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新約聖經證明自身與猶太人聖經相符 | |
| 1587 | 6. 其他的經文顯示出兩個信念:一方面是猶太人聖經上所記載的必須應驗,因為它是天主計劃的啟示,而天主的計劃定必實現;另一方面是耶穌基督的一生、死亡和復活完全符合這些經書所記載的。 |
| 1. 經上所載的必須應驗 | |
| 1588 | 第一個信念最直接的表達可見於路加福音所記載有關復活的耶穌向門徒所說的話:「我以前還同你們在一起的時候,就對你們說過這話:諸凡梅瑟法律、先知並聖詠上指著我所記載的話,都必須(dei)應驗。」(路24:44)這樣的斷言透露出耶穌的逾越奧蹟就是這「必須」 (dei)的基礎,從新約聖經的經文中可見這一點多次得到確認:「人子必須受許多苦…但三天以後必要復活…」(15)、「若這樣,怎能應驗經上所載應如此成就的事呢?」(瑪26:54)、「經上所載…的這句話,必應驗在我身上…。」(路22:37) |
| 1589 | 正因在舊約聖經所記載的一切必須完全應驗,所發生的事情都是為使這一切「終於」能一一實現出來。瑪竇在他所寫的福音中,經常都有指出這一點,例如在耶穌的誕生及童年的記載,其後在耶穌公開傳教的生活(16),最後在整個苦難的記載中,曾多次有所提及(瑪26:56)。關於以上最後的一段引文,馬爾谷也有一段極為簡略的對照經文:「但這是為應驗經上的話。」(谷14:49)路加並沒有運用這一類的用語,但若望借用這句話的次數卻近乎瑪竇(17)。不同的福音都一致強調:一切事情發生的目的「是為應驗經上的話」(18),這賦予猶太人聖經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令人明白到一切發生的事情,假若未能與經上所記載的相符,那就將會變得毫無意義了,但這並不是指天主的計劃不能實現。 |
| 2. 與聖經相符 | |
| 1590 | 7. 其他的經文也有肯定基督的奧蹟全都與猶太人聖經吻合。早期基督徒的宣講,例如在保祿所講述的,都包含類似的訓誨格式(formula kerygmatica):「我當日把我所領受而又傳授給你們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格前15:3-5)保祿再加上:「總之,不拘是我,或是他們,我們都這樣傳了,你們也都這樣信了。」(格前15:11)因此,基督信仰不只是基於所發生的事件,而在於這些事件與猶太人聖經中所啟示的內容相符。耶穌在步向他的苦難時,這樣說:「人子固然要按照指著他所記載的而去…」(瑪26:24; 谷14:21)。在他復活後,他主動地親自「把全部經書論及他的話,都給他們解釋了。」(19)保祿在丕息狄雅的安提約基雅向猶太人講話時,曾提及這些事件而說:「耶路撒冷的居民和他們的首領不認識他,也不明白每安息日所誦讀的先知的預言,就判決了他,而應驗了這些預言。」(宗13:27)透過這些肯定,新約聖經證明自身與猶太人聖經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
| 1591 | 在此讓我們加上一些值得我們留意的證明。按瑪竇福音,耶穌所說的一句話認定托辣與基督信仰之間有完美的連續性:「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瑪5:17)這一類神學上的肯定,是瑪竇及其團體的特徵。它與耶穌所講及的有關如何按情況遵守安息日(瑪12:8,12)及潔淨儀式(瑪15:11)的言論有一定張力。 |
| 1592 | 按路加福音,耶穌在開始他的傳教工作時,借助依撒意亞先知書的一個預言來介定他的使命(路4:17-21; 依61:1-2)。這部福音的結尾講及「諸凡經上所記載」有關耶穌的話,都必須應驗,從而擴大了傳教的使命(路24:44)。 |
| 1593 | 富翁與拉匝祿的比喻的最後幾節(路16:29-31),深刻地指出,按耶穌的教導,「聽從梅瑟及先知」是何等重要的:如不順服地聽從他們的教導,就連最大的奇蹟也不會引起什麼作為。 |
| 1594 | 第四部福音表達出一個類似的看法:當耶穌向自己的對手說:「如果你們不相信他所寫的,怎麼會相信我的話呢?」(若5:47)在此,他甚至認為梅瑟著作的權威為自己的話作了預備。耶穌在福音中肯定他的話「就是神,就是生命」(若6:63),這樣的一句說話賦予托辣一個基本的重要性。 |
| 1595 | 在宗徒大事錄一書中,教會領袖-伯多祿、斐理伯、保祿和巴爾納伯、雅各伯-的訓誨講辭把耶穌苦難、復活、聖神降臨、教會傳教工作的開始等事件(20),都放置在猶太人聖經的框架中,作為順理成章的延續。 |
| 3. 相符與差別 | |
| 1596 | 8. 雖然希伯來書從來沒有明顯地肯定猶太人聖經的權威,卻顯然承認這權威,因為它不斷引用猶太人聖經的經文來建立它的教導及訓誨。其中包含著不少肯定,證明與猶太人聖經中先知的啟示吻合,但當中也有一些不完全相符之處。有關這方面,可見於保祿所寫的書信中。在迦拉達書及羅馬書,保祿宗徒以法律作為論據,指出在基督內的信仰結束了法律的統治。他解釋法律作為天主的啟示,是獲得救恩的必然制度(21)。有關這方面最重要的一句莫過於羅3:21,保祿在此肯定天主的義德顯示於藉著信仰基督而獲得的救恩,而這救恩卻「獨立於法律」而成就,不過它仍「與法律及先知的見證吻合」。同樣,希伯來書指出基督的奧蹟應驗了先知的預言及猶太人聖經中的預像,但卻與古時的制度有不同之處,例如:聖詠109(110):1,4中的預言與基督受顯揚的情況相符,與此同時,這與肋未紀的司祭職位有所不同(參照希7:11,28)。 |
| 1597 | 基本上的肯定維持不變。新約聖經的著作承認猶太人的聖卷有天主啟示的恆久價值。新約聖經與它們有正面的關係,把它們視為自身的基礎。因此,普世教會一向把猶太人聖經看作基督徒聖經的組成部分。 |
| 丙、在猶太教及基督宗教中的經書及口傳 | |
| 1598 | 9. 在眾多的宗教之中,例如:印度教、佛教等東方宗教及依斯蘭教,在經文及傳承之間往往都存在張力的問題。已寫下來的經文總未能徹底地把所傳承的完全表達出來,因而需要加上附註及解釋,最後還要把這些都一一紀錄下來。可是,這些寫下來的作品總有它們的限制。我們可察覺一切寫下來的,無論在基督宗教或猶太教,都有共同或不同的發展。共同的就是那些大部分經由這兩個宗教一致贊成列入聖經書目的著作。 |
| 1. 舊約聖經及猶太教中的經書及傳承 | |
| 1599 | 傳承使成文的著作活現出來。近年來,在研究舊約經文的源流及正典書目形成的歷史上,都有了長足的進展,並達到了某程度上的共識,認為猶太人聖經的正典書目,經過了漫長的過程己於第一世紀末具體完成。這書目包括托辣、先知書及大部分的「聖卷」。通常,要確定每一書卷的來源有一定的困難。在一般情況下,只能滿足於一些假設,特別是那些建基於文學類型、傳承及編輯的考證研究所得的推論。從這些研究可推斷出傳統上的法規是經過不斷的收集過程,而最後被列入梅瑟五書中的。有些傳承的記載同樣地先用筆記錄下來而後來才被收集成書的,這些記載經過整理,把敘述及行為守則的經文組合起來。有些先知的預言被收集在一些所謂先知書中。智慧文學、聖詠及教誨的記述,在後期也都一一被收集起來。 |
| 15 | 谷8:31; 參照瑪16:21; 路9:22; 17:25。 |
| 16 | 瑪1:22; 2:15; 2:23; 瑪4:14; 8:17; 12:17; 13:35; 21:4。 |
| 17 | 若12:38; 13:18; 15:25; 17:12; 19:24,28,36。 |
| 18 | 谷14:49; 參照瑪26:56; 若19:28。 |
| 19 | 路24:27; 參照24:25,32,45-46。 |
| 20 | 苦難:宗4:25-26; 8:32-35; 13:27-29;復活:2:25-35; 4:11; 13:32-35;聖神降臨:2:16-21;傳教工作的開始:13:47; 15:18。 |
| 21 | 迦3:6-14,24-25; 4:4-7; 羅3:9-26; 6:14; 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