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57 |
申命紀中的盟約。申命紀及那些按照這傳統而編纂的歷史書(若蘇厄書至列王紀),清楚區別出天主「向祖先起的誓」,即許下賜予土地之恩(申7:12; 8:18),以及祂在曷勒布與他們的後代子孫所立的盟約(申5:2-3)。後者是向天主許誓,要忠信於祂(列下23:1-3)。這盟約被天主立為永久的盟約(申7:9,12),它要求以民忠信守約。Berit一詞更常用來指十誡,多於用來指上主與以民的關係,當中亦包括十誡在內。上主「將他的盟約,即那十條誡命,給你們宣佈出來,吩咐你們遵守。」(128) |
| 1758 |
特別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申5:3的宣言,因為它為當今世代肯定了盟約仍然生效(參看申29:14)。這一節可用作理解申命紀全書的鑰匙。世代與世代間的時距經已取消。西乃山的盟約已變成當前的事實;盟約是「與我們今天在這裡尚生存的眾人」所訂立的。 |
| 1759 |
向達味許下的諾言。這諾言(berit)是承接著天主向諾厄和亞巴郎所許下的:是天主的許諾,並不要求達味王負起相應的義務。達味及他的後裔已獲得天主的恩寵,天主立下誓言,與他結了「永久的盟約」(129)。這盟約的性質可由天主的話界定:「我要作他的父親,他要作我的兒子」(130)。 |
| 1760 |
天主的諾言本身既是無條件的,這個與達味後裔的盟約也不能中斷(詠89:29-38)。假若達味的繼承人犯了過失,天主會像父親懲罰自己兒子般懲罰那人,但決不會從他身上收回自己的恩寵(撒下7:14-15)。這情況與西乃山的盟約截然不同,因為在後者天主的恩寵是帶有條件的:以民必須遵守盟約(出19:5-6)。 |
| 1761 |
39. 耶31:31-34中的新盟約。在耶肋米亞先知的時代,以民無法遵守西乃盟約的地步顯得十分嚴重,導致耶路撒冷淪陷,以及聖殿被毀滅。然而,天主對以民的信實,卻顯露於祂應許訂立一個「新盟約」的事上,上主說:「這新約不像我昔曰握住他們的手,引他們出離埃及時,與他們的祖先訂立的盟約…他們已自行破壞了我這盟約。」(耶31:32)這新盟約訂立於西乃盟約之後,給予天主子民重新開始的機會。這預言並沒有公佈改變法律,而是對天主法律的一種新關係,把法律內在化。天主將把法律寫在人的「心頭上」(耶31:33),而不再是寫在「石版上」(131),這將確保以民完全地遵守法律,並會自然地接受它,不會像過往一樣不斷違反法律(132)。後果將會是真正的彼此依附,每人與上主建立個人的關係,再沒有需要勸戒,從前這雖是必需的,卻苦不見效,正如先知們悲痛地所體驗到的。這驚人的新意是基於上主無限慷慨的創舉:赦免以民的一切過犯。 |
| 1762 |
「新約」這個字眼在舊約的其他地方卻未嘗遇到,但厄則克耳先知書中的一個預言明顯地是耶31:31-34的延續,向以色列家宣佈天主將贈予他們一顆「血肉的心」及一種「新的精神」,那就是天主的神,保證他們順從天主的法律(133)。 |
| 1763 |
在第二聖殿時期的猶太教中,某些以色列人認為「新約」(134)已在他們的團體實現,這全賴他們加倍忠誠地遵守梅瑟法律,按「正義之師」的教導行事。這證明在耶穌及保祿的時代,耶肋米亞先知的這個預言,是大家關注的對象。因此「新約」這字眼就算在新約聖經多次出現,也不足為奇。 |
| |
(b) 新約的啟示 |
| 1764 |
40. 在天主與祂子民的盟約這主題上,新約聖經著重其實現,亦即是說,著重這盟約基本的連貫性和重要進展上,當然它在某些方面也有中斷之處。 |
| 1765 |
其連貫性尤其見於盟約的關係上,至於所中斷的卻是有關舊約的某些制度,它們一直被認為是穩定及保證這盟約關係的因素。在新約聖經中,盟約的訂立是基於耶穌基督個人及其工作,在這新基礎上,盟約的關係因此就更為深入,並且藉著基督徒信仰,變得更為廣泛,甚至是開放給全人類。 |
| 1766 |
對觀福音及宗徒大事錄很少提及盟約這個主題。在福音的耶穌的童年史中,匝加利亞的讚主曲(路1:72)宣稱,天主給予亞巴郎和他後裔的盟約和許諾,已告實現。這許諾的目的在於維繫天主及這些後裔之間的相互關係(路1:73-74)。 |
| 1767 |
在最後晚餐中,耶穌做了決定性的行動,令他的血成為「盟約的血」(瑪26:28; 谷14:24),作為「新盟約」的基礎(路22:20; 格前11:25)。「盟約的血」這詞組令人回想起梅瑟在西乃山所訂立的盟約(出24:8),因而暗示耶穌的盟約與這盟約有連貫性的關係。但與此同時,耶穌所說的話亦有其完全嶄新的一面,因為在西乃山的立約儀式中所灑的是祭牲的血,而基督的約卻建基於一個人的血,他更把自己所受的死刑,轉化為一個慷慨的恩賜;這截然的事件遂成了一件盟約的事件。 |
| 1768 |
保祿和路加用「新約」這字眼來突出這嶄新的事實。但同時也表達出這事件與舊約的連貫性,即與舊約中耶肋米亞先知書31:31-34所預言的事件相連:天主藉先知宣佈祂將會訂立一個「新約」。耶穌拿起杯來說的那一句話,宣佈了耶肋米亞先知書的預言要在他的苦難中應驗。門徒參與「主的晚餐」,就是參與這預言的實現(格前11:20)。 |
| 1769 |
伯多祿在宗徒大事錄中(宗3:25),提到這盟約及許諾。他的一番話是向猶太人而說的(宗3:12),但他所引用的經文同時與「地上萬民」(創22:18)有關,藉此指出盟約是開放給普世人類的。 |
| 1770 |
默示錄記載了一個很獨特的進展:當作者論及「新耶路撒冷」的末世神視時,採用了一句含義擴闊了的盟約格式:「他們要作他的人民,他親自要『與他們同在』,作他們的天主。」(默21:3) |
| 1771 |
41. 保祿書信多次論及盟約的問題。以基督的血訂立的「新約」(格前11:25)有一個縱向層面,即透過「共結合於基督的血」而與主契合(格前10:16),以及一個橫向層面,即與所有基督徒在「一個身體」內的共融(格前10:17)。 |
| 1772 |
宗徒一職是為這「新約」而服務(格後3:6),這約不在於「文字」,而是在於「精神」,是根據預言中天主所應許的精神,因祂曾答應把法律寫在人的「心頭上」(耶31:33),並會把「新的精神」--即祂的「神」--賜予他的子民(135)。保祿曾多次以亞巴郎所蒙受「恩許的盟約」(alleanza-promessa),評擊西乃山的「法律的盟約」(alleanza-legge)(136)。法律的盟約是後來及暫時添設的(迦3:19-25)。恩許的盟約卻是原有的和具決定性的(迦3:16-18)。這恩許在起初已是為普世人類而設的(137),並且在基督內得以實現(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