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圣经中的动物(Biblical Fauna, Fauna Biblica) 圣经内提到许多动物的名字,且将动物分出许多种类,但不是用科学方法和系统来分别,而是以普通的看法,按照其明显的特性和外在的标记,或从宗教观点方面来区别的。 一、种类: A、叙述天主创造天地万物的作者,将全动物界,分为四类:即水产动物,天空飞鸟,地上的四足类和爬 类(创1:20-25; 9:2)。这样的分法,显然不够清楚。 1、水中的动物,分为大鱼及各种小生物(创1:21),或分为有鳍有鳞和没有鳍鳞的动物(肋11:9, 10)。 2、飞禽指有翅膀的动物,包括蝙蝠和有翅及四足的昆 在内(肋11:13-20; 申14:11-20)。 3、爬 类,包括各种有足和无足,有翅和无翅的小动物(肋11:21-23, 41, 42),有时也包括空中的飞 和水里的小动物(肋11:20; 咏104:25)。总括起来,可说除了哺乳动物、鸟、鱼以外,一切其他动物,都算属於这一类;但也有一些小的哺乳动物,例如老鼠,也称为爬 。 4、地上的四足类或走兽,分为野兽或牲畜(家畜)(创1:24; 3:14; 7:14等);或分为有偶蹄有趾及反刍的,和有偶蹄而无趾及不反刍的(肋11:2-7)。 B、以宗教观点及法律规条,将动物区别为洁与不洁的两种(创7:2-8):不洁的动物,以民不可吃,也不可触摸其 体,否则就成为不洁的人。定立这样的规条的原意,或是由於顾及卫生,或是由於畏惧魔鬼的陷害,或是为了防备多神教的影响。法律规定如下: 1、地上的四足类,如有偶蹄有趾而且反刍都算是洁净的。至於不洁净的,法律上特别提到骆驼、岩 、兔子和猪。 2、水中的动物,如有鳍有鳞,都是洁净的。 3、爬 ,除蚂蚱的种类外,都是不洁净的。这些法律规条,在新约内始被废除(宗10:11-16; 11:5-10)。 二、人与动物的关系: 圣经记载,天主立了人为一切动物的管理者(创1:26-28; 咏8:7-9)。人与兽原本可共同生活,和谐相处(创2:20)。这种和谐关系为人的罪所破坏,但在默西亚的时代,将要从新恢复(依11:6-9; 65:25; 欧2:20; 参见谷1:13等)。因为天主照顾并爱护一切动物(约38:39-41; 39-41; 咏147:9; 玛6:26),所以人不可虐待它们(出20:10; 23:11; 申25:4; 22:4, 6, 7; 箴12:10等)。为了保护各种类,特别禁止使家畜与异类配合(肋19:19)。有时天主也用动物来惩罚罪人(出8:10; 肋26:22; 申32:24; 依56:9; 耶15:3; 岳1:4-31等)。洪水前後,人已用动物当献给天主的祭品(创4:4; 8:20; 15:9; 22:13),用动物来代替个人及其家属作为奉献,为向天主表示崇敬、归服与感恩的心情。以民在西乃山下与天主结约後,制定了奉献动物以及祭祀的一切法规(肋未纪)。从这时起,尤其在献赎罪祭时,以动物当作人的替身(肋1:4; 4:1等)。 从圣经上可以看出,在洪水以後,人才可以吃洁净动物的肉(创9:3; 肋11; 申14:3-20)。 宰屠动物时,无论是为食用,或为奉献,应将动物的血全倾在地上(创9:4; 申12:16; 15:23),或 在祭坛壁上及脚旁(肋5:9),因为血内含有生命,而生命是属於天主的(肋17:14; 申12:23)。 叁、畜牧: 按照圣经的记载,远自太古时代,人已知畜牧为业(创4:2-26)。以民的族长,古圣祖即从事游牧,同时也从事耕作。他们的主要产业,是羊群和牲畜(创46:34; 12:16; 29:6-10; 30:36-43; 47:1)。牧羊的生活,为旧约的作者,似乎是理想的生活(见「牧人」条)。 在巴力斯坦为农业可用的肥沃地带不多,畜牧可用的草地却不少,而且在每年的两个雨季中,连在旷野里也可以放羊(岳1:19; 耶9:9)。畜牧以绵羊为最多(撒上25:2; 列下3:4),出羊次之。养牛的好地区,是约但河东岸的巴商平原(申32:14; 咏22:13; 则39:18)。除这些牲畜外,还有骆驼和独峰驼(依60:6; 约1:3; 厄上2:67)、驴(创12:16; 撒上9:3)和骡(撒下13:29; 列下5:17)。约在撒罗满王时代,也将马运到巴力斯坦来(列上5:6; 10:28)。至於养猪,则列为禁条,因为猪被视为不洁之物(肋11:7)。 以牲畜的肉和奶,作食物饮料。用羊皮、羊毛、骆驼绒作衣料和帐幕,也用羊皮作盛水囊和皮袋。用牲畜粪作肥料和燃料。 至於家禽,除鸽子外(肋5:7等),在新约内还提到鸡(玛23:37; 26:34-74)。 牧人不分冬夏,常与群畜在野外露天寄宿(参见「牧人」条);至於富人,尤其国王,为牧养各类牲畜,建有牛栏、羊栈和马厩(编下32:28; 9:25; 哈3:17)。 四、动物的辨认问题: 圣经原文所用的许多动物名字,由於仅提及一两次,而且未描写其性质,因此,在翻译时,很难辨认和断定某名词究竟是指那一种动物。甚至同一书内原文上前後同一名字,也不一定是指同样的动物,因为在历史的漫长时期中,也许名字有所更改。至於圣经内多次提及的,并与以民的生活及宗教有关的动物,参见本辞典专论。 五、寓言及神话中的动物: 正如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传说中,含有一些论寓言及神话中动物的故事(例如龙、凤凰等),同样,在圣经内,也提到几个这类的动物形像。参见「龙」、「蛇」、「里外雅堂」、「辣哈布」等条。圣经的作者,无意证明这种怪物是否存在,他们只藉用在民间流传的寓言及神话,来描写魔鬼和其他反对天主的恶势力。 在圣经内,另外还提到一种具有混合性质的动物「革鲁宾」。参见「革鲁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