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礼品(Gift, Bribe Munus) 在富有人情味及好客的古东方诸民族之间,礼物的赠送是很寻常的事。这可由古代的历史及考古学者们研究的报导足以证明。当时所通用的礼品,大都是他们财富之所及的牲畜、食粮、生果、肉、饼、衣物、钱币等。圣经上远在圣祖时代,即记载有雅各伯的儿子向若瑟赠礼的叙述,并清楚地指出礼品中有香液、蜂蜜、树 、香料、榧子、杏仁及银钱(创43:11, 12)。雅各伯与家兄重逢和好时,也送了母山羊、公山羊、母绵羊、公绵羊、哺乳的骆驼及驼驹、母牛、公牛及母驴、公驴等牲畜,作为进见补过之礼(创32:14-17; 33:10)。 普通说来,送礼一事是属下向长上所表示的敬意或知恩之心,比如阿彼盖耳之於达味(撒上25:18, 27),百姓之於先知(列上14:3; 列下5:15, 16; 8:8, 9等),百姓之於撒乌耳(撒上16:20),撒罗满(列上10:25)及约沙法特等(编下17:5)。但在君王彼此之间也有送礼的习例,比如舍巴女王及撒罗满之间礼品的交换(列上10:10; 编下9:9, 12)。当然这种礼品往还的主要目的,在於敦睦邻邦,增强友谊(列上15:18, 19; 列下16:8; 20:12)。但有时属国藩王所缴纳的贡税亦美其名曰「礼物」或「贡献」(民3:15, 17, 18; 撒下8:2, 6; 编下26:8; 咏72:10)。其次君王对臣民或上级对属下赐礼的事也有所记载(创45:22; 撒下11:8; 列下5:22, 23; 艾2:18; 达2:6, 48)。富人对穷人的赐与称为施舍(见「施舍」条),婚姻中亦有礼物交换的事实,称之为「聘礼」(见「婚姻」条)。至於以贿赂为目的的 赠,却是圣经上所绝对禁止的(见出23:8; 申16:18, 19; 撒上8:3; 咏26:9, 10; 箴29:4; 德20:31; 依1:23; 5:23)。 新约上关於「礼物」的记载多半有宗教的意义(玛5:23, 24; 8:4; 路21:5),是为虔诚朝拜的具体表示(玛4:10)。由天主方面来说,永生(若4:10; 弗4:8),天主圣神(若14:16)及圣神的恩惠(宗5:32; 罗5:5; 弗2:8等),皆被视为上主伟大的恩赐及宝贵的礼品。 见神恩、祭祀、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