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息(Interest, Foenus) 在梅瑟的法律里有关於借贷的法律,即不拘借贷货币或其他可生利之物,严禁以色列子民向他们本国同胞索取利息;如借贷的人属外方人,则可向他们徵收利息(申23:20; 肋25:36)。对本国的同胞不但不得取利,而且到了第七年,即所谓「豁免年」(见安息年),应将一切债务完全豁免(申15:1-3)。不过从另一方面,借贷的人,应在可能 围内,尽早将所借之钱或物归还债主(咏37:21; 德29:1-10)。天主所以禁止以民向自己的同胞索取利息的理由,一则要他们彼此行爱德,再者天主自己会报答他们(申15:10)。旧约里,只对自己同胞免息借贷,也即是旧约里,「爱你的近人」的思想;新约里,耶稣却把这爱德推及到任何人身上,包括外教人在内(参阅玛5:43-48)。 不过事实上,虽有梅瑟法律明文规定,以民一如违犯其他条款,也一再未能妥守这一法令,这从厄下5:1-13,尤其先知书内,可资证明。(参阅亚2:1; 4:1; 依1:17, 23; 3:14-15; 10:2; 耶8:10; 则22:12-13)。但如反观我国古代社会制度,远在春秋战国时,已普遍实行高利贷,因而使一般贫苦大众,更是贫上加贫,经数代都无法翻身(参阅吕振羽着殷周时代的中国社会二八叁页),是以从借贷这点来看,一个外教民族究不能和一认识真神的民族来相比。 见安息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