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禁食 [斋戒](Fast, Iejunium [Ieiunium])
    所谓禁食,在《圣经》上是一种自谦自卑的表示,也就是在天主前「低头」的意思(依58:3,5;咏35:13)。它在于部份的或全部的对食物及饮料的禁绝。本来公开、全体的及有周期性的禁食,在梅瑟的法律上祇有一天,就是在每年七月初十的「赎罪节」那一天(肋16:29;23:27;户29:7;宗27:9)。充军之后,才有每年四、五、七、十月的一天的禁食,以记念圣殿的破坏(匝7:3,5;8:19)。除上述者外,《圣经》上所多次提及的其他一切禁食日,都是无周期性的禁食。

    个人私自禁食的习俗,虽然自古就见于以民之间,充军之后更是照行不衰,且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利塞人每周禁食两次(路18:12,在星期一及星期四),若翰的门徒也屡次禁食(路5:33),初期的教会亦然(宗13:2,3;14:22),圣保禄且以身作则(格后11:27;见6:5)。

    普通禁食是以一天为限,至黄昏为止(民20:26;撒上7:6;14:24;撒下1:12;3:35),但也有数天的(厄下1:4),三天(多3:10;加下13:12),三天三夜(艾4:16),七天(撒上31:13;编上10:12),三个星期(达10:2,3),四十天及更多日期的禁食(出34:28;申9:9;列上19:8;友8:6;玛4:2;路4:2),但在安息日及其他庆节则不应禁食(友8:6)。

    禁食的动机各有不同:有为表示对爱人、近人死亡的痛苦而禁食者(撒上31:13;撒下1:12;3:35),有为求天主助佑而禁食者(民20:26;编下20:3;艾4:16;加上3:47;加下13:12),有为求主免除痛苦而禁食者(撒下12:15-17;咏35:13),此外,尚有行危险路途之前的禁食(厄上8:21-23),为明瞭天主启示的禁食(达9:3;10:2,3,13),决策之前的禁食(宗13:2,3;14:22),为求罪之赦及补赎的禁食(撒上7:6;列上21:12;岳1:14;2:12,13;纳3:7-9)等。

    禁食、斋戒虽然是很严厉的克苦行为,但不一定都有高尚的价值,这要依人意向的纯正及心灵的正直而定(依58:3-7;耶14:12)。耶稣也教导我们,寻求虚荣的禁食是不会得到天主赏报的(玛6:16)。但无论是在《旧约》或在《新约》上,禁食的本身常被视为美好的善行,耶稣自己向来未表示过有意废除禁食的苦行,相反,却预告他的门徒将要守斋禁食(玛9:15;参见玛4:2;6:17,18;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