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划以上 避难城 [避难所](Asylum)
    在人类的历史上,法律规定某处或某地为避难所,使那些受正义或复仇者所追寻的杀人犯得以脱险的实例,是屡见不鲜的。在《圣经》的地区中,就有古赫特人所指定的避难城,由司祭们来管理。在安提约基雅的附近有达夫乃大庙,敖尼雅曾逃入其中,但后为安多尼苛计诱出来,而为他所陷害(加下4:33)在《五书》上亦曾提到祭坛是避难的地方(出21:13)。但另有其他的城市称为「避难城」,其中三座在约但河之西--刻德士、舍根、赫贝龙--三座在约但河之东--贝责尔,辣摩特及巴商的哥蓝(户35:9-28;申4:41;19:1-13;苏20:1-9)。这六座城都是会幕的所在地,且由司祭们来支配(苏21)。但这种法律组织与其他民族所不同者:是蓄意杀人犯,无权入避难城,应受法律的制裁(出21:15;户35:15;申4:42等),即使逃入,司祭应将他交出正法,这证明以民伦理之高于其他民族(参阅列上2:28,29;户35:12;苏20:4-6),每当大司祭逝世时,似有大赦罪犯的惯例,此时杀人犯可自由离开避难城,而报血仇者不得再加追究(户3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