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划 传授 [圣传](Tradition, Traditio)
    一、名称及意义

    「传授」按字义解释乃是「传道授业」的意思。它包含着两种行为:即「以物授人」或「以法授人」与「取之于人」,「受之于人」。

    一个民族的传统,经过开创、继承、发扬而世世代代流传下去,沿袭迄今,便是民族的传授。一个古代的宗教,其教义、教规、敬礼,首先经过口头传授乃至于书面传授,而渐渐为人接受成为信仰、遵行、实践的对象,代代相传、世守不失,这是宗教的传授。

    希腊文的Paradosis意指传授的行为,由动词Paradidonai「传递」及Paralambanein「接受」组合而成。其含义偏重于「传递」与「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需要一个机构或主体去执行,因而神学界称这种传授为「主动的传授」(Subjectiveoractivetradition)。

    在《新约》中,宗徒们援用了希腊文的这一名称,但却具有被动的意义,其含义偏重于传授的对象,也就是强调被传授下来的一切内容。神学界把这种传授称为「被动的传授」(Objectiveorpassivetradition)。这种传授的总合,便称为「信德的寄托」(Paratheche,弟前6:20;弟后1:12,14),为基督的「作证」(Martyrion宗1:8;格前1:6;弟后1:8;若一1:3),以及基督徒的信仰(犹3)和「神圣的诫命」(伯后2:21)。

    二、《旧约》中的传授

    1. 《旧约》传授的沿源:

    犹太教纯系一个传统宗教,犹太人每以「我们祖先云云」作开场白。彼耳达得认为智慧的沿源,非来自个人的经验,而是来自前人的教训,「祖先的经验」(约8:8)。

    《旧约》的宗教真理是透过一系列中间人的口头传授而得以广布流传。这种口传方式是众所周知的事。司祭们对《梅瑟法律》(Torah)逐字逐句的解释与教诲,采用的是理论与实际双管齐下的教育方式。这方式不仅使信徒对法律要学而知之,而且要他们依照法律去躬行实践,使他们深信法律中的教义与对雅威的敬礼,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对象(撒上1:3;民17:7,13;申17:9-13,18;31:9;盖2:11;拉2:7)。资深的厄斯德拉司祭,颇精通于《梅瑟法律》(厄上7:6;10:9-17),他曾把此宗教遗产托付了给对法律研究有素的一些俗人经师们(参见厄下8:9),经过他们的精深研究之后,始把法律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口传法律」(OralLaw),一种是「笔传法律」(WrittenLaw)。《新约》的成书,也无非和《旧约》一样,是采取当时宗徒及其弟子们所有的口头与书面的宣讲资料,编辑而成的。

    在《新约》中,尤其在《保禄书信》中,司空见惯的有关「传授」的一个谜语:「我所传授的,就是我所接受的」(见格前11:23),定然导源于犹太经师的语风与习惯,而这种语风惯语颇有迹象证明是始自希腊文化时代,也或许是玛加伯时代开始流行的。这种关于传授的术语被保禄宗徒所以广泛的运用,想必以《旧约》为渊源。

    2. 《旧约》传授的方式:

    犹太人有关「传授」的观念往往用Masar「传递」、与Nibbel「接受」、Amar「说」、Sama「听」、Oatan「传与」、Laqab「领受」,这些字句来表达。「老师」(Rabbi)被尊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师父」,门生则是聆听、学习、领教的「弟子」。「师父」的所教所言必须鉴诸经传,有所依据。发表言论者必须申明他以谁的名义,或根据谁所说的话而发言。「谁亲耳听到的」,才有资格向别人报道(参见耶49:14;依46:6;53:1)。如亚北底亚先知的「我从上主听到了一个消息」(北1),以及先知们的口头禅:「我从上主听到的」(耶49:14)、「上主这样说」(耶48:1,40;49:1,7,12,28)等等语句,都是《旧约》里有关传授的按语。再者,门徒应当吸收师父的教训(包括言教身教在内),犹如「海绵之吸水一样」(见Aboth,5,15)甚至将师父的教训用他同样的话,同样的声调忠实地传授给别人。无怪乎圣保禄说:「你们该效法我,如我效法了基督一样」(见格前11:1;斐3:17)。可见为犹太人谁若想传授其师傅之道,非亲耳聆听其道,亲眼观其行,亲炙其风范,莫能为功。宗徒们传报耶稣《福音》的精神与方式,也是在这种教育的熏陶下,以及师生直接接触的关系中培养而成的。这种师徒传授的方式,不管是「道理的」(Haggadic)也好,「伦理的」(Halakic)也好,几乎以机械式的精确性传授后世。为此缘故,犹太人的「学而时习之」的「温习」(Mishna)方式,便是一而再,再而三的把先祖的道理背下来,熟记于心,并小心翼翼,依样画葫芦的传授给下一代。

    犹太语文「传授」的意义,是否受希腊语文的影响,则是近代学者争论的问题(如O.Cullmann)。无论如何,「传授」的意义,在希腊语文与犹太人的观念上,都是不谋而合,互相雷同,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至于希腊文Paradosis这一名词,柏拉图固然认为具有神秘宗教的「神秘」(Mystic)传授(Plato:Athen.2,40)之意义,但无论如何却意指凡接受这种「传授」的人,必须对「传授」的内容是「先知先觉」的人。他以先锋的资格,用先进的经验,把他所知晓和体验到的「圣言」、「神的启示」以及「对神的话语」,全部传报口授给其他的人。因此,圣保禄宗徒采用同样的名称Paradosis来意指他以宗徒的身份,把「天主的道理」,即「世世代代所隐藏的奥秘」,充分地宣扬出去(见哥2:25-26;参见同章3节)。

    三、《新约》中的传授

    1. 在对观《福音》中多次引述的是犹太人的传授。当法利塞人和经师们认为吃饭时的洗手礼是「先人的传授」(玛15:2;谷7:3,5),这「先人的传授」,犹太史家若瑟夫曾提到过(Ant.Jud.10,51),淮罗(Philo)也引证过,但却被耶稣所唾弃,因为他们把这些「传授」凌驾于天主诫命之上,所以耶稣称之为「人的传授」(谷7:8)。这「人的传授」,圣保禄竟视为信德的障碍,接受基督的绊脚石(哥2:8)。

    2. 圣保禄宗徒是犹太教中急进的一位,极热衷于他们「祖先的传授」(迦1:14)。在他的书信中,显然采用了犹太经师所惯用的传授术语、句型以及传授的方法,来表达基督徒的传授(参阅宗22:1;及以后各节,26:3及以后各节)。我们在此仅列举保禄对「传授」道理的荦荦大者:

    a、传授的过程:

    是通过一个或一系列的中间人,把受之于人的,传之于人:「这是我从主所领受的,我也传授给你们了」(格前11:23),这句话说明保禄把取之于主的,又授之于人。同样格前15:3的「我当日把我所领受的,而又传授给你们的」那句话,显然表示他是基督的见证人,又是基督与信友的媒介与中间人,他把由基督身上所见闻的,都要传报给他们。这两节经文明白显示保禄是基督「传授之炼」的重要一环。

    b、传授的内容:

    格前15:1说:「弟兄们,我愿意你们认清,我们先前给你们所传报的《福音》,这《福音》你们已接受了」。由此节原文可以知道,传授的内容就是宗徒们所传报的《福音》;换句话说,宗徒们所传报的《福音》与传授是一个东西,是分不开的。这可由有目共睹,有耳共闻的见证人来「作证」(格前15:15),同时也是宗徒们亲口所宣讲的事迹:「我们既然传报了基督已由死者中复活了……」(15:12)。可见宗徒们所传报的,亲眼所看到的,以及信友们所接受的、信仰的,都是构成传授的内容。

    c、传授的方式:

    传授的内容虽是一个,但传授的方式却是多边性的。「弟兄们,你们要站立稳定,要坚持你们由我们的言论,或由我们的书信所学得的传授」(Parathotheis得后2:15)。这里希腊文是多数性的「传授」,显然指的是宗徒们的「言论」和「书信」结合而成的双层传授。这两种传授的方式用现代神学术语来说,就是宗徒们的「口头传授」(Oraltradition)和「书面传授」(Writtentradition)。「口头传授」就是宗徒们的「言论」、宣讲、口授的方式;至于「书面传授」则是宗徒、圣史们用文字所写成的宣讲,编辑成书,那就是《福音》和宗徒经书,这两种传授《福音》的方式,基本上还以宗徒的宣讲口述为主,即便是宗徒们的口头宣讲笔录成文之后,「口授」的方式仍占重要的地位,至少口述及文字的传授同生共存了很久,是以保禄宗徒劝勉信友要「坚持」这两种传授,那是理所当然的事(参阅得前2:13;得后3:3;罗6:17;迦1:9,12;斐4:9;哥2:6,8)。

    d、传授的幅度:

    传授是天主启示的全面性反映,是宗徒们执行基督交给他们往训万民和宣传《福音》的命令。《福音》包括「降生圣言」一切表现与活动,不仅包括基督的言教,也包括他的身教和一切典章制度,建立设施,以及宗徒由其老师的言谈謦欬中所学习到的,和他升天后由圣神所学习来的「一切真理」(若15:26)。是以宗徒们所宣讲的《福音》,必须反映基督一切所言所行,一切所教所命;换句话说,他们不祇是用口头宣讲基督的启示,同时也用实际行动表示他的启示。惟其如此,凡基督救主为促进万民的拯救所有任何建设和措施,都必须具体表现出来。初兴教会的历史-《宗徒大事录》-生动地描绘了最早基督徒的生活:「他们专心听取宗徒们的训诲,时常团聚、擘饼、祈祷」(宗2:42)。

    是以宗徒们不仅要信友们「学习」与「领受」他们所传授下来的道理和伦理,同时他们也要信友们把他们直接由宗徒们所「听见的」教训,所「看到的」言行,付诸实行:「凡你们在我身上所学得的,所领受的,所听见的,所看到的:这一切你们都该实行」(斐4:9)。这句话表明了整个「传授」的幅度及其特征,因为基督启示的信息和实际情况,既不能全部用言语表达出来,也不能用文字反映一切,祇可以凭藉感官生活来体验,用具体行动来实行,所以神学界称这种传授为「实际的传授」(Realtradition)。

    3. 其他《新约》经典也有同样的文笔来描绘「传授」的面貌,请参阅路1:2;宗7:38;16:4;伯后2:21;犹5;雅2:10;5:10;1:19。

    四、基督教会传授的关键

    基督教会的传授,固然有许多地方与犹太、希腊传授的观念、行径、方式大致相同,但在基本上,却有关键性的区别。

    1. 基督教会的传授不是「人的传授」,「不是由人得来的,也不是由人学来的,而是由耶稣基督启示得来的」(迦1:11),它的基础是建立在启示者天主,基督的身上。传授的引线必须从天主身上开始(见罗1:1,15:16;格后17:7;得前2:2,8及以下各节,伯前4:17),而至于基督(罗15:19;格前9:12;格后2:13;9:13;10:14;迦1:7;斐1:27;希3:1),由基督而「宗徒」(迦1:18;2:2),连保禄宗徒在内(罗16:25),再由保禄而至于为他所拣选而支持的监督或执事(弟前1:3,18;2:2),或为监督所支持的「长老」或「忠信可靠的」管理员(弟前3:5,22;弟后2:2),而至于信友(弟前2:2)。由这些特选的人所组成的「传授线」所传递的,无非是「天主的话语」(得前2:12),或「主的圣道」(宗13:44)。

    2. 天主启示的传递人与接棒人是天主所拣选的,蒙天主的恩宠所召叫的(迦1:1,15)。保禄之被选为宗徒,以及他所以有资格接受、传扬基督的《福音》,因为基督曾在异光中显现给他,并保证他享有真正「宗徒」的权力,而得能传授基督的《福音》。

    宗徒们的任务是,在天主特别神恩灌注之下,把从基督所接受的一切启示,以及把由主的神在他们内完成的一切事迹(参阅格后3:18),传报、宣讲、重演、转交给他们所建立的教会。这种传授的总合便是「天主-宗徒的传授」(TheDivineapostolictradition),也就是所谓「构成启示的传授」(Constitutivetradition)。

    宗徒以后的教会,通过他们的继承人所构成的训导机构,合全体信友,在天主圣神的启迪默佑之下,忠信地继承和发扬基督、宗徒所开创而成功的传授。这一阶段的传授便是「宗徒以后的传授」(Thepost-apostolictradition),也就是所谓「持续启示的传授」(Continuativetradition)。

    是以在「宗徒传授」与「教会传授」(Ecclesiasticaltradition)之间,有一种牢不可破,密不可分的连锁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我们敢理直气壮地说,基督教会是天主启示的宗教,也是宗徒传授下来的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