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炼狱(Purgatory, Purgatorium)
    在教会的神学上,炼狱是有小罪的,或有罪罚的善人在死后暂时作补赎洗净自己灵魂的地方,然后才可进入天国,瞻仰天主的圣容。《圣经》上虽然没有清楚地提到「炼狱」,但是它的观念在《旧约》时代已有了。

    1. 《旧约》首先强调每个人对自己的罪恶应负责,在获得罪赦之后,还应作补赎(智10:1-5;户20:12;撒下12:13,14)。但是《圣经》上对炼狱存在的典型的记述,见于加下12:38-45。它清楚指出,人死后仍有炼净灵魂的可能性,世上仍活着的人可以帮助去世的人。当时玛加伯犹大在战胜哥尔基雅之后,在自己阵亡的士兵身上,发现一些偶像的符录,这是为法律所绝对禁止的,于是大家「同心哀求使所犯罪恶,得以完全赦免」(加下12:42),并捐献金钱送往耶京,为这些阵亡的士兵献祭,以补偿罪恶。很明显的,这些罪恶并不是大罪或死罪,因为《圣经》上说他们是「善终的人」(加下12:45)。他们的祈祷和献祭可使这些士兵获得罪赦(加下12:45),来自复活并获得偿报,因为他们为上主战斗而死。但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他们应先得罪之赦。这段《圣经》的确强有力地暗示了炼狱的存在,作者并指出犹大的这种信念,是全体士兵及耶京的司祭所赞同的,因此,很可能这种信念早已存在于以民的心目中。当然它与来生的信念是有密切关系的(见智1:2)。

    2. 《新约》虽然没有这端道理的直接教训,但有些《圣经》记载很能与加下12:38-45先后相映。玛12:32指出人死后仍有获得罪之赦的可能,但在此节的「《对观福音》」上,即谷3:29却指出人死后是不能获得罪之赦的。玛5:26;路12:59谓非等人还了一切债务,绝不能从那里(狱里)出来。路12:48更将刑罚分成不同的等级,可能在暗示所指并非是地狱的永罚。

    圣保禄在格前3:10-15论及传道员将来在上主审判的日子,要经过火的考验,经得考验的就可获得永生的救援。这里虽然并没有指出火的性质,及考验的地方,但无疑地是在强调这个火有洁净人灵的能力,补偿传道员在工作上可能犯的些小过错。在教父中敖黎革乃是第一人利用了这段《圣经》来证明炼狱的存在。

    既然在世界末日的审判时,将只有两种可能性,即是天上的福乐或地狱的永苦,那么按理为那些既不能升天又不应下地狱的人,有一个净化自己的地方--炼狱(见默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