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慕辣彼(Hammurabi)

哈慕辣彼其人:哈慕辣彼,阿加得语有「太阳神治愈」之意,为古巴比伦第一王朝第六位君王,同时也是古巴比伦王朝就军事、经济、政治、宗教各方面,最负盛名的一位杰出的伟人。当他继其父欣慕巴里特(Sin-muballit)为王时,他的王国只不过是幼发拉的河西岸巴比伦蕞尔小国,但不久便显出了他的军事天才,南征北讨,先後占领了叔默尔和阿加得。之後,又向东发展侵占了厄蓝,末後并吞了整个古亚述国。当他统一了美索不达米亚中南部各国後,便一心从事建设,首先促进农业的发展,全帝国内开 了许多运河,一方面以资灌溉农田,另一方面以利航运,便利交通,藉以发展商业。在政治方面,采中央集权制,使全国各地不拘有什麽大小案件,都向朝廷报告请示,听候朝廷的判决。他相信有一最高神明,此外他最崇拜巴比伦的玛尔杜克神,以为他的王国乃由玛尔杜克所赐,对其他民族则采信仰自由,任他们随意敬拜各自本地的神 (因古时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 )。他为增强人民的宗教热诚,不惜在各地修建庙宇。他这一作风,无疑是为易於统治各地人民的一种政治手腕。由上述种种,不难看出哈氏是怎样一位英明杰出的领袖人物。

关於哈氏的年代,过去大都以哈氏生活於公元前两千年左右,但自从一九叁七年在玛黎(Mari)(今叙利亚近伊拉克边境阿步刻玛(Abu-Kemal)城北七英里处哈黎黎(Tell Hariri)废墟,在法国考古学家帕洛(A. Parrot)领导下发掘出许多宝贵文件後,得知哈氏与玛黎的君王齐木黎林(Zimri-lim)以及古亚述王商熹阿达得一世(Shamshi-AdadI)当属同时代的人,而根据古亚述国王的历代年考,商熹阿达得大约是公元前一七四八至一七一六年间为王,因此,哈氏为王期不会在一八○○年之前,而且根据最近一般学者的意见,哈氏为王期,大概是一七九二至一七五○年,或者一七二八至一六八六年,近代学者尤以後者为可取。为此,过去有的学者以哈氏即创14章内所记之史纳尔王阿默辣斐耳之意见,也不为近代史学家所取,因先後相差有两世纪之谱。

哈慕辣彼法典:今日凡提及哈慕辣彼,无不立即联想到哈慕辣彼法典。而且哈慕辣彼所以如此知名,为世人所乐道,可说正是因有这一不朽的杰作留传於世。哈氏法典共有二百八十二条,刻在一圆形的石柱上(所用文字当然是楔形文字),柱高七 六 ,上面圆周五 五 ,下面圆周六 六 ,在顶端尚有太阳神授与哈氏法典像。这一宝物是由法国考古学家在莫尔冈(M. J. de Morgan)领导下,於一九○一年在苏撒古城遗址所发掘出来的。从发掘的资料得知,这石柱原置於巴比伦,或距巴比伦不远之息帕尔(Sippar)玛尔杜克庙内。公元前一一六○年,厄蓝人攻陷古巴比伦後,将这石柱犹如战利品,由巴比伦移至稣撒(现存巴黎路弗尔博物馆内)。

哈氏法典既如上述共有二百八十二条,是以内容由私人以及家庭日常生活,以及国家政治宗教等大事,几乎无不包括在内。由此可看到古巴比伦文化,远在公元前一千七百多年,已臻於如何光明灿烂的境地。若把哈氏法典和旧约梅瑟法律相比,不难发现二者之间有不少相类似点,其在措词结构方面,如每条开始多用「若」「如果」……结论则是「就」或「这样」……(参阅申22:6, 13, 22, 17, 21, 24)。而且按对申命纪研究颇有心得的权威学者仆蜚尔费(Pfeiffer)的意见,申的主要分类与哈氏法典完全相合,如诉讼(哈氏法典1-5已模糊不清,申19:15-20)财产(哈氏法典1-126),人(哈氏法典127-282)。不过,旧约里的次序与哈氏不同,先提及人(如出21:2-11; 申15:12-18,参阅哈氏法典228-282),然後提及家庭,如继承权(申21:15-17,哈氏法典162-193),婚姻法(申22; 24; 25各章内所说,哈氏法典23-161),最後才提及财产(出21:33-36,哈氏法典53-65)。至於那极普遍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俗称的「报复律」(肋24:17; 申19:21),哈氏法典也有所提及(154至158条)。

不过,旧约里梅瑟法律纵有不少与哈氏法典相类似处,但彼此间并无什麽直接的连系,换言之,它们的相类似点是导自上古时中东各地共有的风俗习惯,如创16:2所载亚巴郎由婢女哈加尔生子(哈氏法典144-147),以及过後亚巴郎怎样对待了依市玛耳及哈加尔(创21:9-14,哈氏法典也有类似条款,如170,171条)即可证明。

见亚述、巴比伦、考古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