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天主教闡釋的特色 | |
| 1423 | 天主教釋經學沒有其特定的科學化研究方法,因意識到聖經經文某程度上是人類作者的工作,這些作者運用他們各自的表達能力,以及他們身處的年代和社會背景所提供的各種表達方式。因此,天主教釋經學靈活地運用各種科學化的方法和取向,只要這些方法和取向,能協助釋經者捕捉經文在其語言、文學、社會文化、宗教和歷史的背景下所表達的意思;同時,又會透過研究經文的源流和每位作者的個性來解釋這些經文(參閱「聖神默感」通諭:本文獻 557)。天主教釋經學積極地參與了新方法的發展和促進研究的步伐。 |
| 1424 | 天主教釋經學獨特之處,在於刻意投入教會那活生生的傳統之中,而這教會首要的本份是忠於聖經所印證的啟示。如上文所指,現代的詮釋學已闡明在沒有任何一種「預先了解」的情況之下,是不可能闡釋一篇經文的。天主教的釋經學者研究聖經經文時所懷的「預先了解」,是揉合了現代科學的文化,和源自以色列及初期基督徒團體的宗教傳統。因此,他們的闡釋,銜接一個存留在聖經本身之內、又在教會的生活中得以延續的動態闡釋模式。這動態的形式,就是要求闡釋者與其對象之間,保持一份透過生活產生出來的連繫,實際上,這連繫是促成整個釋經工程的一個主要條件。 |
| 1425 | 不過,任何一種「預先了解」均附帶一些危機。就天主教釋經學而言,危機就在於把一些思想強加於經文上,而這些思想並不屬於經文本身,卻是在傳統中較後期發展的產品。這點釋經學者必須防範。 |
| 甲. 聖經傳統內的闡釋 | |
| 1426 | 聖經的經文是對一些先於經文存在的宗教傳統的表達。經文與這些傳統的關係各有不同,每每展示作者的創作力。到最後,眾多的傳統逐漸集結起來,形成一個共同的大傳統;聖經是這個過程獨特的表達:聖經本身參與了這過程,亦不斷對這過程發揮控制性的影響。 |
| 1427 | 「聖經傳統內的闡釋」這課題,可以從很多不同的途徑來探索。這課題可討論的範圍很廣,包括聖經怎樣闡釋一些基本的人性經驗,或以色列歷史中一些特別的事件,又或者聖經經文怎樣透過一個重釋的過程,運用了成文的或口傳的源流資料,其中部份可能來自其他宗教或文化。但我們的主題是聖經的闡釋,我們並不意圖在這�堻B理這麼廣的題目,卻只想注意一下聖經本身對經文的闡釋。 |
| (一) 重 讀 | |
| 1428 | 由於較後期的聖經著作,往往依靠一些較早期的著作而寫成,如此賦給了聖經一種獨有的內在合一性。這些較近期的著作提及較古老的著作時,便造成了「重讀」,從而產生了新的意義幅度,甚或與原本的含意分別頗大。一篇經文亦可能明顯地引用一些舊的片段,以加深片段的意思或彰顯其滿全。 |
| 1429 | 因此,土地的繼承─那是天主向亞巴郎預許要賜予他的子孫的(創 15:7, 18)─演變成進入天主的聖所(出 15:17),分享天主「安息(的居所)」(詠 132:7~8),專為那些真正具備信德的人而設立的(詠 95:8~11; 希 3:7~4:11);最後,是進入天上的聖所(希 6:12, 18~20),「那永遠的產業」(希 9:15)。 |
| 1430 | 納堂的神諭,本是許諾給達味一個「家室」,一個世襲並「永遠堅定不移」的王位(撒下 7:12~16),在多個重述(re-phrasings)中被引用(撒下 23:5; 列上 2:4; 3:6; 編上 17:11~14),尤其在患難的時期(詠89:20~38);而當中不無顯著的改動;這神諭亦在其他的神諭中得到延續(詠 2:7~8; 110:1 ~ 4; 亞 9:11; 依7:13~14; 耶 23:5~6等),其中有些宣佈達味王國本身的回歸(歐 3:5; 耶30:9; 則 34:24; 37:24~25; 參閱谷 11:10):那預許的王國成為普世性的(詠 2:8; 達 2:35, 44; 7:14; 參閱瑪 28:18)。使人類的蒙召得以圓滿(創 1:28; 詠 8:6~9; 智 9:2~3; 10:2)。 |
| 1431 | 耶肋米亞有關耶路撒冷和猶大要經歷七十年懲罰的預言(耶 25:11~12; 29:10)被編下 25:20~23 引述,藉以肯定這懲罰真正發生了。然而,過了一段時間,達尼爾書的作者再一次就那預言作反省時,確信天主這句話仍隱藏著一個深意,正可闡明他當時的處境(達 9:24~27)。 |
| 1432 | 對天主賞善罰惡的義德的基本肯定(詠 1:1~6; 112:1~10; 肋 26:3~33 等),通常不能在即時的經驗中領略,因此,聖經容許了強烈的反抗聲音和論據的出現(詠 44; 約 10:1~7; 13:3~28; 23~24章),從而逐步邁向這奧蹟的最深底蘊(詠 37; 約 38~42 章;依 53; 智 3~5 章)。 |
| (二) 舊約與新約的關係 | |
| 1433 | 兩約經文的關係,極為緊密,因為透過多方的暗示和明顯的引述,新約字�埵瘨‘R滿舊約的行文。新約的作者給舊約賦予了天主啟示的價值。他們宣稱的這種啟示,在耶穌的生平、教導,特別在我們的罪赦和永生的因由:祂的死亡和復活中,得到滿全。「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被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格前15:3~5)。這正是宗徒宣講的核心和重點(格前15:11)。 |
| 1434 | 聖經與使之滿全的事件之間的關係,總不會只是一個簡單實質上的相符;相反,存在著的是一個互相闡明和對流的過程:結果是聖經揭示這些事件的意思,而這些事件又揭示聖經的意思;換言之,兩者要求讀者擱置某些公認的闡釋而採納一個全新的闡釋。 |
| 1435 | 耶穌從祂公開傳教生活開始,便採取一個獨特和創新的立場,是異於祂的時代所接受的「經師和法利塞人的」闡釋(瑪 5:20)。這點可有充份證明:祂的山中聖訓�堛漲h項反論(瑪 5:21~48);祂對遵守安息日所具有的主權自由(谷 2:27~28 及其平行文);祂把禮儀上潔淨的規條加以相對化(谷 7:1~23 及其平行文);另一方面,祂在其他方面的徹底要求(瑪 10:2~12 及其平行文;10:17~27 及其平行文),和最重要的,祂對「稅吏和罪人」迎納的態度(谷 2:15~17 及其平行文)。凡此種種,並不意味著一個個人妄想挑戰既定制度的後果;相反的,表現出一種對天主在聖經中表達的旨意最深層的忠信(參閱瑪 5:17; 9:13; 谷 7:1~23 及其平行文;10:5∼9 及其平行文)。 |
| 1436 | 耶穌的死亡和復活,把祂展開的闡釋過程推至其極限,在某些地方引發與舊的闡釋徹底決裂的同時,引入了前所未見的新開端。默西亞這「猶太人的君王」之死,激發了對君王聖詠和默西亞的預言(谷15:26 及其平行文)那種純世間性的闡釋的蛻變。身為天主子的耶穌的復活和受顯揚,給這些經文一個從前是不可思議的完整意義。結果,一些從前被認為是誇張的敘述,現在卻要按其文字意義來了解。這些敘述變成了為彰顯基督耶穌的光榮而作的神聖的預備,因耶穌是真正的「主」(詠 110:1),就這字完整的含意而言(宗 2:36; 斐 2:10~11; 希 1:10~12);祂是天主子(詠 2:7; 谷 14:62; 羅 1:3~4),與天主同在的天主(詠 45:7; 希 1:8; 若 1:1; 20:28),「他的王權永遠常存」(路 1:32~33; 參閱編上 17:11~14; 詠 45:7; 希 1:8),祂同時是「永遠的司祭」(詠 110:4; 希 5:6~10; 7:23~24)。 |
| 1437 | 新約作者是從復活事件的角度重新了解舊約聖經,由受顯揚的基督遣發的聖神(參閱若 15:26; 16:7),引領他們發掘這靈性含意。這固然意味著新約作者將更強調舊約預言的功能,但同時產生另一效果:使舊約作為一個救贖系統的功能,極度相對化了。這第二個觀點,在福音中曾出現(參閱瑪 11:11~13 及其平行文;12:41~42 及其平行文;若 4:12~14; 5:37; 6:32),在保祿部份書信中,以及希伯來書中更形突出。保祿及希伯來書的作者指出「法律」(Torah)雖為啟示,但宣告了本身的作用,只限於一個法理的系統(參閱迦 2:15~5:1; 羅 3:20~21; 6:14; 希 7:11~19; 10:8~9)。順理成章,外邦人轉向信仰基督時,並無必要遵守聖經法律所有規條。這些規條從此只成為某個別民族的法典,但在舊約中那些論及天主聖言的條文,是他們(皈依的外邦人)必須從中尋找靈性的養份,以幫助他們發掘現在支配他們生活的逾越奧蹟的整體意義(參考路 24:25~27, 44~45; 羅 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