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Adultery, Adulterium)

凡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在婚外与第叁者发生性行为,皆称为奸淫。按天主的诫命,不但奸淫的行为在禁止之例,连奸淫的思想也在禁止之例(出20:14, 17; 申5:18, 21)。不过在旧约时代,多妻制度之下,男子在婚外只与有夫之妇或某人的未婚妻发生性行为,才作奸淫论;女子在婚外与任何男子发生性行为,即作奸淫论(参阅户5:11-31)。犯奸淫者,按梅瑟法律,应处以死刑(肋20:10; 申22:22-29; 若8:5等处)。在新约时代,耶稣恢复了婚姻的神圣和婚姻的一夫一妻制之後(玛5:32; 19:9; 谷10:11, 12; 路16:18),凡婚外的性行为,皆触犯天主十诫中的第六诫;并且连思想上的贪恋,亦与行为同(玛5:27, 28)。

此外,「奸淫」一词尚有一种寓意,即选民与天主所立的盟约,有如婚约,凡选民对天主不贞,而敬拜邪神,皆称为奸淫(依57:3, 7; 耶3:8, 9; 则23:37, 43; 欧2:4-15; 3:1等)。

见盟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