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 [脚凳](Foot, Pes [Footstool, Scabellum])

「脚」在圣经上除了直解指「人脚」(户22:25; 民4:19; 5:11),「走兽的脚」(创8:9; 肋11:21; 依32:20; 则1:7),「桌台的脚」(出25:26),甚至「天主的脚」(依60:13; 66:1; 咏18:10; 99:5; 132:7)之外,有时也以部份代表全体,比如, 行走的足(思高本译作「足步」)是指整个的人(依52:7; 鸿2:1)。某人的足,循某人的足迹而行(约23:11; 见创30:30; 申32:35; 撒上2:9等),是指追随某人。「足陷泥沼」是指某人处境困难,日暮途穷而言(耶32:28)。

「脚」除了上述的意义之外,有不少含有寓意或象徵意义的地方,但这些意义的来源多与「脚」本身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比如踏足某地,即进入及占领某地之意(苏14:9; 见申11:24; 列下21:8)。将足置於敌人之颈项,意即完全克服敌人;在敌人的血中洗脚,意谓将敌人消灭无馀,使其一蹶不振(苏10:24; 撒下22:39; 咏58:11; 110:1)。投於某人足下,是指听某人的指导而言(申33:3; 卢3:8)。无某人的许可,手足不准擅动,意谓完全服属於某人(创41:44)。其实这些说法和我国的说法也多所类同。

讳避的说法,在圣经上也有,比如「遮盖住脚」,是大便的意思(民3:24; 撒上24:4。注:思高本译作「便溺」),脚也指男人的生殖器(出4:25; 撒上7:20; 24:4; 列上18:27; 依6:2等)。

将某人脚上的鞋当着判官面前脱下,是一种惩罚的象徵行为,意即某人已失去了以民间的公民权(申25:9; 卢4:7; 耶2:25)。使某人脱去脚上的鞋,赤足行走,是使某人受辱的行为(约12:17, 19; 依20:2-4)。自动地如此作,则是痛苦哀伤的表示(撒下15:20; 米1:8; 则24:17, 23)。在某人面前脱去足上的鞋是谦卑自下的行为,故此天主显现时,有使人「脱鞋」的记载(出3:5; 苏5:15)。

在新约时代仍然沿用旧约中关於「脚」的意义。不少的听众,甚至附魔的人投於耶稣脚下,朝拜尊敬他(谷1:7; 5:22; 7:25; 默7:11, 26)。天主将一切置於圣子耶稣的脚下,使他成为一切受造物的君王(罗16:20; 格前15:27; 弗1:22; 希8; 见咏110:1)。坐於某人的足旁是长上及属下,师长及学生的从属关系(宗22:3)。赤足而行是贫苦及卑微的象徵(路1:79; 宗59; 罗3:15; 路10:4; 15:22; 22:35)。向某人拂去脚上的尘土是反对他的表示(谷6:11; 宗13:51)。最後「洗脚」也有它特别的象徵意义。

见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