教中的情況一樣。新約聖經時常運用猶太人的詮釋方法。基督徒的舊約聖經書目能得以組成,都是有賴猶太人聖經在第一世紀時的情況。若要準確地理解新約的經文,很多時都需要認識一世紀時的猶太教。
2003 85. 特別在研究舊約聖經的重要主題,以及它們與新約銜接之處時,我們察覺到連繫基督徒聖經兩部分的相互關係,是何等密切。我們同時也察覺到靈性方面的維繫是一股力量,把基督的教會與猶太民族連在一起,這實在令人歎為觀止。不論在舊約或新約,都是同一個天主與人建立關係,邀請人與祂共融契合;祂是唯一的天主,又是合一的根源;祂是創造者天主,不斷照顧受造物的需要,尤其是那些有智能及自由的人類,召叫他們承認真理及履行愛德;天主是解放者,尤其也是救主,因為按天主肖像造成的人類曾因自己的過失,陷入了悲慘的奴役當中。
2004 正因天主的計劃是建立在人際關係上,它便要在人的歷史中實現。只採用哲學的方法來探討人性,是不可能發現到這計劃的。天主藉著祂深不可測的行動把這計劃啟示給人類,尤其是透過祂在芸芸眾生中所召選的亞巴郎(創12:1-3),天主照顧了這人及他的後裔,使他們成為一個民族--以色列民族(出3:10)。天主揀選了以色列民,這個舊約的中心主題(申7:6-8)在新約中仍然是重要的。耶穌的誕生,不但沒有令人質疑這一點,反而使它更為矚目,肯定它的重要性。耶穌是「達味之子,亞巴郎之子」(瑪1:1)。他來是為「把自己的民族,由他們的罪惡中拯救出來」(瑪1:21)。他是天主給以色列民族所應許的默西亞(若1:41,45);他是「聖言」(Logos),來到「自己的人」當中(若1:11-14)。他在逾越奧蹟中帶來的救恩,首先是賜予以色列民族的(345)。另一方面,正如舊約早有所料,這救恩有普世性的影響(346)。天主也將這救恩賜予外邦人。實際上,外邦人中有很多接納了這救恩,他們遂成了基督門徒中的大多數。但來自外邦的基督徒只因為信仰以色列民族的默西亞,而被列入亞巴郎的後裔中,才能分沾到天主的救恩(迦3:7,29)。很多來自「外邦」的基督徒尚未有足夠的意識,明白自己本身是由「野橄欖樹」而來,只是透過信仰基督而被接上天主所選的橄欖樹上(羅11:17-18)。
2005 天主對以色列民的召選,體現於西乃山的盟約及有關的制度上,特別是法律及聖所。新約聖經是處於它與這盟約及這些制度的延續性關係上。耶肋米亞所宣佈的,以及那建基於耶穌聖血之上的新約,完成了天主與以色列民之間的盟約計劃。新約以新的恩賜超越西乃山之約,結合並擴大了先前的恩賜。同樣地,「在基督耶穌內賜與生命之神的法律」(羅8:2),是一種內在的動力,補足人對西乃山法律肉性上的軟弱(羅8:3),令基督徒可以慷慨地在愛內生活,這就是「法律的滿全」(羅13:10)。有關在地上的聖所,新約用了舊約的字眼把它表達出來,指出以物質建成的殿宇作為天主的居所,它只有次要的價值(宗7:48),藉此帶出一個概念,呼籲人應把焦點轉移到內在的生活,與天主建立關係。從這一點,正如在其他多處,可見兩約的延續性是基於舊約的先知推動力上。
2006 過去在某些時代及地方,猶太民族與基督耶穌的教會之間的決裂,有時似乎已成定局。但按聖經的教導,這絕對不應發生,因為教會與會堂完全決裂實有違聖經。
  乙、牧民取向
2007 86. 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在倡議猶太人及基督徒「彼此認識及尊重」時,聲明這認識和尊重「特別透過聖經及神學上的研究,以及兄弟般的對話可達致」(347)。本文件就是在這精神的推動下編寫而成的,希望能在這方向帶出正面的貢獻,並有助於促進基督的教會對猶太人的愛戴,正如教宗保祿六世在頒佈大公會議的「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時所祝願的(348)。
2008 梵二透過這宣言,指出「根據(保祿)宗徒,猶太人有賴他們的祖先,仍然是天主所愛的,因為天主決不會撤回祂的恩賜和召選(羅11:29)」(349),這樣為我們與猶太人之間的關係奠定基礎,令我們在這方面達致新的理解。
2009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曾多次在他的訓導中闡釋這宣言。在探訪德國美因茲(Mainz)猶太會堂時(1980年),他曾說:「舊約的天主子民--這盟約從未被天主癈除(參閱羅11:29)--與新約的天主子民的相聚,同時也是我們教會的一次內部對話,正如聖經的兩個部分間的對話一樣」(350)。其後,當他探訪羅馬猶太會堂時(1986年),向那些在意大利的猶太人團體聲稱:「基督的教會『探索自己的奧蹟時』,發現了自己與猶太教的『連繫』(參看「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4)。猶太教並非我們『以外』的事物,卻以某方式,是我們宗教『以內』的事物。為此我們與猶太教有些聯繫,是我們與任何其他宗教所沒有者。你們是我們摯愛的兄弟,在某形式下,更可說你們是我們的長兄」(351)。最後,在一次討論基督徒社會的反猶太主義根源的座談會中(1997年),教宗聲稱說:「這民族是創造天地萬物的天主所召選和領導的。因此,他們的存在並非一項純本性或文化上的事實…而是一件超性的事實。這民族雖遇到各種艱難險阻,卻依然存在,這是因為他們是盟約的民族,也因為天主雖然面對人類的不忠,卻依然信守盟約」(352)。這訓導在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到訪以色列時再被重申。教宗在這行程中曾向以色列的首席辣彼們說了以下的一番話:「我們(猶太人和基督徒)應共同合作,建設一個未來社會,當中不再有基督徒的反猶太主義,也沒有猶太人的反基督宗教主義。我們有許多共同的事物。我們一起可以大力締造和平、正義,以及一個更友愛和合乎人性的世界」(353)。
2010 在基督徒方面,朝著這方向前進的主要條件就是:避免片面地理解聖經的經文--不論是舊約或新約--反而應設法與那股推動整部聖經的動力協調,而這動力正是愛德。在舊約中,天主的計劃就是與祂的百姓在愛中契合,這是個愛的計劃,包括父母之愛、夫婦之愛,儘管以色列民對天主不忠,天主卻從沒有放棄這計劃,還肯定這計劃會永遠繼續下去(依54:8; 耶31:3)。在新約中,天主的愛超越最惡劣的障礙;雖然以色列民不相信天主子--即祂給他們派遣來的默西亞救主--以色列民仍是「可愛的」(羅11:29)。因此,誰若願意與天主結合,就必須同樣地愛護以色列民。
2011 87. 片面地理解經文,常會引起與猶太人關係上的困難。正如我們所察覺到的,舊約聖經雖然毫不吝嗇地譴責以色列民,也不姑惜去定他們的罪,對他們嚴厲非常。要是指責他們,倒不如設想舊約的這些經文正反映出主耶穌以下的話:「給誰的多,向誰要的也多」(路12:48),這斷言對基督徒來說也同樣有效。有些聖經上的記載表現出不忠或殘酷的一面,似乎為現今的道德所不容,可是,我們必須從歷史及文學的角度上去理解它們之所以然。我們需要承認啟示的歷史進程是一步一步來的:天主用當時所找到的一小撮人,悉心地帶領他們邁向與天主契合,以及達至完美倫理生活的理想,而這理想在我們現代的社會簡直是望塵莫及的。這個事實令我們避免兩個極端的危機:一方面,誤以為古代的規定對基督徒仍有實在的效力(例如,有人為了忠於聖經而拒絕捐血),而另一方面,因為聖經中有殘暴的事件,而拒絕整部聖經。至於宗教崇拜的規定,例如有關潔與不潔的規條,我們必須意識到它們的人類學和象徵學上的意義,同時看出它們在社會及宗教上的作用。
2012 新約聖經對猶太人的指責,沒有法律書及先知書上的那麼頻密和嚴厲。因此,我們都不能以這些指責,作為反對猶太教的基礎。利用這些指責來進行反猶太主義,是違反新約的取向。真正的反猶太教主義在於對猶太人懷有歧視、敵意及迫害的心態,只因為對方是猶太人。這樣的態度在新約聖經絕不存在,而且更與它的教導不符。新約內有的只是出於宗教方面的理由,對某些組別的猶太人所作的譴責。另一方面,新約有些爭議性的經文,是為了保護基督徒對抗猶太人阻撓他們傳教而寫成的。
2013 但我們必須承認,很多這類的經文被用作反猶太主義的借口,而實際上確有這樣的例子。為了避免這方面的偏差,我們要謹記新約聖經中有爭議性的章節,連那些字眼籠統的經文在內,都與一個具體的歷史背景有關,從來不是為針對各時代和各地方的猶太人,只因他們是猶太人。採用一概而論的籠統言詞,強調對方的不是,隱瞞他們的優點,不考慮他們的意圖及最終的善意,這一切都是古代爭議論調的特徵,在猶太教及早期基督宗教針對異見時,這情況也屢見不鮮。
2014 新約聖經既然主要是佈道天主的計劃如何在耶穌基督身上完成,而大部分猶太人卻不相信天主計劃就此完成,因此新約便與他們格格不入。為此,新約聖經顯出它與舊約聖經啟示有關連的同時,也顯出它與猶太會堂的會眾的意見不合。但這意見不合不能被說為「反猶太教主義」,因為這不合只在於信念的層面,而這信念正是兩組人在宗教上爭議的來源;畢竟雙方的信仰都共同以舊約聖經為基礎,至於這信仰後來如何發展,彼此就出現了觀點上的分歧。無論這分歧是何等的深切,它絕不等於彼此仇視。保祿在羅9-11中榜樣說明在這情況下,尊重和愛護猶太人才是真正的基督徒態度,這也是天主微妙計劃中完全正面的地方。猶太人與基督徒的對話是可促成的,因為他們擁有一個豐富而共同的遺產,能令他們合而為一。為使雙方逐漸排除偏見與不了解,為促進對這共有遺產的意識,好能強化彼此之間的關係,我們祝願能達成這樣的對話。

345 宗3:26; 羅1:16.
346 詠98:2-4; 依49:6.
347 梵二「教會對非基督宗教態度宣言」#4.
348 保祿六世於1965年10月28日講道詞:「但願我們以尊重和愛心對待他們,並對他們懷有希望」(“ut erga eos reverentia et amor adhibeatur spesque in iis collocetur.”)。
349 AAS 58(1966)740.
350 《教宗保祿二世的訓導》(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III, 2(1980)1274.
351 《教宗保祿二世的訓導》(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IX, 1(1986)1027.
352 《教宗保祿二世的訓導》(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XX, 2(1997)725.
353 《羅馬觀察報》(L'Osservatore Romano),200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