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划 殿税(Temple-tax, Tributum templi)
    殿税是每个以色列人应向圣殿缴纳的税项。它与所献的什一之物迥然不同,因为殿税是为维持圣殿敬礼所用的经费(见出30:16),什一之物却是为维持司祭、肋未人及一切服务于圣殿人员的生活。殿税的出现应在以民辗转于旷野的时代,藉登记户口的机会定了每人应缴的人丁税,即凡满二十岁的人,不分贫富,应纳半个「协刻耳」的捐税(出30:11-16)。这种规定至修建「会幕」时重新出现(出38:25,26)。但是上述税捐并不是年复一年的定期制度,直至犹大王约阿士时代(八三五~七九六),才有了明确的记载,百姓应每年缴纳殿税(编下24:4-10)。《列下》12:5所说的殿税也只是暂时性的捐献,用为修理圣殿之用。充军之前曾有一段时期,是国王自己负责供给圣殿祭祀用的牲畜(则45:17-19;编下31:3)。充军之后,百姓有责捐献重建圣殿的费用(厄下10:33)。

    但是,到了耶稣的时代,毫无疑问,已经有了定期缴纳殿税的规定(玛17:24-27)。史家若瑟夫关于这点也有明确的记载:一切不论居于圣地也或散居他方的满了二十岁的犹太男子(妇女、仆婢除外),均应每年缴纳半个「斯塔特」的殿税(玛17:27),不得用由外邦人,甚至由撒玛黎雅人借贷的钱来献于圣殿,并且应利用犹太人自己的钱币来缴纳殿税。但是自充军以来,除去一个短时期之外(加上15:6),犹太人是不准自铸钱币的。这就解答了何以在耶稣时代圣殿门口有钱庄的存在(玛21:12等),其目的不外是将当时流行的外币换成犹太币值,以缴纳殿税。除了这种亲自来耶京献纳殿税之外,按米市纳的记载亦有专人在「阿达尔」月(二三月之间)出外征收,并且护送数目相当可观的殿税至耶京。公元七十年间耶京及圣殿被罗马人焚毁之后,这种殿税捐献的成例仍然存在,但其目的已不再是为耶京圣殿,而是为罗马的邪神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