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四章 | ||
| 关於丧仪和食物的规则 | ||
| 14:1 | 你们是上主你们天主的儿女。你们不应为死者割伤自己,不应将头顶剃光, | //肋 19:27-28 |
| 14:2 | 因为你是属於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上主由地上的万民中,特选了你做他自己的人民。 | 出 19:6 申 7:6 |
| 14:3 | 凡是可憎恶之物,你不可吃。 | //肋 11 则 4:14 |
| 14:4 | 你们可吃的走兽如下:牛、绵羊、山羊、 | |
| 14:5 | 鹿、羚羊、壴� /a>、野山羊、臆羚、野牛和野羊。 | |
| 14:6 | 走兽中,凡有偶蹄分趾而又反刍的走兽,你们都可以吃。 | |
| 14:7 | 但是在反刍或有偶蹄分趾的走兽中,你们不可吃的:有骆驼、兔子和岩狸,因为它们虽反刍,蹄却不分趾,对你们仍是不洁的。 | |
| 14:8 | 至於猪,虽有偶蹄,却不反刍,对你们也是不洁的;你们不可吃这些走兽的肉,也不可摸它们的 体。 | |
| 14:9 | 水族中你们可吃的如下:凡有鳍有鳞的,都可以吃; | |
| 14:10 | 凡无鳍无鳞的,都不可吃;这一切对你们都是不洁的。 | |
| 14:11 | 凡是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 | |
| 14:12 | 飞禽中不可吃的:有鹰、鹗、秃鹫、 | |
| 14:13 | 鸢隼、雕类, | |
| 14:14 | 凡乌鸦之类, | |
| 14:15 | 驼鸟、夜鹰、海鸥,凡苍鹰之类, | |
| 14:16 | 小枭、鸱枭、白鹭、 | |
| 14:17 | 塘鹅、鸨、鸬 、 | |
| 14:18 | 鹳鹭类、戴胜和蝙蝠。 | |
| 14:19 | 凡有翅的昆虫,对你们都是不洁的,都不可吃。 | |
| 14:20 | 凡洁净的飞禽,都可以吃。 | |
| 14:21 | 凡自死的动物,你们不可吃,却可送给在你城内的外方人吃,或卖给外邦人,因为你是属於上主你天主的圣洁人民。不可煮羊羔在其母奶之中。 | 出 22:30 肋 17:15 |
| 什一的献仪 | ||
| 14:22 | 你每年在田地内播种所得的出产,应缴纳十分之一。 | 编下 31:6 厄下 10:38 多 1:6, 7 友 11:13 德 35:11, 12 玛 23:23 |
| 14:23 | 你应在上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於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那五谷、酒、油的十分之一,及你的头胎牛羊,好使你能学习着常敬畏上主你的天主。 | |
| 14:24 | 如果为你路途太远,你不能把十分之一之物运去,因为上主你的天主选定为立自己名号的地方离你太远,那麽若上主你的天主祝福了你, | |
| 14:25 | 你可以把物品换成银钱,手中带着银钱,往上主你的天主所选的地方去, | |
| 14:26 | 在那里可随意用银钱买牛羊、清酒和浓酒,以及你愿意要的,在上主你的天主面前吃喝,与你的家属一同欢乐; | |
| 14:27 | 但在你城内的肋未人,你不可忘记,因为他在你中间没有分得产业。 | |
| 14:28 | 每过叁年,你应取出全部出产的十分之一,储藏在你城镇内, | 26:12 |
| 14:29 | 那没有与你分得产业的肋未人,和在你城镇内的外方人、孤儿、寡妇都可来吃喝,得享饱饫,好叫上主你的天主,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业上祝福你。 | 德 7:36; 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