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11
关於豁免年的法律,参阅出21:2-6;肋25:2-7。古代以色列人认为:天主是全地,尤其是福地的主宰,而以色列人是天主的子女。土地既然属於天主,每七年必须获得休息;以色列人既是天主的子民,每至豁免年,必须释放男女奴仆,并豁免他们的债务。耶34:8-22说明以色列人并未时常遵守这条法律。就此法律的本质而言,人人都该承认这法律对社会的平均是极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