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Mother, Mater) 母性自以民的最古时代以来,即被视为妇女无上的光荣,以及在社会上的崇高的地位。相反地,荒胎的妇女却被视为耻辱及不值,因此,生养子女是以民一切女性所急切渴求的,甚至不惜沦为妓女及乱伦,以求怀孕生子(创19:30-38; 38章);或者甘将自己的婢女交与丈夫,以求婢女生子而视为己出(创16:1; 30:3, 9)。辣黑耳且以威胁的口吻,向丈夫求欢:「你要给我孩子,不然,我就死啦」(创30:1)。亚纳整日愁眉苦脸,过着暗无天日的忧戚生活,直到她生下了撒慕尔,心灵才豁然开朗,精神为之一振(撒上1:4-2:10见卢)。这种传统的观念,直至新约时代仍然存在,这由若翰诞生的历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路1:7-25)。 「母亲」一词在圣经上的用意,颇为广泛,它除了指亲生之母外,也指岳母(创37:10),祖母(列上15:10),熙雍(依50:1; 66:7);天上的耶京(迦4:26),或者某一城市(如巴比伦:耶50:12; 撒下20:19)。但是中国以地为母之说(後汉书,李固传载有:王者父天母地,宝有山川),在圣经上似乎是找不到的。训40:1所说的「自从人出离母胎的那一天,直到回到众生之母的怀中那一天……」,可能勉强地作为「母地」之说的反映。但所谓的「众生之母的怀中」,是直接指坟墓而言(亦见约17:14)。耶稣独称那些完成圣父旨意的人为自己的「兄弟、姊妹及母亲」(玛12:47, 50)。 虽然在法律上,以民的家庭以父为主,但在盛行一夫多妻制的时代,子女的抚养及教育,却主要是母亲的责任,故此子女与母亲的关系远较父亲为密切(见创20:12; 申13:1; 民8:17)。也正因此有同父异母的子女彼此结婚的事实(创20:12,见撒下13:13),反之则无。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子女,多以母名为别,故此历史书上几时提到以民的国王时,常附以其母之名(列上11:26; 14:31; 15:2, 10; 22:42; 列下8:26; 12:1; 14:2; 15:2; 编上2:26; 编下12:13等)。 以民的母爱是特别伟大超群的。哈加尔、亚纳、黎兹帕以及玛加伯时代七兄弟的母亲的历史,都足以为此作证(创21:14-16; 撒上1:22-27; 撒下21:8-10; 加下7章,见依49:15)。基於这种伟大的母爱,圣经上不断地要求子女们对母亲应尽尊敬爱慕的责任,犹如对父亲然(见「十诫」,玛15:4-6; 弗5:31; 6:2及「孝敬父母」条)。天主对自己百姓无微不至的爱护,也不时比作母爱(依49:15; 66:13)。 圣母最高尚伟大的称呼和地位,是「耶稣的母亲」,「主的母亲」(路1:43,见玛利亚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