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划 偷盗 [盗窃](Thief, Theft, Fur, Furtum [Stealing])
    天主十诫上明文禁止偷盗(出20:15;申5:19),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以暴力抢夺劫掠的霸道行为,但当然更在禁止之例。它的惩罚却远较其他古东方民族为轻,比如巴比伦的法律竟有时以死刑来处罚,在《圣经》上却只有拐带人口的才处以死刑(出21:16),及在黑夜可打死贼人,打的人没有流血的罪(出22:1-2)。在以民间的惩罚,只在于加倍的赔偿,牛类赔五倍,羊类赔四倍(出21:37-22:7;见撒下12:6),后来这种惩罚较为更严厉,加至七倍(箴6:30-31)。《圣经》上特别提出偷窃牛羊的惩罚,主要的原因是以民一向为半游牧的民族,而百姓之主要财产是牲畜之故。欧瑟亚先知特别提出偷窃的罪行来指责以民(欧4:2),《德训篇》亦警戒人,「作盗贼的必受羞辱」(训5:17;见耶7:9)。

    《新约》重申偷盗之不当(路19:8;谷10:19;路18:20;罗13:9;格前6:10;弗4:28;伯前4:15),在耶稣时代,可能因了民间对罗马人的不满情绪,揭竿而起,大加反抗,也因此有些人在混水摸鱼,而有抢劫路人的土匪产生(路10:30;见玛26:55;格后11:26)。大犯人巴辣巴及与耶稣同时被钉的二人,就是当时的强盗(若18:40;玛27:38等)。《圣经》上数次以盗贼的突如其来,来说明上主日子来临的不可预测(得前5:2;伯后3:10;见宗3:3;16:15)。