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妇、妓女 [卖淫](Harlot, Meretrix [Prostitution, Prostitutio])

在讨论以民的娼妓之前,首先我们要知道在旧约时代的美索不达米亚,及客纳罕诸环绕以民的各民族中,皆有庙妓的存在。这批庙妓并且甚受人们的尊敬,是在社会上有地位的女人。当然在这种环境之下,其娼妓之盛行,是不言而喻的的。就在後来的希腊及罗马帝国时代,娼妓不但未受到社会的卑视及法律的制裁,相反地,她们竟被视为造福人群社会的不可或缺的人物。那麽,以民生活在这种环境之中,受着这些强国各方面的影响,自身虽为上主的选民,据有「圣洁的法律」(肋17-26),仍不免要染上这些异民的恶习。

一、在旧约时代:

在以民间很早就有妓女的存在(创38:15-23),圣经上也数次提到这种事实(苏2:1; 民16:1; 列上3:16)。虽然有法律上的明文禁止(肋19:29; 申23:18),但仍有不少的父母将自己的女儿卖作娼妓,先知们将之视为罪恶行为(耶5:7; 欧4:14; 亚2:7)。大司祭不能娶妓女为妻(肋21:7-14),智慧书更尽力警戒青年人勿受妓女的引诱(箴6:26; 7:6-27; 23:27-28),至於男女庙妓更为法律所不容(申23:18)。但可惜在事实上,尤其於後来的君王时代,的确有过庙妓的存在,是为数位热心君王在宗教改革上所极力铲除的对象(列上15:12; 22:47; 列下23:7)。

以民对上主的不忠,被先知们多次比作娼妓的行为(依1:21; 57:7-13; 耶2:20; 3:1-4; 3:6-10; 则16, 23; 欧1-3; 参见出34:16; 肋17:7; 20:5; 户14:33; 申31:16; 民2:17; 8:27)。亚述的京都尼尼微被称为「淫妇」(鸿3:1-7),提洛亦然(依23:15-18)。

二、新约时代:

妓女仍然存在(玛21:31-32; 路15:30; 7:39),旧约时代的辣哈布仍被提及,但声言她因信德而成了义(希11:31; 雅2:25; 见苏2)。保禄书信上的戒语更是屡见不鲜(罗1:24-25; 格前5:9-12; 6:9, 15-20; 格後12:21; 迦5:19-20; 弗5:3-5; 哥3:5; 得前4:3等),保禄更说明教友不可与妓女乱交的两大理由:教友是基督奥体的肢体,教友是圣神的宫殿(格前6:15-20)。巴比伦(即罗马)被视为淫妇(默17-19,见鸿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