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1
信友们既然彼此都是「弟兄」,如果发生了什麽争论,应当在教会内求解决(7-8两节),不应诉诸教外法庭。这里称外教人为「不义的人」,是因为他们在天主前尚缺乏义德,还是罪人;既是罪人,怎能希望从他们那里得到正义的判决?何况在他们前诉讼,还给他们立了恶表,因为信友本应为「圣者」。2-3两节,见玛19:28;路22:30;若5:22,27;默3:21; 20:4。11节不但暗示了付洗时所用的天主圣叁的名号:而且也点出了圣洗圣事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